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要旨 】本条明确了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为修订条款,与 107 号部令第八条相比,结合近年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不断完善,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和作用重新进行了规定。
【 释义 】本条一是强调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二是强调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单独一章要一同发布。投标报价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时以此来签订施工合同。因工程量清单对投标报价和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以及支付均至关重要,因此它是一个需要严格规范的技术性文件,需要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加以规范。2003 年版和 2008 年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均包括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其正文部分规范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技术要求,附录部分是各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 年为完善工程造价管理标准体系,将计价与计量两部分进行了拆分,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及与其配套使用的 9 个工程量计算规范,形成了一个开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包括:
(1)本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一般而言,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发包人或委托咨询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发包人随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
(2)投标人或委托咨询人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3)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依据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一般宜以单价方式),发包人对工程量负责,承包人对合同单价负责;
(4)发包人依据合同支付预付款,依据工程进度进行工程计量,并乘以相应的合同单价,确定付款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5)承包人依据施工图和工程变更等进行工程结算计量,依据合同单价和调整因素编制工程结算;
(6)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合同、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等进行工程结算计量,依据合同单价和调整因素审核工程结算,最后结算工程价款。具体流程图见图 1。
图 1 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实施程序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比较明确,以此条款编制即可,但可进一步明确对地方工程计价依据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