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生产过程,由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许多单位会参与到工程建设之中,而各类合同则是维系这些参与单位之间关系的纽带。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业主为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总目标,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建设工程项目寿命期内有关活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机构,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与项目管理服务等。
工程承包合同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有的合同。业主采用的承发包模式不同,决定了不同类别的工程承包合同。业主通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
(1)EPC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与材料采购、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商。
(2)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或者多家承包商。根据其所包括的工作范围不同,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
1)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商,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安装等;
2)单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单项(或者单位)工程(如土建工程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及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如桩基础工程、管道工程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工程勘察合同是指业主与工程勘察单位签订的合同。
工程设计合同是指业主与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
对于业主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业主需要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当业主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需要与相关单位签订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合同。
贷款合同是指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
如业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等。
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如图3-1所示。
图3-1 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
承包商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者,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部分任务委托给其他相关单位来完成。
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为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专业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合同。分包商仅对承包商负责,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
承包商为获得工程所必需的设备、材料,需要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包商为解决所采购设备、材料的运输问题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承包商将建筑构配件、特殊构件的加工任务委托给加工单位时,需要与其签订加工合同。
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机具、设备等从租赁单位获得时,需要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承包商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包合同要求进行投保时,需要与工程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如图3-2所示。
图3-2 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文件,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各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只需填写该文件中委托造价咨询的工程项目名称、服务类别、执行造价咨询业务的起止时间等空白栏目,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造价咨询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规定,下列文件均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合同标准条件作为通用性范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标准条件明确规定了造价咨询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和咨询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合同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