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要旨 】本条为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工作中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 释义 】本条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为保留条款,与 107 号部令第四条表述保持一致,仅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部门规章的制订,行业发展政策的制订,全国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的制订,以及行业的管理与监督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鉴于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基础性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目前,各地基本都设有专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名称或许有一定的差异,无论是造价管理站(处),还是标准定额站(处),都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相关的具体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其职责,本条进一步阐明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在制订地方实施细则时,可以根据《办法》进一步落实发承包计价工作在本地区的管理主体,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