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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人行道设计

4.3.1 基本要求

1 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均应设置人行道;对于受到条件限制,仅在道路单侧设置人行道的情况,应结合行人通行需求和条件及周边用地情况分析确定。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范围空间;行人通行带内不得设置任何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3 商业集中区、活动聚集区、广场、交通枢纽、学校等行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应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人流集散区,不得占用人行道空间。

4.3.2 行人通行带宽度

1 行人通行带宽度应根据道路规划红线宽度、道路等级、行人流量、公共设施布置要求以及沿线建筑规划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 行人通行带宽度须满足行人的安全和通畅要求,由式(4-1)计算:

式中: ω p ——行人通行带条数(条);

N w ——人行道高峰小时行人流量(P/h);

N w 1 ——1条人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P/h·条),见4.2.1条。

3 行人通行带宽度应按单条行人通行带的倍数计算,城市道路单条行人通行带宽度为0.75m,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处为0.90m。实际设计时宜根据铺装材料模数取整。

4 不同区域城市道路行人通行带最小取值见表4.3.2-1,近期改造有困难的,人行道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5m。

5 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水平一般宜为一级,高峰小时不得低于二级。商业集中地区、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公交枢纽、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流聚集区附近道路,人行道的服务水平不得低于三级。中小学附近道路的人行道应结合实际设置,保证通行安全。

表4.3.2-1 不同区域城市道路行人通行带最小值(m)

6 不同区域城市道路行人通行带的推荐宽度取值见表4.3.2-2。

表4.3.2-2 不同区域城市道路行人通行带推荐宽度(m)

7 市级商业中心周边除增加行人通行带宽度,有条件的宜设置步行街或分时段的步行街。步行街宽度应根据行人流量设置,确保服务水平不低于三级,并设置完善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8 道路交叉口处的行人通行带宽度一般应大于相应路段的行人通行带宽度,实施困难情况下应与相应路段的行人通行带宽度保持一致。道路交叉口处增加进出口车道时,不应缩减行人通行带宽度。

9 轨道交通车站的出入口处,应设计一定宽度的集散空间;出入口宽度应按远期设计客流量乘以1.1~1.25 的不均匀系数;面积应根据客流状况确定,不得小于50m 2

10 人行天桥净宽不宜小于3m,地下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m。人行天桥与地下通道端部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或地下通道的净宽1.2倍以上,梯道或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m,考虑非机动车时,最小为2m。

11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公交车站站台不应占用行人通行空间。因需要行人通行带位置被占用或部分被占用时,应另辟行人通行带或对其进行相应拓宽,使人行道高峰小时的服务水平不低于三级。

12 当行人通行带遇到文物和古树名木等不可挪移物体及设施时,行人通行带绕行或环抱布置,其通行有效宽度应与前后行人通行带宽度保持一致。

13 对于新建或改造人行道工程,其行人通行带最小宽度应符合上述基本规定。对于旧路改建工程,如受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时,其宽度可以适当调整,但不得小于原有行人通行带宽度。

4.3.3 人行道坡度

1 人行道横坡度宜采用单面坡,横坡宜为1%~2%,设置透水路面的人行道横坡应取低值。

2 人行道纵坡最大不宜超过3.5%。

3 人行道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地段纵坡小于0.3%时,应增设排水设施。

4.3.4 台阶和坡道

1 空间存在高差时应使用台阶作为过渡形式,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5m。

2 一般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m,台阶踏步数应不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商场、广场等行人流量较大的公用室外台阶的宽度应根据行人流量大小确定。

3 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坡道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

4 台阶和坡道应在两侧设置扶手,扶手高度一般为0.85m~0.9m。

4.3.5 净空要求

人行道净空要求应不小于2.5m,在净空要求范围内不应设置任何障碍物。

4.3.6 人行道铺装设计

1 人行道铺面应遵循实用、美观、经济、耐久的原则,应贯彻因地制宜的处理方式。结构组合应达到整体强度和稳定性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 铺面材料应具有一定强度,且耐磨、防滑,保证步行者行走安全;如有机动车停放需求应考虑荷载影响。

3 人行道铺面除了保证行人步行安全之外,还应考虑行人行走及轮椅通行的舒适性。

4 铺面材料宜采用适当且有效的透水性材料,减少城市的径流量,保证城市生态平衡。

4.3.7 人行道结构组合设计

1 人行道结构组合一般有面层、基层、垫层组成。也可根据土基条件、面层和基层材料特性采用面层、基层铺筑形式。面层应采用透水结构,并保证基层与垫层的透水性。

2 根据人行道功能要求,各结构层应满足最小结构厚度及抗冻厚度要求。

3 车辆出入口处结构层厚度应考虑车辆荷载需求。小型车辆出入口可采用人行道铺面结构形式;大型车出入口坡道应采用机动车道路面结构形式。

4.3.8 排水设施设计

1 人行道排水设施设计应以总体规划和排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应不使人行道积水,易清理维护,并不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行。

2 道路汇水点、人行横道上游、单位出入口上游、靠地面径流的街坊或庭院的出水口等处均应设置雨水口。道路低洼和易积水地段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

4.3.9 人行道与车行道的分隔

1 缘石分隔

1)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分界面处应设置缘石分隔,路缘石宜高出路面边缘10cm~20cm,局部地区(商业集中区)可适当降低缘石高度或采用平缘石,也可采用坡道方式。

2)人行道外侧的路缘石与绿化设施带接壤时,缘石外露高度宜为5cm~10cm。

3)交通岛、安全岛与车行道之间分界也可采用缘石分隔方式。

2 护栏分隔

1)道路中间分隔带或分车带、两侧分隔带或分车带,应设置护栏作为交通隔离设施。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置护栏,避免车辆驶入人行道。

2)人行道具备足够设置宽度及空间时,宜考虑采用绿化分隔方式,绿化带高度应与周围环境匹配,在交叉口等位置要满足视距及视线要求。

3 人行道桩

1)交叉口、车辆出入口处应沿机动车行驶轨迹外侧人行道设置人行道桩,在临近人行道设有临时机动车停车位的可不设置。

2)机动车辆经路缘石进入行人通行带的路段,应沿路缘石在人行道内侧设置人行道桩。

4.3.10 人行道附属设施的布置

1 一般原则

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

1)人行道上设置的公共设施应保障行人通行基本要求,不得侵占行人通行空间,损害行人利益。

2)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布置和均匀布置相结合的设置方式。

3)公共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不应阻挡通行视线,不应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4)公共设施应与人行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设置。

5)公共设施布置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

6)公益性设施设置优先于公共服务性等设施的设置。

7)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周围建筑和街道环境特点相融合。

8)同一类别设施在形式上应相对统一,提高设施服务内容的引导和连续性。

9)同一区域环境范围内的各类设施应保持相互之间形式的联系和呼应,协调统一,成为街道环境景观的良好补充。

2 一般设施与限制性设施

1)一般设施带

道路附属设施一般布置在设施带内,应尽可能减小对行人通行和道路景观的影响。车行道外侧行道树区域作为设施带,宽度一般为1.5m~2m,远端边界距车行道距离不应大于2m,道路空间有限的不应大于1.5m。

2)限制性设施带

道路附属设施的安排必须符合行车安全视距要求。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轨道交通出入口、公交车站、过街设施、公建集中人群出入口和机动车出入口等人行交通节点,应限制附属设施的种类,只能设置人行交通节点所必需的设施,包括导引标识、照明设施、废物箱等,设施布置应不影响行人通行。

3 公益性设施布置

1)宽度大于3m的人行道,公益性设施应设置在设施带内,外缘不得超过设施带范围,规范有序。

2)宽度大于2m,但小于3m的人行道,除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废物箱、消防栓、路灯杆、电杆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设施外缘应控制在距外侧缘石外边线1m范围内。

3)宽度不足2m的人行道,如确实需要设置上述公益性设施,至少应保证行人1m的通行空间。

4)绿化设施应根据相邻地块用地性质、建筑特色以及防护、景观要求进行统一布置,但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4 公共服务设施布置

1)体量较小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设置在设施带内,并避免影响行车视线和挤占通行空间;

2)体量较大的公共服务设施(书报亭、临时公厕)宜结合路侧绿地设置,并设置在临人行道一侧;绿地景观类配套设施宜结合绿地景观设计进行设置,包括:景观步道灯、休息座椅、废物箱等。

3)各类设施设置的密度、间距等标准详见《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DB11/T 500—2007。

4)加强功能相关联的设施间的整合设置。

5 广告设施布置

1)行人通行带内禁止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2)不足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3)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处人行道禁止设置广告设施。

4)广告设施设置的密度、间距应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等相关规定。

6 市政设施布置

电力调压、燃气调压、信息模块、通风亭等市政设施,以及电力架空线入地调压设施、电力沟通风井、路灯调压装置等市政附属设施的布置,不应占用行人通行带,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 停车设施布置

1)人行道范围内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布置以不影响行人通行为基本原则。应考虑利用行道树空间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2)利用路侧带设置自行车停车位时,须符合本导则行人通行带宽度的规定。

3)商场、广场等大型建筑前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时,应考虑行人滞留和通行需求,宽度设置宜结合行人流量综合确定。 z1soxVFzhfU47e+FKg+0ede7ZA9ccm9aGdH9PXHmPj0UgquiS0u02ij4HSyYpT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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