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规范引用:
3.2.1 AFC系统工程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该单位工程应划分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 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3.2.3 分项工程应按工序、工种、设备等划分。
3.2.4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划分。
3.2.5 AFC系统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2.5的要求。
实施建议:
监理工程师在AFC系统工程施工前即应要求施工单位将“AFC系统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表”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在施工过程和验收过程中执行。
举例:
单位工程划分表
续表
1.2.2 规范引用:
3.3.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5.0.1条的要求。
3.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5.0.2条的要求。
3.3.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5.0.3条的要求。
3.3.4 AFC系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5.0.4条的要求。
3.3.5 AFC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规范附录E执行。
3.3.6 当AFC系统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5.0.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3.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 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3.8 AFC系统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6章的要求。
实施建议:
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1)检验批验收:应符合GB 50300—2001第5.0.1条的要求。
2)分项工程验收:应符合GB 50300—2001第5.0.2条的要求。
3)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GB 50300—2001第5.0.3条的要求。
4)AFC系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GB 50300—2001第5.0.4条的要求。
5)AFC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质量监理: 监理单位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和监理单位针对本工程编制的《AFC监理细则》完成相应的监理资料:
1)监理日记。
2)监理会议纪要、有关的本专业会议纪要。
3)检测记录(包括巡检、抽查记录)。
4)监理月报。
5)施工单位的报审报验等有关资料的确认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按规范完成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填写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记录应符合《规范》附录B、C、D、E的规定)。
6)在施工过程中分别做好测试检查记录日记。当AFC系统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施工大事节点记录。
3.AFC系统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300—2001第6章的要求: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由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2)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经理)组织,参加验收人员: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经理)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
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
验收程序:分包单位对承建项目进行检验时,监理、总承包单位应参加,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5)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组织部门协调,组织协调部门可以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也可是各方认可的咨询单位。
6)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4.当AFC系统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GB 50300—2001第5.0.6条的要求处理。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