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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风景名胜项目评价方法适用的范围

本书所述方法适用于各类投资主体的风景名胜项目前期阶段论证(包括规划、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准备和项目实施阶段的中间评价;也适用于项目运营阶段的后评价。涉及风景名胜的专项研究、论证,可参照使用。

(1)本方法适用于各类风景名胜项目,主要用于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项目决策阶段的前期研究和论证。项目实施后,前期评价的结论是项目调整实施方案的依据。项目完工后,对照早期评价结果进行全面的后评价,为今后风景名胜项目决策提供参考信息。

(2)在评价内容和方法的选择上,应根据不同项目自身的特点和评价要求,结合各地区相关规范或标准实施。

(3)涉及风景名胜的专项研究、论证或单项评估、评价,可根据具体要求,结合相关行业规范或标准,选择本方法对应的评价内容和方法。

(4)各类投资主体均可以使用本方法对风景名胜项目进行评价。特许经营项目(如BOT项目等)的签约双方(政府与企业)亦可用本方法对风景名胜项目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5)本方法主要适用大、中型风景名胜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使用。 YuI0IbiZB1wdPDZH0+vGcjzukMEIl4d+U1jeDdDNjUXIkOShJg2+7guBQTw2p4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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