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增加了电压等级为500kV的高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的有关内容,使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由330kV扩大到500kV及以下;
2.增加了真空断路器、六氟化硫断路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等近年来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新采用的高压电器的相关内容;
3.将原来与各种断路器配套的不同类型的操动机构,单独抽出列为“操动机构”章,以明确各种类型操动机构施工及验收要求;
4.在“电抗器”章补充了干式电抗器和阻波器的主线圈的相关内容;
5.其它相关条文的部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善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8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