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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资项目环境影响经济评价

2004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确定了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所以,中国目前投资项目的审核体制主要分为三类: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往往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常常涉及不能由市场自发主动地进行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需提交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核准制适用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共十三个类别[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主要是对该项目“外部性”和“公共性”作出评价,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化版,申请报告不再包括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方案等需要由企业自主判断决策的内容,仅把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中“需政府决策”部分留在了项目申请报告中,即要求政府从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环境和生态影响、经济和社会效果、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备案制适用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以外的项目,这些项目需要完成备案手续。对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企业仅需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需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需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往往涉及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活动给外部造成积极影响而并未为此获得支付,引起他人效用增加或成本减少,如水利项目的防洪、除涝、水环境保护等对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等;负外部性是指一项经济活动对外部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并未为此承担成本,引起他人效用降低或成本增加,如工业排放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铁路建设工程带来水土流失、火力发电厂工程带来空气和水污染等。

为了在项目评价中反映投资项目对整个社会的全部成本和全部收益,包括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都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关内容纳入整个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

所谓环境影响经济评价,是指估算某一投资项目所引起环境影响的经济价值,并将环境影响的价值纳入项目的经济评价(经济费用效益分析)中去,以判断这些环境影响对该项目的可行性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对负面的环境影响,估算出的是环境成本(或环境损害);对正面的环境影响,估算出的是环境效益。不管是环境成本(环境损害),或是环境效益,最后都要纳入项目的经济分析中去,以判断这些环境影响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可行性。

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影响经济评价工作,我们必须建立环境影响经济评价参数体系,这有助于将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纳入项目的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有助于环境影响经济评价工作的规范化。 +0e3wQrDTe3RutKL0o2iH6aQQR7xznnK+7XMffNwRAO6GaTATDTR7s/kKs38Te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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