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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务分析

2.1 财务分析方法

2.1.1 煤炭建设项目财务分析方法执行《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

2.1.2 煤炭建设项目财务分析应在项目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的基础上,通过编制财务分析报表,计算财务分析指标,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判断项目的财务可接受性,明确项目对财务主体及投资者的价值贡献,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对于营利性项目,财务分析应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对于非营利性项目,财务分析应主要分析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

财务分析可分为融资前分析和融资后分析。一般宜先进行融资前分析,在融资前分析结论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初步设定融资方案,再进行融资后分析。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可只进行融资前分析。

2.1.3 盈利能力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项目投资回收期、总投资收益率和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等,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及财务分析的目的、要求等选用。

1.财务内部收益率( FIRR )系指能使项目计算期内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即 FIRR 作为折现率使下式成立:

式中 CI ——现金流入量;

CO ——现金流出量;

CI - CO t ——第 t 期的净现金流量;

n ——项目计算期。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都依据上式计算,但所用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不同。

当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所设定的判别基准 i c 时,项目方案在财务上可考虑接受。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可有不同的判别基准。

2.财务净现值( FNPV )系指按设定的折现率(一般采用基准收益率 i c )计算的项目计算期内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i c ——设定的折现率(同基准收益率)。

一般情况下,财务盈利能力分析只计算项目投资财务净现值,可根据需要选择计算所得税前净现值或所得税后净现值。

按照设定折现率计算的财务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时,项目方案在财务上可考虑接受。

3.项目投资回收期( P t )系指以项目的净收益回收项目投资所需要的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项目投资回收期宜从项目建设开始年算起,若从项目投产开始年计算,应予以特别注明。项目投资回收期可采用下式表达:

项目投资回收期可借助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中累计净现金流量由负值变为零的时点,即为项目的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收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 ——各年累计净现金流量首次为正值或零的年数。

投资回收期短,表明项目投资回收快,抗风险能力强。

如果项目建设起点不是开始年的年初,投资回收期的时间段应相应顺延,计算式需相应调整为:

4.总投资收益率( ROI )表示总投资的盈利水平,系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生产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 EBIT )与项目总投资( TI )的比率。总投资收益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BIT ——项目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生产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

TI ——项目总投资。

总投资收益率高于同行业的收益率参考值,表明用总投资收益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5.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ROE )表示项目资本金的盈利水平,系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或生产期内年平均净利润( NP )与项目资本金( EC )的比率。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P ——项目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或生产期内年平均净利润;

EC ——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高于同行业的净利润率参考值,表明用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2.1.4 偿债能力分析通过计算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和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分析判断财务主体的偿债能力。各项偿债能力分析指标按下列公式计算:

1.利息备付率( ICR )系指在借款偿还期内的息税前利润( EBIT )与应付利息( PI )的比值,它从付息资金来源的充裕性角度反映项目偿付债务利息的保障程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BIT ——息税前利润;

PI ——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应付利息。

利息备付率应分年计算。利息备付率高,表明利息偿付的保障程度高。

利息备付率应当大于1,并结合债权人的要求确定。

2.偿债备付率( DSCR )系指在借款偿还期内,用于计算还本付息的资金( EBITDA - T AX )与应还本付息金额( PD )的比值,它表示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偿还借款本息的保障程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BITDA ——息税前利润加折旧、摊销、井巷工程费、剩余维简费;

T AX ——企业所得税;

PD ——应还本付息金额,包括还本金额和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全部利息。融资租赁费用可视同借款偿还。生产期内的短期借款本息也应纳入计算。

如果项目在生产期内有维持运营的投资,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应扣除维持运营的投资。

偿债备付率应分年计算,偿债备付率高,表明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保障程度高。

偿债备付率应大于1,并结合债权人的要求确定。

3.资产负债率( LOAR )系指各期末负债总额( TL )同资产总额( TA )的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L ——期末负债总额;

TA ——期末资产总额。

适度的资产负债率,表明企业经营安全、稳健,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也表明企业和债权人的风险较小。对该指标的分析,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所处竞争环境等具体条件判定。项目财务分析中,在长期债务还清后,可不再计算资产负债率。

2.1.5 财务生存能力分析是通过编制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考察项目计算期内的投资、融资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现金流入和流出,计算净现金流量和累计盈余资金,分析项目是否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维持正常运营,以实现财务可持续性。

2.1.6 煤炭建设项目的维持运营投资是指为了维持正常生产而在生产期间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或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投资、安全生产投入、维简费投入、生产期需要支付的采矿权价款或转让费、开拓延深费和追加投资等。

2.1.7 财务分析报表包括下列基本报表(见附表一)和辅助报表(见附表二):

基本报表1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基本报表2 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基本报表3 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

基本报表4 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基本报表5 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

基本报表6 资产负债表;

基本报表7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辅助报表1 建设投资估算表;

辅助报表2 资产原值估算表;

辅助报表3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辅助报表4 流动资金估算表;

辅助报表5 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辅助报表6 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辅助报表7 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辅助报表8 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井巷工程费估算表;

辅助报表9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费估算表;

辅助报表10 职工薪酬估算表。

2.2 项目总投资

2.2.1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的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三部分。

2.2.2 建设投资的构成可按概算法分类或按形成资产法分类。根据煤炭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各阶段对投资估算精度的要求、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定,可选用相应的投资估算方法,一般先按概算分类法估算建设投资,然后根据形成资产分类法进行归并。投资估算的内容与深度应满足项目前期研究各阶段的要求,并为融资方案的研究制定提供基础。

1.按概算法分类,建设投资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矿建工程费、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组成。

2.按形成资产法分类,建设投资由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形成其他资产的费用三部分组成。

建设投资的分期使用计划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应明确各期投资额以及其中的外汇和人民币额度。

2.2.3 煤炭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投资范围、编制依据及表格形式应符合现行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非煤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应符合相应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4 建设投资估算一般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比例法等方法。受设计资料深度的限制,建设投资估算也可多种方法综合使用。

2.2.5 建设投资中的预备费包括工程预备费和工程造价调整预备费。工程预备费系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工程造价调整预备费系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由于价格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

2.2.6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规定,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价款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遵循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缴纳,或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矿业权价款的缴纳额度、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还应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无论以资金方式还是以折股方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均应计入项目的投资。

探矿权价款一般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或项目建成投产前已经缴纳完毕,应全部计入建设投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时,建设工期大于采矿权价款允许缴纳期限的项目,采矿权价款只在建设期缴纳,应全部计入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小于采矿权价款允许缴纳期限的项目,在建设期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应计为项目的建设投资,在项目投入生产以后时期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视为生产期投入,计入维持运营投资。

从二级市场取得矿业权需要支付的矿业权转让费,其支付方式按转让协议的规定确定,计入建设投资或维持运营投资的原则同采矿权价款。

2.2.7 在建设投资分年计划的基础上可设定初步融资方案,对采用债务融资的项目应估算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利息系指筹措、占用债务资金时在建设期内发生并按规定允许在投产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资本化利息。

建设期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的利息以及其他融资费用。

其他融资费用是指某些债务融资中发生的手续费、承诺费、管理费、信贷保险费等融资费用,原则上应按该债务资金的债权人的要求单独计算,并计入建设期利息。不涉及国外贷款的项目,可简化处理计入建设投资,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增列“其他融资费用”项。当债务资金的债权人要求不明确时,其他融资费用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0.3%估算。

采矿权人因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而在建设期间发生的资金占用费,计入建设期利息。

矿区项目和集团项目建设期利息应按各单项工程分别计算建设期利息后予以叠加求和。

分期建设的矿井(或含选煤厂)、露天矿(或含选煤厂)、选煤厂项目,应注意按各期投产时间分别停止借款利息的资本化。对间隔时间较短的分期建设项目不分期评价时,除一期工程以外的各期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均不再资本化。

2.2.8 流动资金系指生产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营运资金,不包括运营中需要的临时性营运资金。

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系指营利性建设项目为保证生产和经营正常进行所需先行垫付的流动资金。

根据不同的研究阶段,流动资金可选用扩大指标法或分项详细法进行估算。具体方法见附件一“煤炭建设项目流动资金估算方法”。

2.2.9 建设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用于计算折旧费(形成的井巷、露天剥离等矿山建筑固定资产除外),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原值用于计算摊销费。

建设投资中的预备费按比例全部分摊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和其他资产原值。

建设投资中的设备购置费包括购进设备时发生的进项税,该税款不形成固定资产原值。

建设期利息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流动资金与流动负债共同形成流动资产。

2.3 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2.3.1 煤炭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一般来源于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资金。

1.项目资本金,即项目权益资金,是指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在外商投资项目中,注册资本视同项目资本金,投资总额视同建设项目总投资。

2.债务资金是指在国内外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2.3.2 设定融资方案,首先需要确定融资主体。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根据融资主体不同,项目融资可分为既有法人融资和新设法人融资两种方式。

1.既有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采用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既可以是改扩建项目,也可以是非独立法人的新建项目。

2.新设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新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一般是新建项目,但也可以是将既有法人的一部分资产剥离出去后重新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的改扩建项目。

2.3.3 煤炭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可以从国内融资和国外融资两个渠道来考虑,也可以按照资本金、债务资金、其他资金三个渠道来筹措。

2.3.4 资本金可通过股东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和政府投资等渠道和方式筹措。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 〕27号)要求,煤炭建设项目资本金应占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的30%及以上。

2.3.5 债务资金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外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银团贷款、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国际债券、融资租赁等渠道和方式筹措。

2.3.6 其他资金主要包括既有法人的内部融资资金和准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包括优先股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在项目评价中,优先股股票应视为项目资本金,可转换债券应视为项目债务资金。

2.3.7 项目评价人员应对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资金结构的合理性、融资成本高低和融资风险大小进行综合分析,结合融资后财务分析,比选确定融资方案。

2.4 成本和费用

2.4.1 原(选)煤成本费用系指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在生产期内为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其估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露天矿以产出原煤量为估算对象,选煤厂以处理原煤量或选煤产品量为估算对象。

2.按费用要素法估算成本费用,其成本费用等于经营成本各构成要素与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费、安全费用、摊销费、利息支出等要素之和。

经营成本指项目生产期内为维持项目运营而发生的经常性费用支出。若经营成本在选定的计算期内波动幅度较大时,应逐年估算,或者估算具有代表性年份数据。其表达式如下:

3.成本费用估算应遵循国家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和费用核算方法,同时应遵循有关税收制度中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科目的规定。当两者不一致时,通常按从税的原则处理。

4.涉及增值税的各费用要素,均按不含增值税价格估算。

2.4.2 达产前年度经营成本的估算,以达产年经营成本为基础用系数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达产年固定经营成本指达产年经营成本中的固定成本部分。

达产年单位产品可变经营成本指达产年单位产品经营成本中的可变部分。

调整系数的取定原则为:当产量不足设计生产能力50%时,按0.5计算;产量为设计生产能力50%~75%时,按0.75计算;产量为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时,按1.0计算。

不熟练系数的取定原则为:投产第一年为1.2;投产第二年为1.1;投产第三年及以后为1.0。

达产前某年职工薪酬按照劳动定员与薪酬标准计算。

达产前某年地面塌陷赔偿费按照当年产量和费用标准计算。

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经营成本估算,应考虑煤矿开采条件变化、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等的影响。

2.4.3 矿区项目或集团项目的总成本费用按项目的各单项成本费用相加取得。项目内部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计为成本费用。

2.4.4 矿井、露天矿、选煤厂成本费用估算方法按照附件二“煤炭建设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方法”执行。矿区项目和集团项目涉及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以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成本费用估算可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2.4.5 国家在今后政策中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特殊规定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其他成本科目,从其规定。

2.5 销售收入

2.5.1 煤炭建设项目的销售收入是销售煤炭产品所获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包括主产品销售收入和副产品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应根据生产期各年煤炭产品的销售量和预测的煤炭售价估算。生产期各年产品的数量应根据设计产品方案、市场需求、产品的寿命期增减变化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通过制定生产、销售计划合理确定。煤炭售价估算应在市场预测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特别要注意目标市场有效需求的分析。

矿区项目或集团项目的销售收入为其包括的各个单项产品销售收入之和。当矿区项目或集团项目为一个法人统一对外经营时,根据效益与费用计算口径统一的原则,只计算向项目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获取的收入,项目内部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计为项目的收入。

矿区项目或集团项目中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有外销产品的非煤项目单独进行评价时,若其产出物是下游项目的投入物,产出物价格应与下游项目的相应成本费用计算基础相一致。

2.5.2 煤炭产品销售价格通常以市场价格或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价为基础,以出厂价计算。市场价格应根据建设项目产出品的煤种、品种、质量等指标,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后,在遵循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科学地预测并确定。

2.5.3 预测内销煤炭产品销售价格,一般采用需求导向定价法,预测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在正确分析煤炭市场供求状况、销售渠道、合理流向、目标市场的基础上预测煤价。

2.坚持按质论价和同一地点、同一时点同质同价的原则。

3.炼焦用煤以灰分为计价基础,动力用煤以发热量为计价基础。

2.5.4 预测内销煤炭产品销售价格,可分别以用煤地区的煤炭价格、产地或交易地的煤炭价格作为测算基础。

1.以用煤地区(城市)价格为基础。以拟建项目煤炭产品供应的主要地区(城市)现行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拟建项目煤炭产品售价的基础,根据拟建项目煤炭产品的煤种、产品品种、质量指标寻找到相应产品的市场价格,再根据煤炭产品合理的销售渠道,计算出拟建项目煤炭产品的出厂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P ——拟建项目煤炭出厂价格;

P 0 ——用来参照的用煤地区(城市)煤炭价格;

C ——拟建项目产品运至该用煤地区(城市)的运杂费等各种费用之和。

2.以产地、交易地价格为基础。选择某一产地或交易地的煤炭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厂价格的参照煤价,根据项目煤质与所参照煤价的质量差异及煤炭的合理流向等情况,计算拟建项目煤炭产品的出厂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P ——拟建项目煤炭出厂价格;

P 0 ——用来参照的某一地点的煤炭价格;

K 1 ——拟建项目煤炭产品的质量比价系数;

K 0 ——所选参照价格煤炭产品的质量比价系数;

C ——拟建项目产品运至参照煤价所在地的运杂费等各种费用之和。

煤炭质量比价系数按附件三“煤炭质量比价系数”确定。

2.5.5 预测内销煤炭产品销售价格应注意以下事项:

1.老矿、厂改扩建项目,应选择该矿、厂煤炭实际销售价格为参照价格。

2.老矿区建新矿,应选择该矿区范围内与拟建项目煤种、煤质相同或相似的煤炭销售价格为参照价格。

3.新矿区建新矿,在选择拟建项目的参照煤价时,应优先选择与本矿、本矿区邻近矿区煤种、品种、质量相同或相似的煤炭销售价格为其参照煤价。当上述条件无法满足时,也可选择拟建项目产品的目标地区、国内煤炭交易市场、国际煤炭交易市场煤种、品种、质量相同或相似的煤炭交易价格为参照煤价。

4.若拟建项目产品有较为明确的目标市场时,该目标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应作为首选的参考价格。

5.以既有煤炭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做参照煤价时,应选用大用户的订货价格,并参考零散用户的价格综合分析确定。

6.参照煤价 P 0 可按近三年的实际价格平均值,并经综合分析确定。

2.5.6 外销煤炭产品应以国际煤炭市场交易价、出口煤炭产品的离岸价为基础,比照内销煤炭产品价格预测方法预测其产品售价。一般情况下,产品销售收入仍以出厂价计算。

2.6 税金

2.6.1 根据现行财税制度,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涉及的税费主要有:

1.进入建设投资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设备进项税与关税、进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建设用地费的各项税金。

2.进入产品成本费用的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进口材料和备品备件的关税等。

3.从销售收入中直接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资源税。

4.与产品流通过程有关的税金:增值税。

5 .从利润中扣除的税金: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种的确定和税率的选择,应根据相关税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如项目能获得减免税优惠,应说明依据及减免方式,并按相关规定估算。

2.6.2 煤炭建设项目财务分析需要单独计算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关税。煤炭建设项目涉及引进设备、技术和进口原材料时,应按有关税法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正确估算进口关税,投资估算时应将所需外汇额度单独列表。出口煤炭产品若属征收关税范围,应按规定估算出口关税。关税的计算暂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7 〕25号)执行,若税率发生调整,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2.增值税。是以商品流通各环节新增价值为征收对象的流转税,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进项税额在经济评价阶段难于直接获取,可按成本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的不含税购入费和修理费为计算基数估算,进项税率按17%,另考虑设备更新时购进或者自制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

建设投资中包括的购进设备进项税,在项目投入生产后的销项税中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应抵扣进项税额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3.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含铁路运输、管道运输)税率为3%,建筑业(含安装工程)税率为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含有自营铁路的项目,计算铁路运营成本和运营收入的同时,还应计算营业税,并相应调整有关财务分析报表中的科目设置。

4.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财法字〔1993 〕第42号),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算依据,其税率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执行:在市区的为7%,在县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镇的为1%。

5 .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收取的专项费用,税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地方也有规定,项目评价中应注意当地的规定。

6.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财法字第043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式中的课税数量为纳税人销售和自用的原煤数量,不包括洗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单位税额为煤炭每吨资源税额。各地区的吨煤资源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财法字第043号)及近年相继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7.企业所得税。项目评价中应注意按有关税法对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要求,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采用规定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同时注意正确使用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加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率为25%。 irAEvTaa916yPooVB/gEAW/IdF6LCRa+CbCMK8919VmHN0jdtE25QiVm1E6TAZ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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