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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风景名胜项目的定义、性质及特点

1.风景名胜项目的由来

风景名胜区拥有风景名胜资源,但不等于风景名胜区已经具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功能,必须面向市场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运作,即在保护资源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要把风景名胜资源(包括未设立风景名胜区而客观存在、具有保存价值的风景名胜资源,即有待开发和利用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转化为风景名胜区旅游产品(包括科研产品和文化产品等),就必须开展以下几方面的活动:

(1)建设自然资源、文化景观保护设施与保护工程。

(2)为了进入、保护、建设、游览而提供必须具备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包括交通、水、电、气、通信等)。

(3)提供游客旅游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住宿、餐饮等用房。

(4)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发的,适应于游客市场需要的其他游乐、娱乐项目。

2.风景名胜项目的定义

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 的定义,“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根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价术语的定义,规划是“为了完成承担的职责,机构编制并提出的旨在实现重大、广泛、长远目标或政策需要而计划组织的一系列活动(包括项目)与资源配置。规划通常不仅提出要实现的宏观目标与配套条件,而且要提出需具体实施的项目,解决项目间相互协调与配合的问题,提出克服制约因素纲略”。

根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价术语的定义,项目是“在预定的时间范围与地点,使用投资人有限的资金,旨在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实现经济、环境或社会发展目标,有组织地完成不重复的一系列活动(策划、设计、评估、融资、施工、经营)及其结果的总称”。

本书所称风景名胜项目,是指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为目标开展的一组任务或活动。风景名胜项目可分为风景名胜开发项目和风景名胜保护项目,包括在已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新建和改、扩建),以及未设立风景名胜区而客观存在的风景名胜项目。

如果景区是由单一景点构成,景区规划范围与项目范围是一致的;如果景区是由多个景点组成的,项目范围可能与规划范围相同,也可能只包含一个景点;个别项目可能只是一个“单项工程”,如景区的索道。

3.风景名胜项目分类

(1)按项目的目标区分,主要分为开发项目或以开发利用为主的项目,保护项目或以保护为主的项目。

(2)按项目的自然与文化属性区分,可分为自然景观项目和人文景观项目(按人文景观的属性,又可分为物质和非物质项目)。

(3)按项目的行政管理分类,可分为严格禁止类、必须要得到行政许可类和必须要经过审批类等。

(4)按主要功能分类,可分为观光类(含自然景观类项目、民族风情观光游览类项目、现代工程游览类项目、娱乐休闲类项目)、科研类(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为主的项目)和历史文化类(以文化内涵、历史价值、宗教朝拜为主的项目)。

(5)按投资管理分类,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6)按照设立风景名胜区与否区分,在已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未设立风景名胜区而客观存在的风景名胜项目,包括具有保存价值的风景名胜资源,即有待开发和利用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根据风景名胜项目的其他特征和评价要求,可以再进行其他分类。

因风景名胜项目的性质、资源属性、功能各异,项目具有其各自特定的内涵,拟评价的项目首先分为保护性项目和开发性项目两大类:即开发建设项目或开发为主的项目,保护项目或保护为主的项目,称为一级分类。开发和保护项目又分别划分为自然景观与文化景观项目,称为二级分类。开发和保护项目按自然景观与文化景观划分又分别按功能、资源分类,称为三级分类。本书依据上述分类,将风景名胜项目的综合分类列于表1-1中。

表 1-1 风景名胜项目分类

续表 1-1

4.风景名胜项目的性质及特点

(1)开发建设项目是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个或若干个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照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的基本建设工程——即在批准的总体设计范围内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景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①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如景区内道路、输变电线路、通信、供水、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为景区配套的专用道路等基础设施。

②景区内设置的旅游设施项目:如景区内索道,漂流设施,滑雪场,景观亭、廊、桥、台、楼、轩、榭等旅游设施。

③景区配套的旅游服务设施项目:如餐饮等服务设施。

④其他开发项目:如历史古迹项目和文化项目的开发等。

(2)景区内的保护项目,指对景区内的自然景观、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设施或不可用现实价值来体现的文化形式进行保护,主要包括:

①自然景观保护项目:如植被恢复、经济林培育(果园场)、防火瞭望塔、滑坡治理等。

②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保护项目:如历史文物保护、民居建筑修缮重建、遗址遗迹维护、传统工艺品生产等(物质),以及民俗、节庆、工艺、戏曲等传承保护(非物质)。

(3)风景名胜区内,不同类别或性质、分属不同部门(如风景名胜区内同时存在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公园、文化公园等)管理的建设项目,凡涉及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的活动和行为,应视为风景名胜项目;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的工业项目(包括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应视为其他建设项目;不处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城市公园、游乐中心、酒店宾馆、食品加工、工艺品生产、餐饮、文化娱乐等项目,应视为旅游开发项目。

景区内的风景名胜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都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都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4)风景名胜项目有保护生态与人文环境,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适于开展旅游、科研和文化教育,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作用,还具有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的脆弱性、公益性等特点。

(5)风景名胜项目与周边城市、乡村、郊区的发展关系密切,应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与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权衡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综合考虑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综合效益,防止风景名胜区的人工化、城市化、过度商业化倾向。 0WKYJszbyBMjwmAr/myuMyHtCN3tv7m1cEqnh5Wz/pDsej/0cFd3d1P0kK+wfW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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