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3)第一章《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章定额)包括起重设备安装、起重机轨道安装、风机安装、泵安装、压缩机安装、制冷设备安装、低压锅炉设备安装、其他机械设备安装,共八节。
二、下列各项费用可按系数计取:
1.超高费用: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m,则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台班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
2.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 %计算,其中工资占100 %。
3.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其中工资占100%。
4.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按所安装设备的净重量(包括设备底座、辅机),按每吨12元计取。
三、脚手架搭拆费,除第一节起重设备安装,第二节起重机轨道安装、第七节低压锅炉设备安装在本定额中已考虑外,其余均未包括,可另行计算。
四、设备安装地点在100m范围内的搬运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基价之内。
一、本章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以“t”划分项目。
二、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净重为准。
三、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