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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4.0.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金属构件加工、配制、螺栓连接、焊接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所有螺栓、垫圈、闭口销、锁紧销、弹簧垫圈、锁紧螺母等应齐全、可靠。

三、母线配制及安装架设应符合设计规定,且连接正确,螺栓紧固,接触可靠;相间及对地电气距离符合要求。

四、瓷件应完整、清洁;铁件和瓷件胶合处均应完整无损,充油套管应无渗油,油位应正常。

五、油漆应完好;相色正确;接地良好。

第4.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设计变更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二、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

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四、安装技术记录。

五、电气试验记录。

六、备品备件清单。 v0gjeHUC6hgZf9mvvssCtlb/K+cIfNptRm1xPjOVyp1Ob2C87C+Rt8590MOjf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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