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起重设备、起重机轨道、输送设备、电梯、风机、泵、压缩机、其他机械安装及措施项目费用和附录等共 9 章 874 个子目。
一、编制依据
本定额主要依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设置章节项目,但是与清单设置又有不同,例如冷水机组和一般民用风机的项目为了方便使用列在了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中。
定额含量及工作内容的编制主要参考 2000 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1984 年《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国家和本市现行施工、技术相关规范、标准图集等资料。
二、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本定额中包括一些不常使用的运输设备的安装,也包括在民用与公共建筑中常用的电梯、柴油发电机组及各种水泵和减振装置的安装。
三、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基础修整、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拆装、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
(二)人字架、三脚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其附件的领用、搬运、搭拆、退库等。
(三)设备本体连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
(四)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四、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一)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二)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三)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的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四)特殊技术措施及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形垫铁等)和地脚螺栓制作等费用。
(五)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六)带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七)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八)设备的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
五、以下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定额
(一)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容器、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导轨等)的制作、安装,执行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三)设备的除锈、刷漆(补刷漆除外)、保温及保护层安装,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四)滑触线装置、配管、线槽、桥架、电气设备、电气器件、接线箱(盒)、电线、防雷与接地系统、凿槽、打洞(孔)工程,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五)设备基础浇注,执行第一部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
六、超高降效增加费
(一)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超过地坪面正或负10m时所发生的人工、机械降效费用。
(二)本定额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当操作高度超过±10m时,其超过部分的人工、机械乘以下列系数。
(三)电梯安装不计取超高降效增加费。
七、脚手架使用费
(一)脚手架使用费包括场内、场外材料搬运,搭、拆脚手架,拆除脚手架后材料的堆放以及脚手架租赁费。
(二)脚手架使用费计算
1.起重设备脚手架使用费,每安装一台起重机,应按下表计算脚手架使用费。
注:双小车起重机按一个小车的起重量计算。
2.起重机轨道脚手架使用费,应按下表计算脚手架使用费。
注:地平面上安装轨道、车档不计算脚手架费用。
3.电梯工程脚手架使用费
(1)电梯载重量≤ 1500kg,井道高度≤ 50m时,6%,其中人工费占25%;
(2)电梯载重量≤ 1500kg,井道高度>50m时,9.6%,其中人工费占25%;
(3)电梯载重量>1500kg,所增加的脚手架费用另行计算。
4.除第一、二、四章外,脚手架使用费按人工费的 5%计算,其中人工费占 25%。
八、起重机安装质量监督检测检验费,应根据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其费用,计入第九章措施项目费用中。
九、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按所安装设备的净重量(包括底座、辅机),按每吨 12.00 元计取,列入第九章措施项目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