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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维护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闽建筑(2007)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市政维护工程造价,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的《福建省市政维护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601-2007)(以下简称本定额),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自2007年6月1起施行。

本定额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市政维护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市政维护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市政维护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市政维护工程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政维护中、小修工程。

本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七日 HCMqPexuMo2NLhZQKQoDklGRFSWgJMs0wyWmTqHbNYbfw+U1q9aUsm1GtbvWT6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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