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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人交通系统的照明

4.7.1 人行系统照明设施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的要求。

4.7.2 人行系统照明应根据亮度要求,采用的灯具无眩光控制标准,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4.7.3 曲线路段、交叉口、铁路道口、广场、停车场、坡道、路段转弯处等特殊地点应比平直路段连续照明的亮度高、眩光限制严、诱导性好,能保证视障者顺利通行。 1BMb4vu6M+1VlZq67i3cZLEJkxtDxmrzy0h347Mc8Q6UWgABfIigAwnp9OwecB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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