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战略与风景名胜资源价值评价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围绕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的工作核心,用科学的、发展的、适应时代潮流的思路去处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传承与开发的关系,尤其是妥善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与旅游开发的相互适应及冲突问题。
(1)风景名胜资源不完全等同于旅游资源或景观资源,通过旅游开发体现的经济属性只是风景名胜资源的一个属性。
(2)在风景名胜资源价值评价的基础上,对以保护价值为主的风景名胜资源,遵照《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制订资源保护的方案与措施。
(3)对具有潜在开发价值的风景名胜资源,通过风景名胜资源价值评价,可以“突出特色”,明确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的等级和质量状况,在“维护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的前提下,综合权衡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为制订旅游战略规划的目标、方向、重点、产品定位、开发时序和资源保护方案等提供依据。
(4)通过规划一定的旅游基础设施条件和旅游服务条件,使风景名胜资源与市场、旅游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潜在的风景名胜资源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推动风景名胜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游览、休闲场所,为当代人和后代提供科学和艺术的启迪,道德和情操的陶冶以及历史和文化的爱国主义教育素材,改善环境,取得项目规划预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5)在传统的风景名胜观光游览的基础上,要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科学教育价值,充实和充分发挥风景名胜资源的科学教育能力,以提高风景名胜资源的利用水平。
(6)风景名胜资源所在区域的生态系统、物种是风景名胜资源存在和旅游开发的基础条件,需要突出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污染和公害,为风景名胜区存在和成长提供坚实的基础。凡是风景名胜区内的珍稀物种、珍稀生物种群和典型生态系统都要划定保护区范围,实行严格的就地保护。严格控制和管理旅游环境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