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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风景名胜项目评价的内容

1.4.1 风景名胜项目评价主要内容

根据风景名胜项目的特点,本书利用系统科学的理论,规范了风景名胜项目评价的基本内容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与价值评估、自然景观影响评价、人文影响评价、生态影响评价、社会评价、经济评价和风险分析等七项。

1.4.2 风景名胜项目评价不能代替其他内容评价

首先应根据景区资源属性,评价风景名胜资源存在或保存有无开发和保护的价值;并对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或实施保护的项目是否对景区造成影响进行评价,如自然景观影响、人文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经济效益和风险分析。前述内容是针对风景名胜项目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性。然而风景名胜项目还具有一般建设项目的属性,还应对项目具有共性的内容进行适当评价,如项目的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建设条件、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和工程方案、投资效益的可行性、节约能源措施、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合理性等,符合项目评价内容完整性要求。

1.4.3 评价内容的选择性

在实际工作中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或选择重点内容进行评价。同时,对风景名胜项目的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建设条件、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和工程方案、节约能源措施、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合理性等方面内容,可参照一般项目的方法与规程进行分析论证,作出适当的评价。

1.4.4 多因素多目标

根据风景名胜项目的特性,进行全面评价应同时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和多个目标的选择,综合这些因素和目标确定评价的方法和侧重点,满足最终决策要求。

1.4.5 环境影响评价单独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风景名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突出对生态的经济损益的计算。

1.4.6 与旅游战略规划衔接

为适应风景名胜区发展旅游事业的要求,除本方法规定的评价内容外,有条件时可单独对旅游开发战略规划作出评价。旅游开发战略规划评价的内容包括:游客容量和旅游目标市场分析、保护和利用规划分析、开发战略总体目标定位及分步实施策略等。具体应依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开发战略规划评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方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B/bsV+tMvqHhmn0MriOEqSRqsL9hEFFPQDezklJl4RHOIvVWQATuZQwQcnknUw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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