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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1.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大专及其以上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一定年限后,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考试科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对于长期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一定的学历和专业年限条件的,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参加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证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2.注册

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1)初始注册。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可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逾期未申请注册的,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2)延续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执业

(1)执业范围。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权利和义务。

1)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②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⑥参加继续教育。

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③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④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4.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员(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

1.资格考试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通用专业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三个专业,通用考试科目包括“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1)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①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③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①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③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2)资格证书的颁发。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2.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单位。

3.资格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4年检验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①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②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③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①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②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③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④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⑥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4.继续教育

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继续教育由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其内容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

5.自律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管理机构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KdtDznw9dz45zSOW8K0oG5EC9VTh1zdW9S2pMDEfqnmmBZ58cILd5ElOhkrPBQ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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