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为了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减少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的盲目性,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的质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计投资[1993]530 号)的要求,结合房地产业的特点,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与房地产司组织制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