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电力经济是多元化结构。属于电力经济部门的有公用电力公司、工业自备电业、德国铁路电力公司、私营发电公司。
在总的电力拥有量中,公用电力公司供电量占 4/5 以上,因此公用供电代表德国电力经济的最主要部分。所有向第三方工业家庭、商业和中外生产企业、公用设施(交通和农业)供电的公司都属于公用供电。德国总计大约有 900 家公用供电公司。这类公司从其规模、供电任务、一体化程度和资产结构来看,相互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按照供电任务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公司:发输配售一体化公司、区域供电公司、地区供电公司。随着欧盟第三能源包文件的实施,发输配售一体化公司被分拆出来,输电网独立。
德国公用电业公司的一个特点表现在非集中型和多元化结构上,与法国的区别在于历来没有中央供电规划,参与电力市场活动的各个公司自己负责建设自己的发电和供电设施,以及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能源政策基本条件框架内,建立供电商与购电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德国公用电业公司的另一个特点是,官方机构(联邦、各州、乡镇联合体或乡镇)高度参与供电公司的股份投资。在大约 870 家供电公司中,有 20 %左右为混合经济公司,这类混合经济公司主要是跨区域大面积覆盖供电的公司。纯私营公司(私人资本占 75 %以上)仅占 15 %。
发输配售一体化公司可定义为作为发电和输电设备所有者和运营者,拥有输电网络,具备输电、配电、发电职能,主要是参与联合电网频率和功率调节,及保持跨区备用,以及与国内和国外同类型供电公司进行跨区域基本电力交换的供电公司。德国的发输配售一体化公司负责计划、推动和协调其供电区域内发电厂和超高压电网的建设和投用。除建立包括由各地区电网发展起来的供电网和外国交换电力的大范围联营体外,这种公司的另一项任务,是向区域和地区供电公司供电。
在 2000~ 2001 年间, RWE和VEW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即RWE公司, VEBA和VIAG合并成了另一家公司即E.ON公司。在德国的东北区域, Swedish Vattenfall Energy Group兼并了VEAG公司, HEW和BEWAG将原本三个不同的供电范围合并成了一个供电范围。在这些并购重组之后,这四家大的电力运营商(RWE , E.ON ,Vattenfall以及之前已经提到的EnBW)占有着整个德国发电容量 80 %以上的份额和整个输电网络。不仅如此,这四家单位同样也占有配电网络市场和零售店市场的最大份额。2002 年RWE和E.ON两家单位在 800 个不同的城市自有电力企业中,占有接近 25 %的股份,而这 800 家企业负责本地区的配电业务和零售电业务。德国输电商控制区域如图5.3 所示。
注:以上文字为四家公司的名称
图5.3 德国输电商控制区域示意图
上述发输配售一体化公司的供电范围覆盖德国全境,其发电量所占市场份额为 78 %,其中E.ON和RWE两家公司占 54 %。输电 100 %通过发输配一体化公司,其配电份额占 30 %,向终端客户售电份额占 29 %。与之相比, E. ON联网公司的直接活动主要限于发电和向地区二级配电公司(Weiterverteiler)和大工业客户供电。这些联网公司组成了德国联网协会(DVG),总部设在海德尔堡(Heidelberg)。
随着欧盟第三能源包文件的实施,发输配售一体化公司被分拆出来,输电网独立,成为了TSO模式。
二级供电是通过区域供电公司高压和中压电网完成的。在过去几年期间,区域供电公司数由 60 多家合并到目前的 44 家,输配电运营商几乎参与了所有区域供电公司的股份投资。
区域供电公司的发电量占德国用电量的 10 %,配电量份额占 33 %,向终端客户售电量份额为 36 %。区域供电公司组成了区域供电公司工作联合会(AREeV) ,总部设在汉诺威。全国大约有 1/3 的人口是由区域供电公司直接供电。
地区供电公司(城市公用公司)发电量所占份额为 12 %,目前大约有 820 家地方供电公司,它们主要拥有热电联产设备,在配电量中所占份额最大,为 36 %。在向终端客户(主要是家庭和中小型生产企业)即零售市场的售电量中所占份额为33 %。不过,城市公用公司正在进行进一步的合作和合并工作。输配电运营商和区域供电公司在很多城市公用公司中持有股份。
1999 年,这三类电力公司的发电量大约为德国用电量的 88 %,另外 9 %由工业自备电厂供电,2 %由德国铁道公司供电,1 %由私营发电公司供电。
为了提高供电灵活性,公用供电公司与工业自备电力公司网络紧密联系在一起。原西德大约有 200 家公司属于工业自备电业,它们通过自己的发电厂全部或部分满足本企业的电力和热力需求。除向本企业自己供电以外,这类公司一般还向公用电网购电,也将剩余电力供给公用电网,或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用电网向其他公司或企业供电(所谓托送: Durehleitung) 。
除此之外,有一些较大的发电厂也属于工业自备电业,它们并不是专门为了满足工业本身的电力需求,而是根据长期合同将自己的发电容量交由公用电网支配的电厂。在原西德,有大约 1/3 的矿山和加工业发电容量属于这种情况,特别是无烟煤煤矿发电厂(例如STEAG公司的电厂)。
工业自备电业公司组建了工业能源和电力联合会(VIK)。相关的联合会或协会(VIK , DVG , ARE)之间缔接了各种原则协议。工业自备电业剩余电力送入公用电网时,发生补偿的有关细则的协调也属于这一范围。
关于水电或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公司向公用电网的供电,自 1991 年初就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电力套餐用户(Tariff customers)包括居民用电,以及年消费电量不足 10000千瓦时的家庭作坊、工业和商业用电。这类用户群体占据整个德国电力消费市场份额的 25 %左右。这类用户的电价构成由每月固定的基本电费,加上按照实际月度耗电量计价的电度电费构成。电网费用由德国联邦管网署进行监管,价格须遵守《竞争法规》的相关要求。消费者不能与电力供应商就其电价进行议价。但是为了确保获得更合算的电价,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供电商,这样就对电力供应商施加了影响。
2008 年,这类用户的平均电价为 5.92 欧分/千瓦时。
非电力套餐用户(Non-tariff customers)的年用电量超过 10000 千瓦时,并且有自己专用的多费率电度表。这类用户可以就其用电价格与电力供应商进行议价,在考虑到全年用电量、其用电功率在一天内的分布情况等诸多方面因素后,单独确定自己的用电价格。这类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其合同执行期限和价格,并且都是基于双方的信用进行签订的,价格根据双方约定而不同,其中用电量大的客户,通常可以参照《热电联产法案》以及《电力税法案》,依据其用电曲线的具体情况,而获得用电价格优惠。
这类用户大都可以依据《可再生电力电源法案》、《热电联产法案》以及《电力税收法案》,通过双方协商获得可观的用电优惠。其中,按照《可再生电力电源法案》可以享受每千瓦时 0.05 欧分的优惠;按照《热电联产法案》,如果用电量超过 10 万千瓦时的话可以享受每千瓦时 0.05 欧分的优惠;这类用户在税费方面也会享受相关优惠;《特许经营收费条例》也给这类用户很大的帮助,可以享受每千瓦时 0.11 欧分的优惠;《电网接入费用条例》(Strom-NEV)允许这类用户相对于普通的电网接入费用有高达 50 %的接入费用折扣,如果消费者年度用电量达到 10 吉千瓦时,并且其年度在网时间超过 7500 小时的话(也就是说其用电量大而且稳定)。
德国联邦统计局统计 2007 年这类客户的用电价格平均为 8.6 欧分/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