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 要旨 】本条是标底的编制依据,为保留条款,对标底的编制依据作了明确规定,与107 号部令第六条基本保持一致。
【 释义 】标底编制依据的规定主要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国有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招标可差异化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编制标底仍可作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人控制投资、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措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的情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工程招标设置标底,本意是为了控制支出预算和保证质量。因此,本次修订没有取消这一做法,要求标底的编制应依据工程计价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以保证标底的编制科学合理和准确,这对规范当前招投标市场中普遍存在盲目压价计价行为也有一定的意义。
一般来说,招标标底的编制应依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其中“计价办法”主要指“四统一”内容,即统一工程量计量规则、统一项目划分、统一编码和统一计量单位。“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工、料、机消耗量定额等内容。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标底编制的依据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