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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

本章为新增章节,其各条条文均为新增条文。编写时参考的文件和资料,除与第四章相同之外,还参考了华东和广东编写的《SF 6 电器的安装、运行、检修和试验资料汇编》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GB 7674—87)的规定,适用范围为额定电压为35~500kV、频率为50Hz的户内、户外型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以下简称封闭式组合电器。

第5.1.2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在运输和装卸时的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GB 7674—87)中的第8.2条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规定:“封闭式组合电器应在密封和充低压力的干燥气体(六氟化硫或氮气)的情况下包装、运输和贮存,以免潮气侵入。封闭式组合电器应有包装规范,并应能保证设备各组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破坏、变形、丢失及受潮,对于外露的密封面,应有预防腐蚀和损坏的措施。各运输单元应适合于运输和装卸的要求,并有标志,以便于用户组装。包装箱上应有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注意事项的明显标志和符号,如上部位置、防潮、防雨、防震、起吊位置、重量等。封闭式组合电器的运输、贮存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制造厂应提供有关资料。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包括出厂试验数据)、装箱单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5.1.3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在现场的开箱检查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GB 7674—87)中第8.2条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规定而制订的。

封闭式组合电器的“元件”是指在封闭式组合电器的主回路和与主回路相连的回路中担负某一特定职能的基本部件,例如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地开关、避雷器、互感器、套管、母线等。

本条中所称“瓷件”系指外露的瓷件;“运输单元”系指不需拆开而适用于运输的封闭式组合电器的一部分。

第5.1.4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在现场的保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GB 7674—87)中第8.2条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规定而制订的。保管时,对充气运输单元的气体压力值应定期检查和记录,当压力值下降时,可补充气体至要求值。如漏气严重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与制造厂联系。

第二节 安装与调整

第5.2.1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核实各部件、连接件、装置性材料的数量及规格,检查各气室的密封性能,测量各气室的气体压力值和含水量。

密度继电器的检验,由于现场设备的限制,难于在现场进行检验,因此一般以制造厂的出厂试验证明为准。

第5.2.2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每一间隔均由若干气室组成并固定在同一支持钢架上,支持钢架坐落在基础或预埋槽钢上,因此基础及预埋槽钢的水平误差值是保证封闭式组合电器各元件组装质量的基本条件,各制造厂对其误差值均有明确规定。经验证明,只有保证基础及预埋槽钢的水平度才能使组装就位工作顺利进行。

第5.2.3条 产品的技术条件规定中明确指出:制造厂已组装好的各元件及部件,在现场安装时,不得拆卸,若必须拆卸时,应事先取得制造厂同意,或由制造厂派人指导下进行。

在元件解体时,各分隔气室要进行气体回收、抽真空、充气等工序,易受空气中水分、尘埃的影响,施工现场环境条件很差,通常对整体运输或运输单元在现场的密封气室均不进行解体检查,由制造厂保证质量。

第5.2.4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各元件的安装,要求现场环境有防尘、防潮措施,空气相对湿度小于80%,其防尘、防潮措施参照本规范第4.2.3条条文说明。

封闭式组合电器各元件的安装,应按制造厂的编号的规定程序进行。关于吊装及密封工艺应注意的事项见本规范第4.2.5条条文说明。

第5.2.5条 封闭式组合电器内部的导电回路的质量由制造厂保证。为了减少导体接触面的接触电阻,避免接头发热,在各元件安装时,应检查导电回路的各接触面,当不符合要求时,应与制造厂联系,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节 六氟化硫气体的管理及充注

第5.3.1条 本条表5.3.1中SF 6 气体技术条件是四部(化工、机械、冶金、水电)于1982年5月联合召开的修订SF 6 气体技术指标会议上通过生效试行。该技术条件适用于有SF 6 输配电设备的电站和变电所等运行部门及各使用SF 6 气体的单位。

该技术条件的验收规则对制造厂规定:按每批灌装总瓶数的1/3抽样检验。如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其余成品都应作检验。合格的作为成品出厂,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表5.3.1中的水分含量指标,如换算为体积比,可按下式:

体积比=重量比/0.123(ppm)

第5.3.2条 “四部”于1982年联合发布《SF 6 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技术管理规则》(试行),对SF 6 气体的检测手段,在一些地区还不完备,因此,要求在每个工程中都要对随设备来的SF 6 气体进行复检还有困难,故本条规定:新SF 6 气体应有出厂试验报告及合格证件,运到现场后每瓶应作含水量检验。有条件时,应进行抽样作全分析。所谓“有条件”是指全国各大区有试验设备时才抽样复检。

第5.3.3条 六氟化硫气瓶的运输和保管根据“四部”制订的《SF 6 气瓶及气体使用安全技术管理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合格的新SF 6 气体是无毒的,但属惰性气体,在通风条件不良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窒息事故。为此,运输、储存、验收检验的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在管理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气瓶的密封以防泄漏,还应注意防晒和防潮。严禁气瓶阀门上粘有油污或水分。

第5.3.4条 水电部(84)电生供字122号文附件之一《用于电气设备中的SF 6 气体质量监督与安全生产导则》中对气体的充装有8条规定,其中第4-1条指出:“SF 6 气体充入设备后,其杂质含量可能升高,其杂质主要来源于充气管路和电气设备材质中自身含有水分向气体扩散、管路不清洁、连接部分存在渗漏等。因此在充装作业时,应考虑上述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防止引入外来杂质。”

对充气管路,连接部件在连接前可采用体积比为5%的稀盐酸或重量比为5%的稀碱浸洗,然后用水冲净,风干后再用汽油或其它有机溶剂洗涤后加热干燥。

对设备可采用充高纯氮气(纯度为99.99%)或抽真空来进行内部的净化和检漏。

为防止抽真空时因停电或误操作而引起真空泵油或麦式真空计的水银倒灌事故,可在管路的一侧加装逆止阀或电磁阀的措施。

第四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5.4.1条 在交接验收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封闭式组合电器各气室的含水量及漏气率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5.4.2条 见本规范第2.4.2条条文说明。 fsVUO5MBW03yyGa56qyICrJ8H11llxb7M1lShLbgnm9V75EEuhOrnOf05W4HjY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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