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的电价差别很大,欧盟相关机构对近年来的电价情况进行了总结。
欧盟各国发电电价主要由市场竞价和双边合同形成,但不同国家的差异很大。长期以来的市场化改革,使市场的流动比率逐步提高,市场竞价形成的电量比重逐步提高。根据 2012 年ACER的市场监测报告,尽管双边合同仍为主要部分,但市场的流动性正在增加(如表 2.3 所示)。例如,德国的市场交易电量比重从 2004 年的 11 %增加到 2010 年的 40 %。2011 年市场交易电量占比最高和最低的国家分别为:丹麦占 94 %,爱沙尼亚占 0.01 %。
表2.3 各国市场交易电量占全部用电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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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能源局 2013 年第二季度市场报告,2013 年欧洲 7 个区域发电电价呈明显下降趋势。意大利和英国 2013 年第二季度的平均发电电价约为 5.6 欧分/千瓦时,高于其他区域、究其原因是天然气发电比例较高和大量进口电力;而中西部(CWE)和中东部(CEE)2013 年第二季度的平均发电电价约 3 欧分/千瓦时,较高比例消纳可再生能源是其电价降至 4 年以来最低的主要原因(如图2.8 所示,通常baseload price是指平均发电电价)。发电公司提供的辅助服务和价格在日内市场和平衡市场形成,本章不予介绍。
图2.8 各区域市场月平均电价的比较
输电成本包括投资建设、运行、系统服务、调度、网损、专项费等各种成本,有的由用户承担,有的由发电公司全部或部分承担,不同国家的情况差异很大,不可能制定统一的规则,输电价格也缺乏可比性。 ENTSO-E每年都要发布调研报告,介绍分析各国输电电价的有关情况。报告以欧元/兆瓦时为输电价格单位,并做了一些必要的假设,以便对各国情况进行分析比较。有的输电公司只拥有EHV (220~400 千伏)电网,电源和负荷(大用户或配电公司)都接在EHV电网上;有的输电公司不仅拥有EHV电网,也把 50~ 150 千伏作为输电网;因此,只应对同类公司进行比较。
由表 2.4 可见, ENTSO-E的 34 个成员国中,19 个国家的输电费全部由用户承担;电源和负荷接入位置均与输电费有关的国家是英国、挪威、瑞典和罗马尼亚;电源接入位置与输电费有关的国家是爱尔兰;大部分国家的输电费都包含了网损和系统服务费。
表2.4 各国输电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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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表示分时。1 个“× ”表示分时 1 次(“白天—夜晚”,“夏—冬”或其他形式)。2 个“× ”(或更多)表示 2 次(或更多次)分时。
第二能源法案已经要求对输电费实行监管(rTPA) ,第三能源法案在第 37 条第1 款国家监管机构职责中明确规定:依据透明的标准,制定或批准输配电的收费或其计算方法。对输电费的监管方法各有不同,有成本加成、回报率、价格上限、收入上限等。尽管 2007 年ERGEG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但各国仍然差异很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方法。例如,英国的RIIO监管模式(Revenue = Incentive + Innovation +Output)体现对改善输电网使用者服务的贡献、技术革新和长期成本的降低、对提高生产率的激励等因素;意大利对输电费用采用准许回报率的方法,对运营成本采用收入上限法,对商品交易费采用价格上限法等。
其次是对资产的估值。对监管资产(Regulated Asset Base, RAB)的估值方法、参数和边界条件的选取都有很大差别。
最后是监管周期,即核价周期。有的仅 1 年,大部分国家是 4 ~ 5 年,英国的RIIO模式是 8 年。核价期的适当延长利于监管的稳定性,更利于投资决策。
因此,各国输电价格及构成差别也非常大(如图2.9 所示)。
综上所述,欧盟没有对输电价格的核定做出统一规定,但第三能源法案提出建立对因承担跨区域电力交易的有关输电公司进行补偿的机制。 ENTSO-E的年度调研报告只是提出经验会使将来输电定价的方法达到一定程度的协调一致。
图2.9 各国输电价格及构成(单位:欧元/兆瓦时)
配电价格的监管情况和输电价格类似,也存在无绩效激励的成本加成法和回报率法,以及具有绩效激励特点的价格上限法和收入上限法等方法。核定基准配电成本的方法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确定行业有效率配电公司的实际成本,对具体某配电公司的成本和行业成本进行比较。根据Wik-Consult公司 2011 年的研究报告,9 个国家采用无激励核价方法,其中有 2 个国家制定了成本基准核定的方法,18 个国家采用有激励核价方法,其中有 11 个国家制定了成本基准核定的方法。
综上所述,同输电价格监管一样,欧盟对此没有做出统一规定。无论采用任何核价方法,或者制定任何成本基准核定方法,均由各国自行决定。
据ACER为欧盟 27 国和挪威的范围内统计,2011 年对居民用户价格实施管制程度达 80 %以上的国家有 15 个,其中 7 个国家管制程度达 100 %,价格管制电量约占居民用户总量的 50 %;2011 年,12 个国家仍对相当比例的工业用户实施价格管制,价格管制电量约占工业用户总量的 14 %。价格管制明显不利于售电市场。对终端用户的价格管制在逐步放开的过程中,希腊、葡萄牙、立陶宛于 2013 年解除管制;罗马尼亚于2013 年全部放开工业用户价格管制,居民用户价格逐年放开,预计至 2017 年全部开放。
据ACER统计,2011 年用户电价见表 2.5 。德国在价格无管制的国家中用户电价最高,达 25.3 欧分/千瓦时,高出芬兰 63 %,主要原因是由于德国的税费为芬兰的 2 倍。同样,在实施价格管制的丹麦,居民用户电价达 29.42 欧分/千瓦时,其中 55 %是税费,电能量价格仅占 25 %。有些国家用户电价较高主要是由于税费高,或与周边国家没有联网而成为电力孤岛导致。居民用户电价最低的国家是保加利亚,仅为 8.5 欧分/千瓦时。
欧盟 27 国居民用户平均电价为 16.91 欧分/千瓦时。总体上,居民用户电价明显高于工业用户。
表2.5 各国税后终端用户电价
各国的电价构成差别也很大,如图2.10 、图2.11 所示。以下仅分析居民用户电价构成。
图2.10 非价格管制国家的样本城市居民用户电价构成
图2.11 价格管制国家的样本城市居民用户电价构成
在非价格管制国家的样本城市中,除卢森堡外,电能量占比与上年相比均有下降或持平。有些城市税费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如伦敦、赫尔辛基和柏林。总体上,欧盟 15 国(2004 年前的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电价构成占比的平均值为:电能量 45 %,输配电 30 %,税费 11 %,增值税 14 %。
在价格管制国家的样本城市中,税费和增值税最高的城市是哥本哈根,高于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