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6年开始,对需要国家审批的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先评估,后决策”的制度。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对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逐步健全和完善,咨询评估程序和方法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等在决策审批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开展咨询评估,并规定“对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项目咨询评估是咨询机构根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企业等的委托,在项目投资决策之前,对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功能定位,采用科学的方法,对项目的市场、技术、财务、经济,以及环境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开展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和再评价,权衡各种方案的利弊和潜在风险,判断项目是否值得投资,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项目建设方案等进行优化,提出建议意见,从而为决策者进行科学决策或为政府核准项目提供依据的咨询活动。
在许多国家,无论私人还是公共投资项目,都必须得到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政府通常要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政府的发展目标、开发规划,项目对本国或本地经济、社会、环境等的影响。另外,投资者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后,为了分析其可靠性,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往往也聘请独立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项目贷款的银行,项目评估是其贷款决策的必要程序,评估结论是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
不同的委托主体,对评估的内容及侧重点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总体上,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项目,一般侧重于项目的经济及社会影响评价,分析论证资源配置的合理性等;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的评估项目,主要侧重于融资主体的清偿能力评价;企业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评估项目,将重点评估项目本身的盈利能力、资金的流动性和财务风险等方面。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是指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另一家符合资质要求、委托入选的工程咨询单位再一次对拟建项目的技术财务、经济、环境、社会、资源利用、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和评价,如实反映项目潜在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做出明确的结论,为项目决策者提供依据。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评估的范围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评估的范围,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进行:
1)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委托入选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论证,项目建议书的评估结论是项目立项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结论是政府投资决策的依据。
2)企业投资者为了分析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往往聘请另一家工程咨询单位对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作为企业内部决策的依据。
3)银行对拟建项目是否贷款,一般自行组织专家组评审,有时也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依据。
(2)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其评估的关系和区别
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评估,是项目前期工作的两项重要内容。两者既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两者同处于项目投资的前期阶段,出发点是一致的,都以市场或社会需求研究为出发点,按照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将资源条件同产业政策与行业规划结合起来进行方案选择。同时,内容及方法基本一致,目的和要求基本相同,均是为提高项目投资科学决策的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避免决策失误。因此,它们都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都是对项目是否可行及投资决策的咨询论证工作。
但是,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一是承担主体的不同。在我国,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通常由项目法人或企业主持,按照合同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研究;项目评估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主持,委托符合资质要求入选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二是评估角度和任务的不同。可行性研究一般从行业或企业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前景、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着重项目投资的微观效益;项目评估主要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对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进行系统的核实、评审,提出评估结论和建议,着重项目投资的宏观效益。三是决策时序和作用的不同。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可行性研究在先,项目评估在后。可行性研究主要是项目法人和企业内部决策的依据,是项目评估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项目评估是可行性研究的延续,是项目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必备条件,其评估结论和建议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可行性研究是项目投资决策的基础,是项目评估的重要前提。项目评估是可行性研究的延续、深化和再研究,独立地为决策者提供直接的、最终的依据。
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应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同等深度的要求,其评估结论和建议意见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项目申请报告评估的结构、内容和深度要求,与企业编制、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基本相对应。为了防止和规避项目建设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存在的风险,在项目申请报告评估中,特别要求单独列出“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的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内容:
(1)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评估
提出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以及是否具备承担拟建项目投资建设的基本条件,评估申报单位或者项目公司是否具有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能力、资金保障能力等提出评估意见,并为核准咨询评估相关章节提供项目背景。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包括:①发展规划评估。评估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各类规划要求,对拟建项目与有关规划内容的衔接性及目标的一致性提出评估意见。②产业政策评估。评估拟建项目的工程技术方案、产品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空间布局、产品发展方向、产业技术创新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③行业准入评估。评估拟建项目和项目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④自主创新和采用先进技术评估。对于采用先进技术和科技创新的企业投资项目,评估是否符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要求。⑤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在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分析评估的基础上,评估拟建项目的功能定位及目标是否合理,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评估意见。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包括:①资源开发方案评估。对于资源开发类项目,对开发方案是否符合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是否符合保护资源环境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及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等提出评估意见。②资源利用方案评估。对于需要占用重要资源的拟建项目,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等角度,对主要资源占用品种、数量、来源情况、综合利用方案的合理性,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拟建项目是否会对地下水等其他资源造成不利影响进行分析评估。③资源节约措施评估。对拟建项目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措施方案的合理性,采取资源节约措施后的资源消耗指标的对比分析、项目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节约及有效利用的相关政策要求,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及主要金属矿、非金属矿等资源消耗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提出评估意见。
(4)节能方案评估
包括:①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评估。评估项目建设方案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的选择是否恰当,是否充分考虑到行业及项目所在地的特殊要求,内容是否全面、标准选择是否适宜。②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评估项目建设方案所提出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是否可靠,分析项目方案所采用的能耗指标选择是否恰当。③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对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及节能减排政策要求等方面所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是否可行,以及项目的节能效果提出评估意见。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包括:①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评估。对项目选址和用地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项目选址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影响防洪、通航及军事设施安全等其他不利影响及其处理方案的合理性提出评估意见。②土地利用合理性评估。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减少拆迁移民等要求提出评估意见。③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评估。对于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应结合项目选址和土地利用方案的评估,分析论证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合理,安置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移民生产安置、生活安置、收入恢复和就业重建等措施方案是否可行,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申诉机制、实施组织机构及监督机制等的规划方案是否完善,以及地方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标准的接受程度、移民安置补偿费用估算结果、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及资金平衡状况等提出评估意见。
(6)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包括:①环境和生态影响程度评估。评估项目对其所在地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对整个流域及区域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后果。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评估。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合理和可行提出评估意见。③地址灾害影响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结合有关部门提出的地质灾害、地震安全等方面的专题论证结论,评估项目是否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存在地震安全隐患,对所提出的防御措施和对策是否可行提出评估意见。④特殊环境影响评估。对于涉及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自然景观和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评估拟建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所提出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提出评估意见。
(7)经济影响评估
包括:①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的评估。对于产出物不具备实物形态,且明显涉及公众利益的无形产品项目,评估应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进行经济费用效益、费用效果分析或定性经济分析。对经济费用、效益的识别计算是否恰当,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恰当,对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提出评估意见。②行业影响评估。对于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地位、对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拟建项目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形成行业垄断、对如何发挥拟建项目对行业发展的正面影响效果等提出评估意见。③区域经济影响评估。对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方面影响的角度,评估拟建项目对区域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如何协调项目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发挥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正面影响效果以及是否可能导致当地市场垄断等提出评估意见。④宏观经济影响评估。对于投资规模巨大的特大型项目,以及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科技创新、战略性资源开发等项目,应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角度,评估分析拟建项目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重大产业优化布局、重要产业国际竞争力培育以及区域之间协调发展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项目,应结合资源、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国家产业技术安全、资源供应安全、资本控制安全、产业成长安全、市场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影响,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8)社会影响评估
包括:①社会影响效果评估。评估拟建项目对就业、减轻贫困、社区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包括正面和负面影响效果。②社会适应性评估。通过调查分析拟建项目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目标人群对项目建设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分析拟建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当地居民支持拟建项目的程度,对拟建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提出评估意见。③社会风险及对策措施评估。在确认项目可能存在负面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的社会关系,避免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冲突和各种潜在社会风险因素,对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减轻负面社会影响的措施方案等提出评估意见。
(9)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包括:①主要风险综述。在前述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总结论述项目在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②风险影响程度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因素,对其性质特征、未来变化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进行分析评估。对于需要进行经济费用效益分析的项目,还应通过敏感性分析或风险概率分析,对拟建项目的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评估。③风险应对措施评估。对于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效果的风险因素,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并对相关措施方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10)主要结论和建议
包括:①主要评估结论。在前述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核准咨询评估的主要结论,并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核准条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②主要措施建议。对评估中发现的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1)选择的原则
选择评估单位,应掌握有执业资格、有信誉、有实力三个基本条件。
1)有执业资格。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工程咨询单位应在其执业范围内承担任务,并有良好的业绩。
2)有信誉。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应能遵循“公正、科学、可靠”的宗旨和“敢言、多谋、善断”的行为准则。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说实话、办实事。应能做到严谨廉洁、优质高效,既对国家负责,又对投资者负责。
3)有实力。主要考核专家层次、组织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应有自己的专家队伍,有一批能胜任评估任务的项目经理,善于综合优化多种咨询方案和意见,做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应具有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管理和装备,并有组织高层次评估专家组的能力。
(2)选择的方式
根据咨询服务的特点,结合有关国际惯例和国内法规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咨询机构选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六种: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宣传媒体如报刊、互联网等发布招标公告来采购咨询服务的方式。这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采购咨询服务时广泛采用的咨询机构选择方式,能够选择最有实力的咨询机构承担咨询服务。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客户给选定的若干咨询公司发出邀请函( LOI , Letter of Invi tation ,有的也称RFP , Request for Proposal) ,就客户提出的咨询服务项目进行投标,从而选择咨询公司的方式。除不需要公开刊登招标公告外,其他均与公开招标的方法相同,主要适用于以下咨询服务招标:①能够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公司有限;②咨询服务要求时间紧。
3)征求建议书。征求建议书,是由招标人通过发布关于征求服务建议书通告的方式与少数咨询公司接洽,并对表示兴趣的咨询公司发出邀请建议书。当能够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公司有限,或审查和评估建议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服务价值不相称,或为确保机密或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招标人可直接向咨询公司征求建议。
4)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是将招标过程分为技术和商务投标两个阶段的招标,主要适用于以下咨询服务招标:①不能确定咨询服务特点的采购;②由于咨询服务的性质,招标人必须与咨询公司进行谈判;③已采用招标程序,但没有人投标或招标人拒绝了全部投标,即使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太可能产生咨询服务合同。
两阶段招标的特点在于:在第一阶段给予了招标人相当大的灵活性,使其可通过谈判与咨询公司达成有关拟采购咨询服务的规范和规格;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可充分利用招标程序的高度客观性和竞争性,选定合适的中标者。
5)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或称议标,是客户通过谈判选择咨询公司的方式。其适用条件与两阶段招标、征求建议书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凡适用两阶段招标和征求建议书的招标均可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最为适宜:①急需得到某种咨询服务,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②所涉及服务或风险的性质不允许事先作出总体定价;③由于技术原因,或由于保护专属权的原因,咨询服务只能由特定的咨询公司提供;④原合同的履行以需要提供某种补充服务(价值一般不超过主合同的50 %)为前提,这种补充服务不可能从技术上或经济上与主合同分开,且为完成主合同所绝对必需,故补充合同给予提供主合同咨询服务的咨询公司。
6)聘用专家。聘请专家提供咨询服务,主要是指招标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聘请专家提供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工程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或专门服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对于咨询服务可以拟定详细的条件,而且咨询服务的性质允许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征求建议书、两阶段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主要适用于不能确切拟定或最后拟定咨询服务条件,或咨询服务相当复杂;聘用专家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专家知识、技能、经验作为主要考虑因素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