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近代以来,中国开始由传统的农业国向现代意义上的工业化国家转型(见图1-2)。百余年间,中国先后历经了近代工业化、国家工业化、乡村工业化以及参与全球化的沿海为主的工业化阶段。由于工业化与城镇化在各个阶段的推进方式不同,长期被缚于土的乡土中国农民也历经了计划国家工业化时期的“绑缚”于土、乡村工业化时期的“粘连”于土、沿海工业化初期进城又返乡的农一代的“依恋”于土,进而到农二代时期的离土、进城、不回村、“乡土”成“故土”的新阶段。由农一代到农二代的这场代际革命,标志着中国开始由延续数千年的“乡土中国”形态向现代意义的“城乡中国”形态的历史性转变。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在不断扩展农民向城市自由流动空间的同时,也使得传统的村庄制度发生转型。随着不同代际的农民离土出村,不仅村庄功能及其在国家工业化阶段所强化构建的“集体”等制度安排发生蜕变,而且传统村庄的非正式制度也在农民异质化中迈向其现代转型,进入“城乡中国”阶段的村庄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分化加剧、衰而未亡与复活并存的格局。
图1-2 中国近代以来的结构变革进程(1890—2011年)
资料来源:The GGDC 10-Sector Database;Timmer,M.P.,de Vries,G.J.,& de Vries,K.(2015).“Patterns of Structural Chang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In J.Weiss & M.Tribe(2016), Routledge Handbook of Industry and Development, Routledge 6583;此外,1890年、1913年、1933年数据来自麦迪森(2008)《中国经济的长期表现:公元960—2030年》附录C.1(p.167)。
近代中国的工业化是在中西交冲、内忧外患的阵痛之中开启的,先后经历了晚清政府主导的国家现代化阶段(1861—1890年)和国民政府治下的“南京十年”工业化阶段(1927—1937年)。以洋务运动为代表,晚清工业化的工业企业或资本均以国家为主导,以买办官僚资本和部分外资为补充,民营、民用与民间参与极为有限。由于整个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各方面的准备不足,加上晚清政府的国家能力缺乏,这场以国家资本开启现代化的尝试以失败告终(虞和平,2001)。到1890年时,中国的现代制造业与运输业仅占当年GDP的0.5%,19世纪末整个中国城市人口的比重与1820年相比亦变化不大,广大内陆地区的农民依然从事着几个世纪以来的糊口农业(麦迪森,2008)。
近代工业化真正开端于1890—1933年间,最明显的是在国民政府治下环境相对和平的“南京十年”(1927—1937年),政府开始为经济发展构建制度框架,根据资源清单规划国家发展计划,并尝试增加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的投入,为经济发展打基础(诺顿,2010)。1912—1936年间,工业发展速度加快,现代工厂生产以每年8%~9%的速度增长,到1933年时,现代工厂生产占到GDP的2%左右,雇用工人近百万人(Chang,1969)。经济结构也开始变化,以制造业、矿业、电力、运输和通信业为主的现代产业部门从1890年占GDP的0.7%上升到1933年的5.3%。
对于如何评估近代工业化对传统经济与乡村地区的影响,因缺乏系统性的经验证据而难以下定论。西方学者基于近代沿海等区域农作物商品化和部分传统手工业部门的相关研究,倾向于肯定近代商业化与现代工业发展对传统部门和乡村带来了积极影响(Rawski,1989;Brant,1989;Myers,1991)。
与之相对的中国学者则不约而同地强调,在西方冲击与本国工业化发展严重不足的情形下,商业化与工业发展导致了近代中国的乡村陷入更严重的“内卷化”陷阱,乡土社会的分化与不平等加剧,进而影响到乡村治理并威胁政治社会秩序(费孝通,1993;费孝通,2002;梁漱溟,2011;毛泽东,1991;薛暮桥,1980;杜赞齐,2003;折晓叶、艾云,2014)。回溯来看,由于近代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程度都太过有限,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乡土中国不仅没有受到撼动,反而在内外交困中陷入无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中国共产党开启了以实现工业化为核心的现代化进程,并选择了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由于重工业的资本密集型特征,国家不得不施行以“扭曲产品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宏观政策环境,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毫无独立自主权的微观经营机制”为特征的三位一体模式,人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各项成本,降低重工业资本形成的门槛(林毅夫等,1995)。农业充当了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角色,通过提供低价农产品以保障城市的低价食品供应、低工资和低成本。
这一时期的结构转变主要依靠三项制度的支撑,即农产品的统购统销,集体化与人民公社制度,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首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使国家垄断了粮食贸易和其他绝大多数农产品,农业领域政府计划全面取代了市场和价格体系的作用,国家实行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的全面控制。在1962—1978年间,粮食价格几乎维持不变,17年间只调整过3次,总体提高幅度不足20%(高小蒙、向宁,1992;黄季焜,2010)。其次,农业集体化与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农村土地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通过集体化最大限度地动员农村劳动力投入一系列劳动密集型项目,广泛利用各类传统技术与投入,提高农作物单产。但是这一制度也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生产中的监督成本、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分配上的激励不足等问题,导致农业系统的低效率或无效率(Kung,1993;Kung,1994;Lin,1992;Lin,1994;Wen,1993)。1976年每个集体出工日的产值相比1965年实际下降了20%,这一时期农业生产效率不增反降(Perkins and Yusuf,1984)。最后,1956年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了限制人口流动与迁徙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除了极少数例外,农民几乎不可能改变基于身份制的农业户口。户籍制及长期附着其上的数十项制度(如粮油供应、劳动就业、医疗保健、教育、社会福利等),限制了乡村居民的流动与迁徙自由,造就了影响深远的城乡二元隔绝体制(王海光,2003;王海光,2011)。
这一阶段的国家工业化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转变,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1952—1978年间,中国的GDP增长了两倍,工业产出年均增长率为11.5%,工业产出占GDP份额由18%上升到44%(诺顿,2010)。但是,农业部门的绩效却截然不同。1952—1978年间,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例仅下降了10%左右,到1978年改革以前,这一比例仍在70%以上。1957—1978年间,农业劳动生产率以每年0.2%的速度负增长,全要素生产率(TFP)也处于下降中(麦迪森,2008)。在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国家工业化时期的农业发展主要依靠不断提高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劳动的“过密化”投入,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后农业技术进步和现代要素的投入,以维持农业为国民消费和国家工业化提供剩余的能力。乡村的人地比率以及传统农业所面临的“内卷化”在这一时期不仅未得到改善,反而更为恶化。
农民与村庄的关系在这一时期出现“改天换地”的转变。1949年以后,随着国家权力全面渗透乡村,通过土改、集体化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传统乡村社会的秩序和治理结构被重构,村干部取代传统的士绅阶层成为乡村领导者(Shue,1980;李康,2001;黄宗智,2003;卢晖临,2003)。土地改革以重分土地的方式废除了地主所有制,也重构了乡村的治理秩序和制度规范;合作化运动使乡村土地产权由私向公转变,也使合作名义的强制性集体组织在乡村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完成了乡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产权制度建构,也实现了国家对乡村主导权的制度化。国家在集体化时期事实上成为经济要素第一位的决策者、支配者和受益者,依靠国家权力建构的“集体”组织承担着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成为一个担负基本经济职能和一定政治控制功能的地方组织。
当然,农村尽管进行了如此强大的集体化再造,但并未彻底解构传统村庄制度,乡村里的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等实际还依赖于此。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本质上是一个“传统村庄+集体”的结合体。由于集体化时期的乡村社会依然是相对封闭的社会,个体在特定语境中非常介意自己的地位与处境,权力并不只是有形的、自上而下的,一些老人、能人也掌握话语力量(李怀印,2010)。集体化制度下的村庄在很大程度上依旧延续了传统社会的制度文化规范,正式权力/精英与非正式权力/精英合作等模式基本延续了传统乡土社会的规范与秩序形态。
总的来看,在国家工业化时期,人民公社制度与户籍制度作为维系城乡二元结构的两项关键制度,结合集体化村庄制度,将农民牢牢“绑缚”于集体土地之上,限制其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迁徙,剥夺了农民参与工业化的机会。割裂的城乡二元结构也造成中国的城镇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使得这一时期的城乡关系深陷牺牲乡村、发展城市和工业的困境(周一星、曹广忠,1999)。国家工业化时期虽然有结构转变,但整个中国并未真正摆脱费孝通意义上的“乡土中国”,它作为现代中国的第一个结构转变阶段,仍然是一个“不松动乡土的结构转变”。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中国进入乡村工业化阶段。这一时期的结构转变得益于改革对乡村经济权利的开放。一方面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改革。在农地制度方面,由集体化时期的集体所有、集体耕种,转向集体所有、农户耕种,即所谓“双层经营体制”;产权制度与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带来制度效率的释放,使改革开放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业生产出现超常规增长。在非农用地方面,这一时期国家采取“三允许”政策,即允许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办企业、允许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建城镇,以及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能直接进入市场,为乡村工业化提供制度保障(刘守英,2018)。另一方面是鼓励农民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兴办乡镇企业,增大农村发展空间,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路。
在乡镇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1978—1996年),乡镇工业增加值由占GDP不到6%增长到占GDP的26%,乡镇企业雇员人数从2827万迅速增加到1996年的1.35亿,年均增长率达到9%。
乡镇企业发展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缩小了这时期的城乡差距,也通过其与国有工业企业的竞争,推动了整个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乡镇企业最重要的意义是使农民得以参与结构转变、参与工业化,不再像前一时期那样被排除在工业化进程之外。
不过,乡村工业化时期的结构转变仍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费孝通曾将乡镇企业发展概念化为“离土不离乡”(费孝通,1999)。但严格来讲,“不离乡”是准确的,“离土”则值得商榷。一方面,如果“土”指的是本乡或本土,那么乡镇企业几乎都是在本乡本土,不存在“离土”;另一方面,如果“离土”意味着“离农”,从相关经验数据来看,并不能充分支持乡村工业化时期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已出现变革——尽管这一时期农业就业份额在逐年下降、非农就业比重有所增加,但同时期中国从事农业劳动力的绝对总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在增长。在乡村工业化启动10年之后,中国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总人数从1980年的2.98亿增加到3.24亿。乡村的劳均耕地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
换言之,“本乡本土型”的乡村工业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模式并未对人地关系的紧张有实质性缓解。乡村工业化时期的农业劳动力有1/3~1/2处于隐性失业状态,农业依然面临“过密化”问题(黄宗智,2010)。
从根本上讲,在这一时期的乡村发展中,农民未能真正地“离土”,反而深刻依托于农村土地之上,乡镇企业更多地延续了传统经济中“分工”“分业”的传统。乡村工业化的基本特征是“分业不离土”,即农民在本乡本土搞工业化,没有真正脱离“乡土中国”。
受到乡村工业化吸纳劳动力等方面的结构性制约,这一时期的农业发展走的是“家庭式小农经营+现代要素投入+非农产业兼业”的混合模式,也不能认为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式小农经营”。如果就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成色或曰“黏度”而言,在“分业(工)不离土”的乡村工业化阶段,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尽管有所松动,但农民仍粘连于土地,这个阶段依然没有脱离费孝通意义上的“乡土中国”。
就农民与村庄的关系论,这一时期最突出的变化是家庭经营的复归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村一级经济功能在大多数村庄退出,代之以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政权与行政功能。1987年,我国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乡村实行村民自治(于建嵘,2001)。在非正式制度方面,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宗族组织在全国各地快速复兴,一系列在集体化时期被禁止的活动,如祭祖、年会、修缮祠堂、编修族谱等开始回归乃至复兴(王沪宁,1991;庄孔韶,2000;肖唐镖,2001;冯尔康,2005;孙秀林,2011)。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农村基层组织与宗族组织之间出现互动(李连江、熊景明,1998;肖唐镖,2003)。在执行上级政府各项工作的村委会以及党支部的运作之外,村庄的宗族掌管着一定的公共财产,并承担了不同的宗教类、礼仪文化类、经济资产管理类以及道德规范类活动,不少村庄出现了庙会、老年协会、“修桥”与“修路”委员会等等大量的民间组织(郑一平,1997;张厚安等,2000;俞可平等,2002;王淑娜、姚洋,2007;Tsai,2007a,2007b)。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村庄制度更多表现为,在集体力量渐趋弱化与瓦解的情况下,传统村庄制度与规则续存并部分转向复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发生历史性跃迁。乡镇企业因体制缺陷和政策环境变化陷入困境,外资企业开始在中国迅速扩张,随着沿海地区和城市权利的逐渐开放,民营经济飞速发展,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格局,引爆中国经济总量大幅扩增和国民经济结构深刻变革。
对于这一阶段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土地制度安排起了重要作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一方面,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允许土地有偿使用和依法转让,各种所有制企业获得相对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农地转非农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征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获得独家控制土地供应权力,农民集体土地上的乡村工业化道路基本被封死。地方政府在财政与税收激励下,利用配置土地的垄断权,低价甚至零成本、负成本供应土地,大规模推行园区工业化。得益于沿海开放战略、区域差异性体制环境,沿海地区率先崛起,形成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区域为代表的出口导向工业带,中西部地区的内地工业化走向衰败,由此带来农村劳动力迁移模式的重大改变,内地农民开始大规模跨省份、跨地区流动,进入沿海地区打工(刘守英,2017)。
与前一时期的乡村工业化相比,沿海工业化阶段的农民开始真正离土出村,城乡之间的大门被撞开。根据2000年和201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国的总流动人口在2000年前后达1.43亿人,其中跨省份流动人口4242万人,从乡村流出人口8840万人,占总流动人口的62%。
到2010年前后,中国总迁移人口已达26139万人,流动人口总数超过2.2亿人。
根据农业普查以及历年农民工监测报告相关数据,1996—2010年,跨省份流动农民工从2330.9万人增加到7717万人,占外出农民工的比重从32.5%提高到50.3%。中西部地区成为支撑出口导向工业化的廉价劳动力输出基地,中部地区跨省份流动农民工所占比重高达69.1%,西部地区跨省份流动农民工占56.9%。
但是,农一代的跨区域流动不是向融入城市的市民化方向发展,而是形成了数量庞大的“两栖人口”或所谓的“候鸟式迁移”,他们季节性往返于东部地区和内地农村之间(Zhao,1999;Zhao,2000;Mullan et al.,2011;Zhao et al.,2018)。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迁移的农一代,在外经历了二十多年的艰苦打拼和漂泊之后,最终的命运归宿是“返乡”和“回村”。造成这一结局的主要原因是农民落脚城市的公共政策缺位与制度性歧视,进城农民工很难获取城市住房(包括租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公平对待(吴维平、王汉生,2002)。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到城市的第一代迁移者情况类似,中国的农一代很少有长期留在城市的期望,他们通常忍受更长的工作时间和相对艰苦的居住条件等,以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积累更多的资金,攒足回家过日子的费用。很多流动人口选择居住在城中村或城乡接合部等成本低廉的城市社会边缘区域那些条件较差、违章搭建的房屋里。第二个原因则是农一代与农业、土地和村庄的关联。这批出村进城的农民原本就是务农者,具有丰富的农业经验,即便出外打工以后也季节性地回村种地;他们对土地有割舍不掉的感情,他们经历过集体化土地回归家户的喜悦,深切理解土地之于自己和家庭与子孙的意义,他们不会轻易失去承包地;村庄从来都是他们的归宿,在外打工挣得的收入主要带回来盖房。
这一阶段农民与村庄的关系在正式制度安排上出现显著变化。2000年以后,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使得农民对国家的义务取消,城乡统筹政策和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公共财政覆盖乡村、支农惠农项目下乡等,使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由取到予。在村庄形态上,村庄合并、村改居等成为全国性态势,部分地方出现赶农民上楼、集中居住(赵树凯,2012)。在村庄正式治理方面,这一时期实行了村干部工资的财政覆盖,村干部行政化,乡镇政府通过包村干部等方式加强渗透村治以及村庄选举等重大事项,对村民自治造成一定程度的空间挤压,导致村干部身份转化和双重角色的不平衡(周飞舟,2006;吴毅,2007;王汉生、王一鸽,2009)。这一时期也在一些地方进行村治的实践,村民自治下沉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村庄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尚未出现根本性变化,“村中人情往来”支出居高不下,说明传统村庄制度规范对于农户,尤其是农一代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宅基地制度研究课题组,2017)。
概而言之,这一阶段的结构转变尽管发生了农民的离土出村,但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藩篱以及农一代与土地和村庄的特殊关系,高速工业化和快速城镇化实现了国民经济结构的根本变革,但没有根本改变农民“依恋于土”,“乡土中国”下农民与土地的黏性在经济上有所变化,但在制度、社会和文化上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