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欧盟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经历了执行第一、二能源法案的阶段,按照第三能源法案的要求,垄断和竞争业务的拆分正在逐步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前,欧盟国家中垄断和竞争业务未进行拆分的电力公司可分为两类:完全垂直一体化公司,同时拥有发、输、配、售业务;部分垂直一体化公司,同时拥有部分竞争业务(发或售)和垄断业务(输或配),这类公司较普遍的类型是拥有发、配、售业务。第三能源法案并未要求对发、输、配、售业务进行最彻底的分离,即所有权的分离,因此,发、输、配、售业务之间的关系呈现不同的模式。
第三能源法案只要求对配电业务进行法律上的拆分,由此形成了很多同时拥有发、配、售业务的公司,例如Vattenfall公司。截至 2012 年 11 月 1 日, Vattenfall拥有发电部和配售电部,其业务范围主要在德国、荷兰和法国。2012 年发电 1704亿千瓦时,售电 962 亿千瓦时。按照第三能源法案的要求,配电业务应以法律形式拆分出来。
上文中表 2.2 所示的是 2012 年 10 月欧盟专家介绍的情况,目前统一市场化改革仍在进行阶段。按照第三能源法案进行的改革,目前又有了一定进展。法国电网公司RTE对最近的进展进行了归纳。
图2.5 输电业务拆分模式
如图2.5 所示,大部分国家实行了对输电业务最彻底的拆分(OU),成立了独立的输电公司(TSO)。在这种模式下,输电公司拥有资产并负责运行,拥有调度中心。
采用经营权拆分(ISO)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爱尔兰、英国的北爱尔兰、拉脱维亚。在这种模式下,调度中心独立。公司仍拥有输电资产,将调度、检修及投资建设等功能委托或租赁给独立系统运营公司。
采用管理权分割(ITO)模式的国家有法国、瑞士、奥地利、爱沙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希腊。在这种模式下,调度中心不分离。法国电网公司RTE是法国电力公司EDF的子公司。
大多数曾经选择调度中心独立的国家又逐渐将调度中心回归输电公司。例如,意大利 2000 年选择调度中心独立,2005 年回归输电公司;瑞士和西班牙的独立调度中心也选择回归输电公司;希腊 2012 年将ISO模式转换为ITO模式。
德国有 4 个输电公司,采用的模式既有OU ,也有ITO 。
交易中心则是完全独立的,欧洲有近 20 个交易中心,详见第四节。
第三能源法案对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总体目标和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能源法案第 35 条——监管机构的设立和独立性:设立唯一的国家级监管机构;为确保其独立性和执行公务的公平透明,法律和职能上独立于任何政府和私人机构,其人员的执法要独立于市场利益且不接受任何政府机构和私人的指令;为保证其独立性,监管机构自主决策,独立于任何政治团体,拥有独立的预算和使用权、充足的人力和财务资源。
第三能源法案第 36 条——监管机构的总体目标:与欧盟委员会、欧盟监管机构合作局、其他成员国的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建立竞争、开放、安全和环境可持续的统一电力市场,确保电网高效可靠运行的合理条件;为实现上述目标,开发竞争有效的区域电力市场;消除电力交易壁垒,增加跨国输电容量;促进建立安全、经济、可靠、高效、非歧视性、面向用户的电力系统,提高能源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的并网;通过促进建立有序的市场、促进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方面实现用户的利益;帮助实现高标准的普遍服务,保护弱势群体等。
第三能源法案第 37 条——监管机构的职责,详见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