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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人过街设施

4.4.1 行人过街设施的形式与布局原则

1 设施形式

行人过街设施分为平面过街和立体过街两种形式。平面过街设施主要包括人行横道线、行人安全岛、行人信号灯、按钮式行人信号灯等设施。立体过街设施主要包括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空中连廊等形式。

2 设置原则

1)除城市快速路主路应设置立体过街方式,其他城市道路以平面过街方式为主,立体方式为辅,对于部分交通量较大的主干路,在重要行人过街位置可设置行人立体过街设施。

2)行人穿越城市主次干道的流量较大而又未达到设立体过街方式的标准时,应设置专门的行人过街信号相位,相位时长应根据过街行人流量及人行横道宽度确定。

3)过街设施要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

4)城市道路主路设置有公交车站时,在辅路上应设置人行横道,保证乘客安全,方便穿越辅路。

5)大型商业办公街区、大型交通枢纽等人流集中的地区,宜设置连续的、与周边公共建筑相连的地下或空中连廊。

6)轨道交通车站建设时应结合干道设置立体过街通道。

7)采用立体方式宜同时考虑设置机械升降装置,方便行动不便者使用。

3 间距要求

1)人行过街设施设置间距应根据行人过街需求设置,一般情况快速路宜为300m~500m,主干路宜为250m~300m、次干路宜为150m~300m。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应根据需要加密。

2)过街设施应与公交场站、公交车站、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行人流量较大点顺畅衔接。

4 距重要节点的距离

1)过街设施距公交车站及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不宜大于80m,最大不宜大于120m。

2)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过街设施距正门不宜大于80m,最大不宜大于150m。

3)过街设施距居住区、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活动中心的出入口不宜大于100m,最大不宜大于200m。

4)综合客运交通换乘枢纽除了符合上述基本原则外,应进行专项行人过街设施规划设计。

4.4.2 路段平面过街设施

1 视距要求

1)路段人行横道的设计应保证足够的视距,过街设施处的视距应根据机动车车速和道路类型不同确定。

2)路段人行横道处停车线距离人行横道的最小距离为1.5m,建议值为2.0m~4.0m。

3)路段行人过街位置,针对车辆右转,应保证行人有足够的视距。

2 路段人行横道

1)路段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建议为4m,在前后75m~100m应设置车辆限速、警示及行人指路标识。

2)路段人行横道宽度范围内应采用缘石坡道,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

3)居住区及商业区行人过街流量较大的区域,支路路段人行横道可适当抬高8cm~10cm,提升行人过街的可视性,降低机动车车速。

3 路段行人安全岛

1)当路段机动车道达6条时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m,应在中央分隔带或机非分隔带上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安全岛。

2)路段行人安全岛的宽度不宜小于1.5m,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应小于1m,长度不宜小于连接处人行道宽度。有中央分隔带时宜采用栏杆诱导式,无分隔带时宜采用斜开式。

图4.4.2-2 路段平面斜开式安全岛示意图

4 信号设施

1)路段人行横道处宜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在行人流量较小的区域可采用无信号控制,应相应设置行人让行标志。

2)行人按钮式信号灯需安装在人行横道外1m范围以内。

3)信号灯宜采用发声装置,方便弱视者使用。

4.4.3 交叉口平面过街设施

1 视距要求

1)交叉口视距的计算公式:

2)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如图4.4.3-1和4.4.3-2所示。

图4.4.3-1 十字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图4.4.3-2 X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3)为了保证视距,停车线应在人行横道后至少1.5m,并与相交道路中心线平行。

2 交叉口人行横道

1)平面交叉口人行横道应设置在驾驶员容易看清的位置,最小宽度不宜小于4m,需要时可根据行人流量加宽。

2)右转机动车流量较大时建议将人行横道向交叉口外侧移动3m~4m。

3 交叉口行人安全岛

1)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m,或双向机动车车道数大于或等于6条时,宜设路中行人安全岛。

2)交叉口行人安全岛的宽度不宜小于2m,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应小于1m,长度不宜小于同侧人行道的宽度。

3)交叉口有右转专用车道时,应设置行人导流岛。

4 转角空间

1)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服务水平应不低于三级,行人通行带宽度应适当加宽,便于组织行人过街。

2)交叉口转角处行人驻足面积不宜小于25m 2 ,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应不宜小于40m 2

5 转弯半径、坡度要求

1)交叉口转角处的缘石宜做成圆曲线或复曲线,三幅路、四幅路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最小半径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

2)交叉口转角处坡度应遵循人行道坡度设计基本要求,纵坡一般应小于或等于2%,特殊困难情况下应小于或等于3%。

6 信号设施

1)平面交叉口无立体过街设施时应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灯。

2)信号设置应避免干道左转车辆与行人过街同时放行,右转车与行人过街同时放行时应增设车辆让行标志,符合条件的可设置右转专用相位。

3)信号时长的设置应根据道路宽度和行人组成及步速来控制。

4)当行人流量较小且行人步行时间受机动车运行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建议使用行人感应信号控制。

5)右转机动车流量较大时,宜对右转机动车采取相应的信号控制,保证同侧行人过街不受干扰。

4.4.4 立体过街设施

1 通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的,宜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2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宜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3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量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15min时,宜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4 立体过街设施规划时应以过街行人流量为基本依据,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的基本要求。

5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置宜按规划永久横断面考虑,注意近远期结合,并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95技术规定。

6 立体过街设施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与附近地下或地上建筑物密切结合;设施出入口处应确保人流集散空间,其面积不宜小于50m 2 cNE40D1/tn6XjuXJKr6k27rz2o1W1SPlE6lrzNEN9Q0ZMwgPbTUkJYWjwWFMw4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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