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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为保障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各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要贯彻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的业务指导。

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

政府设置了多层管理机构,明确了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形成一个严密的建设工程造价宏观管理组织系统。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建设管理职能,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能包括:

(1)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其实施;

(2)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3)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并监督其执行;

(4)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5)制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其执行;

(6)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和按其职责分工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业协会。此外,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及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能包括:

(1)研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2)积极协助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定、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执业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体系,推进行业发展;

(3)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申报、复核、变更,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变更和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4)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合理”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要求,贯彻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执业操作规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等行规行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5)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6)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先进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内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

(7)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签订有关协议,为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8)受理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对违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9)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

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地方性组织,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1.资格考试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一定年限后,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考试科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对于长期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一定的学历和专业年限条件的,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参加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证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2.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1)初始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可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逾期未申请注册的,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四年。

(2)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执业

(1)执业范围。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权利和义务。

1)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②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⑥参加继续教育。

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③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④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4.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1.资格考试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简称归口管理机构)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通用专业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通用考试科目包括:①工程造价基础知识;②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1)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①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②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资格证书的颁发。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2.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3.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4.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5.自律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管理机构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造价员职业道德准则包括:

(1)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2)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3)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4)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5)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6)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7)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1.甲级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执业

(1)咨询合同及其履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2)执业行为准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下列执业行为准则:

1)要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

3)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只承担能够胜任的工作;

4)要具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和工作条件,竭诚为客户服务,以高质量的咨询成果和优良服务,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5)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6)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7)要“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8)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9)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

10)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的责任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tgJfg6npiD/EpK7h9prIl4Ai42Plsff8KzuSEoMWDEzUaZFVuR8l31yaUaYTIl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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