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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公约》要求每一个缔约方都有义务提交本国的信息通报,内容包括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为履行《公约》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以及缔约方认为适合提供的其他信息。其中,温室气体清单是重要的基础性信息。

2012 年中国政府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并提交联合国。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报告了我国 2005 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为了解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进一步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清单编制机构专家编制了《2008 年中国温室气体清单》。和已经发布的 1994 年清单和 2005 年清单一样,2008 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数报告中所涉及的全国性数据,除其他特别注明的以外,均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2008 年中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报告的范围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五大领域,涉及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六类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主要采用了《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1996 年修订版)和《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提供的方法,并充分借鉴了以往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的经验,采纳了编制工作中积累的良好做法。清单编制机构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包括排放源的界定、关键排放源的确定、活动水平以及排放因子数据的可获得性等,深入分析了IPCC方法对中国的适用性,确定了编制 2008 年中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具体方法,确保了清单编制方法的连续性和结果的可比性。

2008 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 88.1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和含氟气体所占的比重分别为 82.2%、11.1%、4.4%和 2.4%。2008 年中国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的温室气体净吸收汇约为 4.6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扣除吸收汇后,中国 2008 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 83.5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和含氟气体所占的比重分别为 81.2%、11.7%、4.6%和 2.5%(二氧化碳当量按《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给出的各种温室气体 100 年时间尺度下的全球增温潜势计算)。

2008 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包括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为 72.4 亿吨,其中能源活动排放65.1 亿吨,占 89.9%,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7.3 亿吨,占 10.1%;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吸收二氧化碳 4.6 亿吨,二氧化碳净排放量(包括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为 67.8 亿吨。2008 年中国甲烷排放量约为 4643.5 万吨,其中农业活动排放 2157.1 万吨,占 46.4%,能源活动排放 2013.7 万吨,占43.4%,废弃物处理排放 469.5 万吨,占 10.1%。2008 年中国氧化亚氮排放量约为 124.3 万吨,其中农业活动排放约 91.3 万吨,占 73.4%,能源活动排放 14.7 万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8.8 万吨,废弃物处理排放 9.5 万吨。2008 年中国工业生产过程含氟气体排放量约为 2.1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为了降低 2008 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估算结果的不确定性,清单编制机构在清单编制方法、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数据可获得的情况下,尽可能选用更为详细的方法,在统计数据缺乏的情况下,开展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并尽可能采用反映国情的排放因子。但限于认识水平和测试手段,2008 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第一,中国目前的统计体系与清单编制所要求的数据体系并不完全一致,有些活动水平指标尚未纳入统计体系;第二,通过典型调研获取活动水平数据的样本充分性和可扩展性受到限制;第三,采用抽样测试、实地测量等方式获取的与排放因子相关的部分参数代表性不够;第四,在一些领域由于缺少最新特定的排放因子,使用了 2005 年温室气体清单的排放因子。 iWRGbxSGNRq8Vw66I7ZXQosfdUq1GGB2l644faIoGbxVZPexO0UFKMsKVnzxCQ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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