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定额”)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装配式装修工程和措施项目共四章。
二、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其中,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建筑高度在 60 米(含)以下、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 40 %或建筑高度在 60 米以上、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 20 %的项目。
三、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按现行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本市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状况、现阶段施工工艺水平、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等进行编制的。
四、本定额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作为编制工程投标报价、确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的参考依据。
五、本定额与 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及包括的内容
(一)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二)材料
1.本定额测算使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设计材料品种及规格与本定额不同时,可进行换算,除另有说明外,定额消耗量不得调整。
(三)机械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用机械合理配备,结合工程实际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综合确定的,每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机械的动力燃料,柴油、汽油消耗量列入材料消耗量中。
(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和装配式钢结构工程的定额子目中已综合构件卸车、就位的工作内容。
七、本定额中其他材料费、其他机具费,分别以材料费(不含其他材料费)、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测、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次要工序。
九、工程费用标准列入定额附录中。适用范围、有关规定、计算规则及费用标准详见定额附录说明。
十、定额中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有效位数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 3 ”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 2 ”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以长度计算”的工程量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以质量计算”的工程量以“t”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5.“以数量计算”的工程量以“组、个、套、件”等为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取整数。
本定额各章计算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定额所称“以内”“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以上”,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