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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保证经济评价质量,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引导和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以下简称《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制定本方法。

1.0.2 本方法适用于各类煤炭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包括规划、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中间评价和后评价可参照使用。

1.0.3 煤炭建设项目属于资源开发类项目,按照项目组成内容,可分为矿区项目、集团项目、矿井(或含选煤厂)、露天矿(或含选煤厂)、选煤厂等。按项目与企业原有资产的关系,可分为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按项目的融资主体不同,可分为新设法人项目和既有法人项目。

矿区项目由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公用工程(包括矿区铁路、矿区公路、矿区供电与通信、矿区给水排水与供热、矿区环境保护及矿区行政指挥中心等)和为矿区服务的辅助企业等组成。

集团项目由矿井(露天矿)、选煤厂、自营铁路和按照煤炭产业链延伸需要而建设的自备电厂、焦化厂、化工厂、建材厂等附属企业及为集团项目服务的辅助企业等组成。

矿区项目和集团项目经济评价需要对项目本身和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分别进行。矿井(露天矿)、选煤厂之外的其他项目是否单独评价,应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有外销产品的项目通常应予单独评价。

1.0.4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煤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的重要手段。应根据国家、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在项目初步工程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经济方面的依据。

1.0.5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也称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也称经济分析)。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项目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范围内的财务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评价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

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项目在宏观经济上的合理性。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内容及侧重点,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目标、项目投资者、项目财务主体以及项目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选择确定。见表1.0 .5。

表1.0.5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内容选择参考表

注:表中★代表要做;○代表根据项目的特点,有要求时做,无要求时可以不做。

1.0.6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深度,应根据项目决策工作不同阶段的要求确定,并应能满足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需要。项目规划、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经济评价可适当简化。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经济评价,应系统分析、计算项目的效益和费用,通过多方案经济比选推荐最佳方案,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投资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价。

1.0.7 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效益与费用计算口径对应统一的原则。财务评价应以项目所依托财务主体的财务边界为计算口径,国民经济评价除计算项目本身的直接效益和直接费用外,还应计算项目的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必须保证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通过“有无对比”,坚持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全过程分析与阶段性分析相结合,以全过程分析为主;预测性分析与统计分析相结合,以预测性分析为主的原则。

1.0.8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期。

建设期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建设起点一般按开始年的年初考虑。

一般情况下生产期不宜超过20年。矿区项目和集团项目的计算期不宜超过30年,建设期超过15年的,可按建设期加15年生产期确定。矿井或露天矿(或含配套选煤厂)计算期一般不超过25年,独立选煤厂及其他单独评价项目的计算期可按20年确定。

对多水平或分区开拓的矿井,当先期开采水平或首采分区服务年限小于上述规定但大于或等于15年的矿井,一般可按先期开采水平或首采分区服务年限加建设期确定计算期。

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其计算期可按项目合理经济寿命周期(服务年限)或投资各方的合作期限确定。

对间隔时间较长的分期建设项目,一般只对一期(前期)工程进行评价。

计算现金流时间单位,一般采用年。

1.0.9 财务评价应采用以市场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

在建设期内,一般应考虑投入的相对价格变动和价格总水平变动——时价。

在生产期内,若能合理判断未来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投入与产出可考虑采用相对变动的价格——实价;若难以确定投入与产出的价格变动,一般可采用预测的项目生产期初的价格;有要求时,也可考虑价格总水平的变动。

鉴于煤炭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煤炭产品价格受市场供求情况影响较大,较长时期内的投入与产出的价格变动情况难以准确预测,煤炭建设项目一般可采用以现行市场价格为基础测算的预测价格,但应就未能考虑的价格变动因素对评价指标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当建设投资估算不包括工程造价调整预备费时,预测价格采用建设期初价格,当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工程造价调整预备费时,预测价格采用建设期末价格。

经济费用效益分析应采用以真实经济价值为基础的预测价格,不考虑价格总水平变动因素。

1.0.10 财务评价应遵循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当两者不一致时,一般按“从税”的原则处理。由于财务效益与费用的识别和估算是对未来情况的预测,经济评价中允许做有别于财会制度的处理,但财务效益与费用的识别和估算总体应与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相适应。

1.0.11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需要充分的信息、资料和情报工作的支持。为保证经济评价工作质量,在项目经济评价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并切实做好市场预测、工程技术方案比选、建设投资和成本费用估算、实施进度安排等基础工作,经济评价选用的基础数据和相关参数应力求准确、可靠。

1.0.12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经济评价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客观情况,评价结论要求做到求实、公正、科学、可靠,使其真正成为项目科学决策的依据。

1.0.13 本方法在使用时应注意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及相关法规等有关前提条件的变化。当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法规改变时,从其规定。当使用国内资金开发建设或并购境外项目时,应注意与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财税法规相结合。 FJK3RSb23Vt013d+b9Py20HFcu3rTPv7B4QWveAmBi4IAogUT5y2Ia1UhmM+PB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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