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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人行道无障碍环境设施

4.8.1 人行系统应体现道路使用者“人人平等”的原则,创造行人通行的无障碍环境。

4.8.2 人行系统应根据通行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满足现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的规定。

4.8.3 无障碍环境设计应保障行人通行的连续性,应重点考虑人行设施与公共区或非公共区之间的衔接,以及设施设计与使用间的完整性。要具有可达性、安全性、便利性与舒适性。

4.8.4 无障碍环境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设施在设计上应强调直接性、简单性及便利性。

4.8.5 无障碍环境设施设计宜结合周围景观成为整体空间环境设计的一部分。

4.8.6 交叉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的人行道、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4.8.7 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交站牌应配置盲文标识。

4.8.8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4.8.9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置过街音响信号;设有安全岛的路段,安全岛的尺寸应能满足轮椅使用者通行。

4.8.10 无障碍设施的标志系统应采用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6JcBeLW2Gsm9Ry1KTIl8nQkljTIIr8mJuRadF6oM7aC9FBa7fsXclrjR2wjXKH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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