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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结论

采用10 分制,风景名胜资源价值评价的结论一般分为极高、高、较高、一般、较小等5 级。这五个级别可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规定的五个等级对应。

2.6.1 风景名胜资源价值评价的结论

极高价值(特级)的风景名胜资源:具有珍贵、独特或奇迹的特征,有世界遗产级自然保护或文化保护价值,具有巨大的潜在开发价值。总评分值在8.1~10。

高价值(一级)的风景名胜资源:具有名贵或罕见的特征,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意义,有国家重点级自然保护或文化保护价值,具有较大的潜在开发价值。总评分值在6.1 ~8.0。

较高价值(二级)的风景名胜资源:具有重要或特殊的特征,在省内外闻名和有国内意义,有省级重点自然保护或文化保护价值,具有潜在开发价值。总评分值在 4.1 ~6.0。

一般价值(三级)的风景名胜资源:具有一般的代表特征,有地市级自然保护或文化保护价值,只具有一般的开发价值或作游览辅助作用。总评分值在2.1~4.0。

较小价值(四级)的风景名胜资源:具有较小的地方意义,有较小的自然保护或文化保护价值,一般只有构景作用。总评分值在0.1~2.0。

2.6.2 风景名胜资源价值评价的基准是国内外同类资源

风景名胜资源等级评价必须有一定的基准。通常情况下,可参照国内外同类资源进行比对,其中还要考虑景区的规模、环境容量、游客容量、稀有度、知名度、利用条件等因素。 XWyZ0+BPZ4Ilu1OBYv4apMrxErGpvOYHVUswks9wn35jdGUOlNJFElQ+6tIHAA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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