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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为了合理确定和控制市政工程投资,满足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投资估算的需要,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果,制定《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一、本指标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下达的编制计划,以现行全国市政工程设计标准、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 〕206 号)、《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规定》(送审稿),以及预算定额、工期定额为依据,在《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1996年)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有代表性的已竣工典型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二、本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项目。

三、本指标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多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合理确定投资的基础;是开展项目评价、控制初步设计概算、推行限额设计的参考。

四、本指标共十一册。包括《第一册 道路工程》、《第二册 桥梁工程》、《第三册 给水工程》、《第四册 排水工程》、《第五册 防洪堤防工程》、《第六册 隧道工程》、《第七册 燃气工程》、《第八册 集中供热热力网工程》、《第九册 路灯工程》、《第十册 垃圾处理工程》、《第十一册 地铁工程》。

五、本指标分综合指标和分项指标。综合指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分项指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和综合费用组成。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措施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的内容)按比例(见费率取定表)分别摊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装拆除、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编入直接工程费。综合费用由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设备购置费依据设计文件规定,其价格由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组成,设备运杂费指除设备原价之外的设备采购、运输、包装及仓库保管等方面支出费用的总和。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按国家现行有关统一规定程序计算。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基本预备费系指在投资估算阶段不可预见的工程费用。

六、本指标的编制期价格、费率取定:

(一)价格取定。人工工资综合单价按北京地区2004年31.03元/工日;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按北京地区 2004 年价格。

(二)费率取定。

1.将措施费分别摊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措施费费率见下表。

计费基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分摊比例:其中人工费 8%,材料费87%,机械费5%,分别按比例计算。

2.综合费用费率见下表。

计费基数:估算指标直接费。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费率。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费率按 10%~15%确定。具体数值由各册根据专业以及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测算确定,并在册说明中说明。

计费基数: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4.基本预备费费率按8%确定。

计费基数: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第十册 垃圾处理工程》、《第十一册 地铁工程》的费率见分册说明。

七、本指标计算程序见下表。

综合指标计算程序

分项指标计算程序

八、本指标的使用。本指标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的消耗量原则上不作调整。使用本指标时可按指标消耗量及工程所在地当时当地市场价格并按照规定的计算程序和方法调整指标,费率可参照指标确定,也可

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调整。

1.人工费:以指标人工工日数乘以当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确定。

2.材料费:以指标主要材料消耗量乘以当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材料价格确定。

3.机械费:列出主要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调整方式:以指标主要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当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应机械台班价格确定。

未列出主要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调整方式:

4.直接费:调整后的直接费为调整后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

5.综合费用:综合费用的调整应按当时当地不同工程类别的综合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6.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设备购置费的调整。指标中列有设备购置费的,按主要设备清单,采用当时当地的设备价格或上涨幅度进行调整。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调整。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调整,按国家规定的不同工程类别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四)基本预备费的调整。

(五)指标基价的调整。

九、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应按上述办法调整。指标中未列费用可根据有关规定调整。

十、本指标中指标编号为“×Z-× × ×”或“×F-× × ×”,除注明用英文字母表示外,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其中:“-”线前部分×表示分册,Z表示综合指标,F表示分项指标;

“-”线后部分× × ×表示划分序号,同一部分顺序编号。

十一、本指标中注明“× ×以内”或“× ×以下”者,均包括× ×本身;而注明“× ×以外”或“× ×以上”者,均不包括× ×本身。 WWUkxdTpUfuAoAGj97L7BHAOXYmSIr4ze2UUTXph2kRnxy0LYUiDgFu3xH86E4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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