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景名胜项目评价应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有无对比的原则,项目开发经济与生态共赢的原则;应遵循规划的指导作用。
(2)评价应严格按照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各地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条例,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保护风景名胜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维持项目效益与生态的平衡,永久地保护不可再生的风景名胜资源,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关系,使资源永续利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长久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3)风景名胜项目评价应符合各地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符合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景区详细规划(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战略规划中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规划),符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符合与风景名胜项目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中的相关要求,发挥其保护和利用的协调性、统一性、前瞻性、过程控制性等综合调控作用。
(4)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倡导政府主导、政策引导、规划指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开发、滚动发展的原则。
(1)总体评价要求。风景名胜项目评价应在对项目区的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评价项目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确定评价的方法和侧重点,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项目评价应保证客观、科学、公正。
①自然景观价值及影响、人文景观价值及影响的评价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其中人文影响评价应以综合分析为主。
②生态影响评价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
③社会评价以定性分析为主。
④经济评价以定量分析为主,折现分析与非折现分析相结合,重点在折现分析。
(2)风景名胜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开发项目或以开发为主的项目,原则上应进行全面评价;保护项目或以保护为主的项目,评价应有侧重;规划、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评价可适当简化。
(3)全面评价应系统分析项目的性质、开发和保护的价值、项目方案,计算项目的效益和费用,通过多方案综合比选推荐最佳方案,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选择评价的侧重点应根据不同类别风景名胜项目的特点,项目的性质、目标,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等确定。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项目的评价内容和侧重点。哪些需要评价,哪些不需要,应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具体确定。如在项目选择阶段,应重点评估风景名胜项目的景观资源价值,即拟选择的风景名胜项目是否值得开发或保护;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除应对景观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外,还应评价项目实施对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生态的影响,并进行项目的社会、经济、风险分析与评价。例如,项目社会影响区内没有居民,可以不进行社会评价;项目涉及征地或移民以及项目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要进行项目的社会影响、项目与项目社会影响区的互适性、项目产生的社会风险和项目的社会可持续性评价;如果项目不涉及上述规定,只需要进行项目的社会影响、项目与项目社会影响区的互适性评价。
现状调查是风景名胜项目评价的基础,现状调查要围绕评价指标进行。对于开发项目,评价的侧重点应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价指标,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环境容量和项目的开发规模;对于人文影响评价,应在人文影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评价的侧重点是民族文化、历史文化还是地域文化,评价的方法主要应选择综合分析方法;对于生态影响评价,应在现状调查和评价指标的基础上,侧重项目对生态影响的定量分析,有条件时可进行经济损益的估算。
(5)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大中型风景名胜建设项目评价内容及方法的选择及侧重点,既要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还要与国际工程咨询业的要求接轨,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应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6)风景名胜项目评价的对象一般主要针对景区内各种建筑设计方案或规划方案,景区或将进入景区的保护、建设、游览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交通、水、电、气、通信等)。
对景区内各种建筑的评价,应根据项目特点,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建筑形态要素与环境、脉络有机“协调”。如温泉度假中心旅游类建筑,应以旅游、疗养为主要内容,娱乐、调养、陶冶情操为主要特色,这是建筑的功能特性。应紧紧抓住旅游建筑的内在性质,即需要富有情趣、浪漫,能激发宾客的兴趣,以达到使人愉悦、快活这一最重要的目的,其他的建筑要素如环境、空间、形式、风格、色彩、细部等均努力围绕这一主旨展开。再如江南一带的风景名胜项目,人杰地灵,人文荟萃,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湖泊岚影波光,画桥烟柳;粉墙黛瓦间,小桥流水人家……轻灵、秀丽、淡雅质朴的江南建筑形态风格,如何在度假中心的建筑群中得以传承和反映,以及建筑的总体布局、空间形态、造型风格等,是项目评价必须给予关注的。
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规模和布局条件,依托当地现有的服务系统,以及设施内容、规模、等级、用地条件和景观结构、城镇规划等,评价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服务体系建设的合理性,以及适应于游客市场需要的住宿、餐饮等及其他游乐、娱乐等旅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林峰.对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的思考.中国旅游报,2005 -09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