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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欧盟统一电力市场进程及发展

一、欧洲电力系统概况

欧洲电力系统包括 34 个国家,其中 27 个国家是欧盟成员国。来自这 34 个国家的 41个输电公司组成了欧洲输电公司联合会(European Network of Transmission System Operators for Electricity, ENTSO-E) (如图2.1所示)。

截至 2012 年底,欧盟发电装机总净容量 9.9149 亿千瓦,各成员国发电装机构成如表 2.1 所示。

图2.1 欧洲输电公司联合会的成员国

欧洲电力系统中的 27 个欧盟成员国包括:英国(GB)、法国(FR)、德国(DE)、意大利(IT)、荷兰(NL)、比利时(BE)、卢森堡(LU)、丹麦(DK)、爱尔兰(IE)、希腊(GR)、葡萄牙(PT) 、西班牙(ES) 、奥地利(AT) 、瑞典(SE) 、芬兰(FI) 、马耳他(MA) 、塞浦路斯(CY) 、波兰(PL)、匈牙利(HU) 、捷克(CZ) 、斯洛伐克(SK)、斯洛文尼亚(SL)、爱沙尼亚(EE)、拉脱维亚(LT)、立陶宛(LV)、罗马尼亚(RO)、保加利亚(BG)。

7 个非欧盟成员国包括:非欧盟国家:挪威(NO)、冰岛(IS)、瑞士(CH)、塞尔维亚(RS)、克罗地亚(HR)、波斯尼亚(BA)、马其顿(MK)。

各成员国的发电装机构成见表 2.1 。

表2.1 各成员国2012年发电装机构成

单位:MW

续表

目前,欧洲有 5 个同步运行的电网(如图2.2 所示):欧洲大陆、北欧(Nordic)、英国、波罗的海(Baltic)、爱尔兰电网。冰岛以及一些其他岛屿的电网各自独立运行。5 个同步电网之间以直流(异步)方式联网:英国—欧洲大陆、英国—爱尔兰、北欧—欧洲大陆、北欧—波罗的海。此外,欧洲电网还与邻近国家同步联网,主要有:欧洲大陆和非洲国家突尼斯、摩洛哥和阿尔及利亚,欧洲大陆和土耳其,波罗的海和独联体及部分东欧国家。2011 年,总净发电量达 3.3474 万亿千瓦时,冬季峰荷 5.18949 亿千瓦,夏季峰荷 3.94813 亿千瓦(如图2.3 所示)。

图2.2 欧洲互联电网示意图

2011 年, ENTSO-E成员国间电能交换达 3707.86 亿千瓦时,加上与非成员国的电能交换,总计达到 4119.34 亿千瓦时。欧洲不存在像我国这样大容量远距离输电的问题,输电网主网架电压等级以 400 千伏级为主。欧洲电网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无论交流还是直流,均没有确定统一的电压等级。输电网电压有 380/400 、330 、300 、220~ 285 、220 千伏等。其中:380/400 千伏线路和电缆长度 149105 公里、220~ 285千伏线路和电缆长度 141214 公里(均含直流)。各电压等级直流电缆长度 5368 公里。

图2.3 ENTSO-E冬夏季典型负荷曲线

二、第三能源法案及演变

欧盟国家从 20 世纪 80 年代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2000 年前后,欧盟各国相继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欧盟各国最初选择的改革路径和方式各不相同,英、德、法、北欧几国、中东欧各国都有区别。经过多年的探讨,各国在核心问题上达成共识,即把竞争性业务(发和售)和垄断性业务(输和配)分离。2009 年欧盟第三能源法案形成,最终统一了欧盟各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框架。相对于第一和第二能源法案,第三能源法案的形成过程反映了欧洲能源市场化改革循序渐进和协调统一的过程。

1996 年的第一能源法案(96/92/EC指令)开启了欧盟范围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第一能源法案要求对垂直一体化(完全或部分)公司进行发、输、配、售电业务的账户分离;对于垄断环节——电网(输配电),允许电网公司为单一购买者模式和TPA模式并存;发电业务放开;对三分之一用户开放售电商选择权;跨国电力交易由原来的垄断方式改为企业间商谈方式;对成立独立监管机构未作规定。

第三方准入(Third Party Access, TPA) ,广义上指买方和卖方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接交易。在电力工业中,发电的是卖方,用户或售电公司就是买方,通过电网进行交易,电网就是第三方平台。天然气领域也是如此。因此,实现TPA也是指实现竞争环节(发售电)和垄断环节(输配电)的分离。监管的TPA (rTPA)是指过网费由监管机构确定,商定的TPA是指过网费由多家商定。

2003 年第二能源法案(2003/54/EC指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市场化改革。第二能源法案要求对完全或部分垂直一体化公司进行发、输、配、售电业务的法律意义上的分离:分拆为独立的子公司(有限或上市公司);对于电网(输配电)垄断环节,统一采用监管的TPA模式;2004 年对除居民用户外的所有用户开放售电商选择权,2007 年对所有用户开放售电商选择权;对跨国电力交易实施监管;各国成立监管机构;建立欧洲电力和天然气监管组(European Regulators Groupof Electricity and Gas, ERGEG)。按照欧盟确定的 2020 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供给 20 %,占运输领域能源消耗10 %”的目标,相应分解到各成员国。按照这一目标估算,可再生能源占总发电量的比例要达到 34 %。各国能够在第三能源法案形成过程中达成共识,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的推动:欧盟成员国之间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必须在更大范围内才可能消纳预计增加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还要关闭一些常规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增加了发电成本,改变了电源和负荷的分布;为满足发展欧洲内部电力市场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目标,到 2020 年需要新建 330 千伏及以上交流输电线路和直流线路 44000 公里;为缓解电价上涨的压力,更需要提高促进发电和售电环节的竞争,强化对垄断环节(输配电)的监管等。

第三能源法案组成如下:

(1)内部天然气市场通用规则[ Directive 2009/72/EC concerning common rules for the internal market in natural gas (Gas Directive)];

(2)内部电力市场通用规则[Directive 2009/73/EC concerning common rules for the internal market in electricity (Electricity Directive)];

(3)接入天然气输送网络条件条例[Regulation (EC) No 715/2009 on conditions for access to the natural gas transmission networks (Gas Regulation)];

(4)接入输电网进行跨国电力交易条件条例[Regulation (EC) No 714/2009 on conditions for access to the network for cross-border exchanges in electricity (Electricity Regulation) ];

(5)建立能源监管机构合作局条例[Regulation (EC) No 713/2009 establishing an Agency for the Cooperation of Energy Regulators (ACER Regulation) ]。

三、第三能源法案要点及实施目标

(一)第三能源法案要点

1.垂直一体化公司的拆分

主要是将垂直一体化公司的垄断业务拆分出来,允许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国情采用拆分程度不同的方案。例如,对于输电业务,所有权的拆分是最彻底的拆分;根据不同国情也可以仅采用输电业务委托或独立的做法,同时加强监管等。对配电业务只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拆分。以上内容在下节详细介绍。

2.各国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第三能源法案明确提出各成员国必须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认证发、输、配、售的拆分是否符合要求,监管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开公平性,防止操纵市场和价格,制订和监管垄断业务成本价格规则,监管垄断业务规划和投资准入,监管电网公平接入和开放、电能质量等。

建立欧盟能源监管合作局(Agency for the Cooperation of Energy Regulators,ACER)和欧洲输电公司联合会(ENTSO-E)。

为促进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促进欧洲内部电力市场的形成,第三能源法案还规定成立欧盟能源监管合作局(ACER)。电力市场的有效性与市场范围和容量相关,在不存在网络阻塞的情况下,市场范围和容量应尽可能放大。为此,第三能源法案规定成立欧洲输电公司联合会(ENTSO-E),根据其 10 年电网发展规划(2012 年版),为推动成员国间电力市场融合专门规划的新建输电项目占全部新建输电项目的 47 %。

3.制定协调一致的电力市场和电网运行规则

第三能源法案要求制定各国通用的电网运行规则,包括运行安全与可靠性、容量分配、阻塞管理及并网要求等,以消除瓶颈;制订协调一致的电力市场规则,以促进电力市场融合和跨国电力交易。

4.加强用户保护

电力用户拥有售电公司选择权。售电公司要给用户提供信息,要制定完善的用户投资处理程序。要对弱势群体具有专门的保护措施等。

(二)实施目标

2011 年 2 月 4 日,欧洲理事会正式宣布 2014 年完成内部欧盟能源市场。由于在实施进程中,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为此欧盟建立了通告制度,公布进展情况,促进实施进程。最近的通告在 2012 年 11 月 15 日,欧盟委员会宣布了欧盟内部能源市场的进展情况,要求 2014 年完成欧盟内部能源市场的建立。通告敦促各成员国进一步努力,实现内部能源市场,为公民和商业创造效益。通告也强调了用户保护、严格执行规则、对能源基础设施现代化投资的必要性。

四、第三能源法案实施计划进展

(一)垄断业务和竞争业务的拆分

如前所述,第三能源法案规定了将垂直一体化公司的输配电业务从发售电业务中拆分出来的几种模式,前三种是输电业务的拆分,最后一种是配电公司的拆分。

1.所有权拆分(Ownership Unbundling)

是最为彻底的拆分。发电或售电公司只允许拥有输电企业少量股份,不允许拥有投票权,无权任命输电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因此,垂直一体化公司必须卖掉输电业务的股份,可自由选择买方及价格。欧盟国家大多数大型垂直一体化公司已经成功实施。例如, E.ON和Vattenfall Europe剥离了各自在德国的高压电网业务, Endesa剥离了在西班牙的输电资产。

2.经营权拆分(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 ISO)

垂直一体化公司只允许拥有输电网资产,但需要把运行维护和投资决策权力交给指定的独立电网运营公司。该运营商资质要经欧盟委员会批准认定。垂直一体化公司本身的输电业务要在法律上,即至少在组织机构和决策机制方面与输电以外的业务独立,负责输电业务管理的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发电、配电和售电等业务,要采取措施保证这些人员的独立性。由于仍然拥有输电资产,公司要按监管部门要求提供对其输电业务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这种模式需要监管机构实施较强的监管。

3.管理权分割(Independent Transmission Operator, ITO)

垂直一体化公司允许拥有并运行输电网资产,但需要把全部输电运营业务交给其子公司,子公司在财务、技术和其他决策权方面与母公司独立。要求在母公司建立独立的,由母公司、第三方股东以及由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利益群体等组成的监督机构。这种模式下,监管机构的任务最重。

4.对配电业务的拆分

配电业务从售电中拆分的难度较大,不需要将配电资产所有权拆分,只要求垂直一体化公司的配电业务实施法律意义上的分割,成立配电运营公司(DistributionSystem Operator,以下简称配电公司)。成员国要确定监管机构对配电公司实施监管,配电公司要向监管机构提供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用户数小于 100000 户的配电业务,或在孤立小电网情况下,配电业务可不必拆分。

(二)实施计划概要

为实现 2014 年的目标,欧盟在颁布第三能源法案的同时制订了详细的实施计划。

1.强制执行(5 条)

(1)2 个指令——电力和天然气市场通用规则到本国法律的转换,3 个条例的实施。(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监管机构,2011 年 3 月)

(2)“弱势用户群体”指导性定义。(欧盟委员会,2013 年)

(3)内部市场和竞争规则的严格执行。(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监管机构/竞争局,继续)

(4)激励各区域对内部能源市场整合的积极性和贡献。(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监管机构/ACER ,继续)

(5)环境保护国家援助导则修改。(欧盟委员会,2013 年底)

2.用户权益保护 4 条

(1)努力鼓励用户参与用户权益保护。(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监管机构/消费者协会,2013/2014 年)

(2)支持成员国对能源零售市场的数据采集、研究、形成报告。(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监管机构/消费者协会,2013 年)

(3)改进用户信息获取渠道,制订价格比较和账单导则,保护弱势群体。(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监管机构/消费者协会,2013 年)

(4)对弱势用户群体定向支援,保证其在市场环境中的能源需求。(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监管机构/消费者协会,2013 年)

3.欧盟能源系统对将来的适应 8 条

(1)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则(电网的气网)。(ACER/ENTSOs/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监管机构,2013/2014 年)

(2)加紧实施能源基础设施一揽子计划。(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成员国/监管机构,2012 年 12 月)

(3)通过提交欧盟第一批项目清单。(欧盟委员会/成员国,2013 年)

(4)建立市场和激励机制促进智能家电广泛应用。(欧盟委员会/欧洲标准化组织,2014 年)

(5)准备抓紧制定智能电网国家工作计划。(欧盟委员会/成员国,2013 年)

(6)配电公司任务、需求响应、智能家电、分布式电源、节能等方面的研究分析。(欧盟委员会/成员国,2013 年)

(7)内部能源市场对节能的效果分析。(欧盟委员会,2013 年)

(8)新技术对能源市场发展的联系分析研究。(欧盟委员会,2013 年)

4.确保适度的国家干预 5 条

(1)考虑到普遍服务和弱势群体保护因素,对管制价格的逐步消除。(欧盟委员会/成员国,2009 年及以后)

(2)分析现行体制下投资动机及电源充足性。(欧盟委员会/成员国,2013 年及以后)

(3)通过可再生能源支持导则。(欧盟委员会,2013 年 3 季度)

(4)建立电力协调组。(欧盟委员会,2013 年及以后)

(5)逐步消除对环境不利的补贴,如直接和间接对化石能源的补贴。(欧盟委员会/成员国,最晚到 2020 年)

(三)垄断业务拆分的进展及所有权

1.各国垄断业务拆分的进展情况

(1)对输电业务的拆分。

大部分国家实现了最彻底的拆分——所有权的拆分(Ownership Unbundling),建立了独立的输电公司。捷克、爱沙尼亚、芬兰、英国、意大利、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荷兰这 14 个国家实现了所有权拆分;法国和奥地利采用ITO模式;希腊和拉脱维亚采用ISO模式;其他国家的拆分正在进行。

(2)对配电业务的拆分。

尽管第三能源法案对配电业务只要求进行法律上的拆分,但由于配电公司众多、配售之间的拆分难度很大,各国进展情况差别很大。目前,完全实现法律上拆分的有荷兰、瑞典、西班牙、比利时、英国、丹麦、保加利亚、匈牙利、立陶宛、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这 11 个国家。其他国家正在进行,进展程度不同。

大部分输电公司由国家控制,12 个国家的输电公司完全由国家拥有,只有德国、英国、北爱尔兰和马耳他的输电公司全部由私人拥有,3 个国家的输电公司由私人控股。详情见表 2.2 。

表2.2 欧盟国家垄断业务拆分进展

续表

2.法律转换及监管机构独立情况

按照实施计划,欧盟要求成员国第三能源法案的 2 个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如不执行,欧盟会启动对欧盟法律的侵权程序(Infringement Procedure),首先欧盟要进行调查并将结果进行通告。2012 年 11 月 15 日就此事进行了通告(见图2.4 左图)。欧盟也通告了监管机构独立性的情况。

图2.4 法律转换及监管机构独立性示意图

(左图: a——完全转换, b——部分转换;右图: a——监管机构独立, b——正在考虑独立) SkyC6DuEC5lmjF1Bf5yu0hs5bYbFmB1TQD+wt2vLtubDve+caVvSQO5YT4DILB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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