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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业管理与监管

法国电力行业管理方面与欧盟总体要求保持一致,管理目标一方面是市场自由化和引入竞争,另一方面强调公共服务责任。能源法强调,能源政策要保障国家战略的独立性并促进市场竞争,具体政策目标是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持电力价格的竞争力、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

2000 年,根据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法国成立了电力监管委员会,并于2003 年更名为法国能源监管委员会(CRE),同时被赋予了天然气市场监管的职能。CRE是独立的行政权力机构,为保持其独立性,其委员不得同时从事其他职业或参加竞选,并可拒绝接受来自政府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指令。

CRE的电力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监管输配电网,二是监管电力市场。在输配电网监管方面, CRE的电力监管职责是保证输配电网透明和无歧视开放,监督输电系统运行者TSO和配电系统运行者DSO的独立性,监管电网基础设施的发展和运行,每年批准输配电投资计划,提出输配电价,监控以成本为基础的输配电价,处理电网用户和TSO 、 DSO等在电网准入等方面的纠纷。在电力市场监管方面,CRE的电力监管职责主要是保证有效竞争,保证批发市场的良好运行,向经济部和能源部提出电力市场中的管制价格建议。 CRE有一个 5 人委员会,包括 1 个主席,2 个由法国总统任命的委员,1 个由参议院议长任命的委员和 1 个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的委员。这个委员会是CRE的决策机构。 CRE还有一个仲裁委员会CoRDiS ,负责处理TSO 、 DSO和电网用户之间在技术和财务等方面的纠纷,它独立于 5 人委员会,由 2 位来自国民委员会的顾问和 2 位来自最高法院的顾问组成。

另外一个相关监管机构是“竞争委员会”(FCA),依据欧盟和法国的竞争法,负责监督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包括公司并购等行为,有权调查和终止反竞争行为,CRE也有部分监督市场竞争行为的功能,主要是对于输配电网的公平准入进行监督。 CRE主席可以要求FCA调查电力行业的反竞争行为。 CRE和FCA都是独立的行政机构,独立公平地行使职能,不接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的指令。 FCA由 17个成员组成,包括 1 个主席、4 个副主席和 12 个非永久成员,主席由总统根据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提名任命,副主席和非永久成员也要任命,任期是 5 年。

在电力规划和投资方面,法国采用政府指导和市场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由工业部每年出台滚动的长期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新增发电容量需求及技术政策等信息,指导发电投资者进行投资。发电投资项目由能源部批准,批准的依据是安全、效率、技术经济指标和环境社会等准则,当预计可能出现电力短缺时,由能源部对新增容量建设采用招标的方式,保障长期电力供应安全。对于水电和核电设施有特殊的要求,水电采用特许经营和政府审批的方式,核电要经过核能安全委员会审核和公众听证。

在电网接入方面,遵循公平和无歧视准入原则,由系统运营者TSO负责,考虑电网技术约束,并需要支付入网费,入网费公开,由能源监管委员会监管。要求电网公司允许可再生能源发电入网,电网公司要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签署购售电协议PPA 。电网要无歧视地对所有用户开放,由系统运行者与电网使用者签订合同,如果这一合同是与垂直一体化公司,如EDF签署的,需要由CRE审核。如果拒绝用户接入电网,必须对用户和CRE说明原因,例如,如果发电商或者售电商不遵守电网安全和技术方面的规则,应拒绝其入网。电网安全和技术方面的规则由RTE负责编制。

在电网规划方面, RTE是唯一的输电网运行者,它每年需要向CRE上报一个未来十年的电网发展规划,列出未来十年输电设施的发展规划和未来 3 年的投资项目,该十年规划在CRE批准以后还要报能源部批准。 RTE负责电网运行和扩展,政府在电网投资扩展方面没有额外的激励政策, RTE每年要将其投资计划报CRE批准。

在售电准入方面,2010 年以前,一个主体如果想从事售电业务,只需要向经济部登记即可。2010 年的一项法律规定,一个主体如果想从事售电业务,必须提前得到政府部门批准,政府将考虑售电业务申请者在技术、经济和财务方面的能力,以及申请者的供电方案是否与电力供应义务相容,来选择售电商。地区配电公司的经营也要获得政府部门批准。

在公共服务义务方面,规定只有EDF和地区配电公司可以以管制价格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和保底服务,公共服务的费用能够得到完全补偿,该费用额每年由CRE提出,由能源部确定,由全体用户承担,如果用户购买了可再生能源,可以申请退回所承担的这部分公共服务费用。

能源法没有对外国公司进入电力行业进行特别限制,唯一受限制的是外国公司和法国本国公司占EDF的股权。能源法规定,法国政府至少持有EDF 70 %的股权和表决权,另外对于核电等关系到国家安全的设施,外国企业进入要得到法国政府经济部的批准,也会听取国防部的意见。

在跨国联网和交易方面, TSO (RTE)负责跨国联络线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目前,法国电网与六个相邻国家的电网相联,包括英国、比利时、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瑞士,目前的联网容量不能满足跨国交易的要求,存在阻塞风险, CRE被授权负责跨国联络线的容量分配,容量分配采用招标的方式。

在电力公司内部交易控制方面,没有禁止电力公司的发电商与其分支机构进行交易,但是两者之间的合同也应该是透明的和无歧视的。电力市场参与者必须保证财务分开核算并分离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各项业务行为,每年向CRE提交各自的财务报表。

法国政府分两个层次对电力工业进行管理。第一层次是政府对EDF的管理,由国家部长会议任命EDF的董事长及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 18 人,6人由国家任命,6 人为专家,6 人由职工选举产生);财政部调控EDF的预算、电价、工资总额和投资;工业外贸部调控EDF的能源政策、电能质量、核电安全以及科技与开发;环境部负责EDF的环保工作;劳动部负责EDF的职工权益等事宜。 EDF要与政府签订公共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主要目标分为财务目标和电价目标,此外还对核电安全、服务质量、电网建设、环境保护、国际业务、商业政策、社会政策等方面做出规定。由财政部长、经济部长、能源部长等代表国家与EDF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期为 4 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合同形式规定了EDF应达到的目标,但不干预EDF的自主经营。 EDF每年向政府提交一份经营报告,接受政府和用户的监督。第二层次是地方政府对配电公司ERDF的管理,由地方政府与ERDF签订为期 20~ 30 年的合同,合同对供电责任、用户特殊服务、电网建设等做了规定。地方政府在不满意配电公司工作时,有权收回本地区的配电业务经营权、自组公司经营,但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在零售价格方面,法国目前管制价格和市场价格并存。具有选择权的用户,可以选择市场价格或者管制价格,前者可以选择供电商并与其协商价格,后者仍保留由EDF供电并接受政府规定的管制价格。在输配电价制定方面,法国能源监管委员会以EDF的配电业务成本作为标准制定配电价格,这使得一些地方小供电公司由于客观和历史原因,成本高于EDF平均成本而受损,政府通过公共服务基金来补偿这些公司的损失,公共服务基金是向所有用户收取的附加费。 KZ//XXuCjclfM29yIxQW5LIItSVXlypoYxlycLH4gomajWA7aOrIaxW1sXlHQ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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