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城市道路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北京市道路网总体规划和周边用地规划进行,做好区域之间的衔接,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连续、通畅,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便利。
3.0.2 城市道路空间的分配应考虑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实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满足合理交通功能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附属设施、景观及环境等其他需求。
3.0.3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以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流向、流量为基本依据,满足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的空间需求、连续性及相应的服务水平。
3.0.4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除满足基本通行需求外,宜结合周围景观、材料及环保要求统一设计。
3.0.5 市政设施、管线应结合绿化、设施带布置,考虑与周边环境的适应和协调,但不得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
3.0.6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行人通行的安全与顺畅,宜结合沿线区域的需求进行设置,并考虑与周边建筑已有服务设施整合,避免重复。
3.0.7 大型商业区、活动聚集区、广场等行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宜适当提高标准,满足行人通行要求。
3.0.8 改建或改造道路受特殊条件限制,经安全、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论证,可适当降低标准。
3.0.9 本导则中非机动车系统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自行车。
3.0.10 本导则中非机动车的设计车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助力车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