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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概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由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认证机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标准,审核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符合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得出结论。若通过,则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但认证标志不能用于具体的产品上。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企业可以再申请特定产品的认证。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阶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总体上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认证申请。组织向其自愿选择的某个体系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该机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质量手册等。体系认证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企业。按惯例,机构不能无故拒绝企业的申请。

(2)体系审核。体系认证机构指派数名国家注册审核人员实施审核工作,包括审查企业的质量手册,到企业现场查证实际执行情况,并提交审核报告。

(3)审批与注册发证。体系认证机构根据审核报告,经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认证。对批准认证的企业颁发体系认证证书,并将企业的有关情况注册公布,准予企业以一定方式使用体系认证标志。证书有效期通常为3年。

(4)监督。在证书有效期内,体系认证机构每年对企业进行至少一次的监督与检查,查证企业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保持情况。一旦发现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证据,即对该企业采取措施,暂停或撤销该企业的体系认证。

获准认证后的质量管理体系,维持与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通报。认证合格的企业质量体系在运行中出现较大变化时,需向认证机构通报,认证机构接到通报后,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

(2)监督检查。指认证机构对认证合格单位质量维持的情况进行监督性现场检查,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通常是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视需要临时安排。

(3)认证注销。注销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在企业体系发生变化或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未提出重新申请等情况下,认证持证者提出注销的,认证机构予以注销,并收回体系认证证书。

(4)认证暂停。是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质量体系发生不符合认证要求情况时采取的警告措施。认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用体系认证证书做宣传。企业在其采取纠正措施满足规定条件后,认证机构撤销认证暂停。否则将撤销认证注册,收回合格证书。

(5)认证撤销。当获证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认证机构应做出撤销认证的决定:

1)质量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

2)在认证暂停的规定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3)发生其他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

若企业不服可提出申诉。撤销认证的企业一年后可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6)复评。认证合格有效期满前,如企业愿继续延长,可向认证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7)重新换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体系认证标准变更、体系认证范围变更、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可按规定重新更换。 1z1HdIxgKI5XEgkU96ExPHKF6SeBGokGnLWWinMfJYZW381ew49uh5CIOcDsGQ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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