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是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地产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为了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盲目性,提高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质量,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房地产项目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微观效益分析与宏观效益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做好经济评价工作。
第三条 在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中,按照房地产项目未来获取收益的方式,可将房地产项目主要分为下列类型:
一、出售型房地产项目。此类房地产项目以预售或开发完成后出售的方式得到收入、回收开发资金、获取开发收益,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二、出租型房地产项目。此类房地产项目以预租或开发完成后出租的方式得到收入、回收开发资金、获取开发收益,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三、混合型房地产项目。此类房地产项目以预售、预租或开发完成后出售、出租、自营的各种组合方式得到收入、回收开发资金、获取开发收益,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第四条 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综合评价。对于一般的房地产项目只需进行财务评价;对于重大的、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如经济开发区项目、成片开发项目,在作出决策前应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财务评价应根据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计算房地产项目的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分析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资金平衡状况,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六条 综合评价应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和计算房地产项目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效益和费用,考察项目对社会经济的净贡献,判断项目的社会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 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应在房地产市场调查与预测、房地产项目策划、房地产项目投资与成本费用估算、房地产项目收入估算与资金筹措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应注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不确定分析和多方案比选。
第八条 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的结论可以为房地产开发商服务,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决策的依据;可以为政府管理部门服务,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审批房地产项目的依据;可以为金融机构服务,作为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可行性的依据。
第九条 本方法适用于第三条所述各类房地产项目。其他房地产项目的经济评价也可参照本方法使用。
第十条 房地产项目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对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结论的正确性有着重要的影响,为此,要求经济评价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以便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时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