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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非机动车道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

5.3.1 路段非机动车单车道设计通行能力,采用机非分隔设施时,为1000辆/(h·m)~1200辆/(h·m),采用路面标线分隔时,为800辆/(h·m)~1000辆/(h·m),自行车专用路单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在上述数值基础上乘以1.1~1.2。

5.3.2 信号灯交叉口,在绿灯通行情况下,非机动车单车道设计通行能力为1000辆/(h·m)。

5.3.3 非机动车道服务水平依据车辆运行状态,在路段和交叉口分别进行划分。路段设计采用二级,交叉口设计服务水平可采用三级。具体详见表5.3.3-1 和表5.3.3-2。

表5.3.3-1 道路路段非机动车服务水平推荐标准

表5.3.3-2 交叉口非机动车服务水平推荐标准 Y2JtFQ2r4pC1x2fJwR4kT5RXNC3z6MRGaU0rDgQkDHmKJy9QvxK5w8tkPYExiV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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