【 条文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 要旨 】本条是对投标报价的编制要求,为部分修订条款。
【 释义 】与 107 号部令第七条相比,在第一款增加了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要求,这里也暗含了最高投标限价的作用。在第二款对投标报价编制依据的规定,仅是为适应清单计价的要求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未做实质性调整。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依据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了对投标报价价格的原则要求,即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这里的成本采用的是“工程成本”一词,未采用“成本”、“企业成本”、“企业个别成本”等无法界定和评审的词语,使得对低于成本的报价的评审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投标报价编制依据,主要是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同时要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其人、材、机消耗量的确定应依据企业定额,人、材、机要素价格的确定应依据市场价格,以反映企业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市场竞争环境,自主参与市场竞争定价,体现建筑工程发承包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2013 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投标报价编制修订依据如下:
(1)本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地方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投标报价的要求,尤其是在计价依据方面如何使用地方的计价依据对本条款进行适当细化,但不得干预企业依据自身实力报价与竞争,以体现竞争形成工程价格这一基本原则。
【 名词解释 】
(1)工程成本(Construction Cost):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工程成本”是一特定术语,最早出现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相应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并消耗为其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构成承包人施工完成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成本,不是企业的个别成本。
(2)企业定额(Corporate Rate):指施工单位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