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孝通将传统中国概念化为“乡土中国”,源于他的“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一观察,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讼政治等是他对这一社会形态一般化的主要概念(费孝通,1998)。但是,他没有给出一个关于乡土中国基本特征的架构。在我们看来,乡土中国的特征可以从农民与土地、农民与村庄的关系梳理出来,因为人的行为与制度规则嵌于人与土地的关系以及人与村庄的关系之中。一方面,在以农立国、结构稳态的传统中国社会,乡村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不断强化土地产出的地权结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农业为主与农副业及家庭手工业为补充的农作方式等,人口和劳动力依赖于土,也牢牢地束缚于土。另一方面,传统的小规模人力农作方式、不断细碎分割的土地配置、以家户为基础的关系联结等使得村庄不仅是一个地理空间,更是一系列维系乡土社会农民与家户之间秩序的制度装置(institutional settings)。
乡土中国的根基是农本立国。农业始终在传统经济中占绝对比重。据麦迪森估算,到1890年时,农业产值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8%以上,农业部门使用了全部劳动力的4/5(麦迪森,2008)。80%左右的耕地用来种植粮食,粮食生产一项占到经济总产值的60%(Feuerwerker,1984)。
随着土地资源日益短缺的约束增强,传统农业通过经验技术的累积性改进和制度演化,实现了“长期的自我维持”。伴随8~13世纪中国经济重心的南移,粗放式旱地农业转变为精耕细作水稻农业,支撑传统农业高产的诸主要因素得以奠定,包括:以作物选种、有机肥料和水利灌溉为主的“精耕细作”农业技术;依靠大量而密集的劳动力投入以提高单位土地生产率;对可耕种土地资源接近于极限的开垦、利用和改造;等等(Ho,Ping-ti,1959)。
传统中国的农业不仅支撑了15世纪以后400年间的人口增长,也使得人均生活水平直到19世纪中叶以前都维持在稳定的水平,并接近世界平均水平(麦迪森,2008;诺顿,2010)。
“从土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自然也会受到土的束缚”(费孝通,1998)。悠久的农业文明滋养和催生了如此庞大的人口,也使以农为本的帝国秩序得以维系并强化。尽管中国明清6个世纪间的土地生产率不断提高(其间粮食产量的增长有一半归于土地单产的提高),但劳动生产率却不断下降,陷入所谓的“高水平均衡”(Perkins,1969)。由于无法通过增加单位劳动的资本投入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的前现代增长实质上成为一种“没有发展的增长”(黄宗智,2000)。
来自土的束缚还造成一种无法从土中挣脱的结构。就城乡关系而言,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城市最主要的职能是行政与军事,所要管理的包括广大农村社会,所要预防的恰恰是有可能从中孕育出来的农民抗争。城市拥有的商业功能主要是基于农村一层层向上集聚而成的中心市场。传统城市的城内以及周边由居民耕种的农田与菜园包围,很多城市居民本身就是在农村地区拥有土地的城居地主,他们并没有真正离土而居,依旧处于与乡村社会类似的宗族与村落组织网络之中(施坚雅,2000)。换言之,传统中国的城市并没有发展出一套独立于农业文明的“城市文明”,依然是乡土中国的组成部分。
传统中国何以养活如此巨量的人口并使帝国秩序得以长期维持?在农业技术仅仅依赖经验,并未发生显著进步的情况下,农业经营制度和土地制度可能是最重要的解释变量。
具体而言,一是“家本位”。尽管学者对“小农经济”的界定莫衷一是,但一个共识是,小农经济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一个小农家庭构成一个相对完整和独立的生产、投资和决策单位。“家本位”既体现于经济活动,也深植于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作为一个“扩大的家庭”(expand family)的成员,他们占有共同财产,有共同的收支预算,通过劳动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也在其中完成对新生成员的生养,以及对财物、知识及社会地位的继承等(费孝通,2002)。家庭制度的这些特性使其有效地承担起农业经济活动的生产、组织、分工与合作。
二是小农经营。随着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小块土地的自耕和租佃成为主导的农业经营方式(赵冈,2003)。
经营地主的经营范围始终被限制在较小的规模内,一旦超出一定的经营规模,监督成本就会迅速上升,地主就会倾向于采取土地租赁而非雇佣劳动经营方式,并由此出现“小家庭农场对大规模(资本主义)耕作的排斥”(黄宗智,2000a,2000b,2010)。
三是农工互补。在传统的乡村生活中,乡土工业一直作为农业的兼业和补充(许倬云,1998)。麦迪森估算,在整个19世纪,至少有1/4的GDP来自传统手工业、运输业、贸易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其中大多数在农村地区进行(麦迪森,2008)。剩余劳动力通过从事乡土工业,与农业配合并与其分享劳动力资源。家庭手工业使那些土地不足的农家得以靠手工业所得的额外收入生存。“农业技术、劳动力需求、人口数量、耕地面积、乡土工业、地租多少和地主权利等形成有机的配合,只要这种配合使人们过上‘不饥不寒’的生活,传统的中国社会就能维持”(费孝通,2011)。
家本位与农家经济手工业化,既是对沉重的人口/土地压力的反应,也是避免生存陷阱的经济活动安排。人口/土地压力的化解一方面使农业体系内部的结构更趋单一,比如种植业因其单位土地产出能够供养更多人口、同时吸纳更多的劳动力而排挤掉了畜牧业,另一方面也形成了越来越依赖于家庭手工业来吸纳农业内部的“隐形失业”的情况。这种不断内卷化的、农业和手工业紧密互赖的模式“有如两柄拐杖那样同时支撑一个农家的生计”(黄宗智,2014)。
与小农经济相比,土地制度对传统中国农业经济的作用争议较少,但值得强调。传统农业能够支撑整个帝国食物的供给和人口不断增长,是先进的小农经济经营方式与土地制度、发达的土地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是土地私有产权促进了土地的有效利用与配置。中国在战国时期就已承认人民拥有私田,允许自由买卖,从而成为世界上最早出现土地私有制的国家。自秦汉经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叶,土地制度呈现土地国有和私有并存的格局。自唐代中叶经过宋元至明代中叶,土地制度进入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时期。自明代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清代前期,土地制度进入地主土地所有制充分发展时期(方行,2000)。传统中国在土地制度上的基础性安排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是国家正式制度对土地产权的保障。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土地登记和依法保护产权的国家,在西周青铜器彝器铭文中,就有土田的数字可稽;春秋中叶以后,鲁、楚、郑三国先后进行过田赋和土地调查;唐中叶尤其是宋代以后,地籍逐渐取得与户籍平行的地位;明代中叶以后,我国进行了全国统一的土地彻底清丈,鱼鳞图册成为征派赋役和地籍管理的主要依据(梁方仲,2008)。土地的登记与调查具有保障帝国收入的目的,同时也起到了保护产权的效果。
三是耕作权为大的产权结构。在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和家庭作为主要农作经营主体的前提下,耕作权的保障与实施至关重要。乡土中国发达的土地市场孕育了产权交易的多种形式,比如“永佃制”以及田底-田面权基础上的“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等。同时,在合约实施方面,这套产权结构还受到正式权力以及非正式规则的约束和保护。在保障私权的前提下,以田面权为中心的地权结构事实上奠定了小农经营稳定可预期的制度基础(傅衣凌,1961;梁治平,1996;赵冈,2005;吴涛、葛剑雄,2004;戴建国,2011)。
在乡土中国,村庄无论从其地理空间、社会关系还是组织规则而言,都是无法忽视的基础性社会建制。村庄研究的“共同体”传统将村庄理解为“接受和认同共同价值传统和行为准则的文化共同体”(王曙光,2007)。这一视角的村庄研究认为,文化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深层脉络和意义结构”,决定了表层的规则和运作方式。我们将村庄作为一种制度装置来理解,视其为维系村庄秩序的各种制度、规则与关系的总和。
村庄何以作为一种聚落存在?费孝通曾指出其中两个重要的原因,即亲属的联系与互相保护的需要。“农业社区很容易遭到侵略,农民获得安全的最佳方式是将他们的家庭集中起来,在一个地方从事生产工作,这样更容易保护,周围可以围上墙。这种农户的聚居点我们称作‘村’”(费孝通,2011)。除此之外,村落还与“过密化”的小农经济模式相关,农业投入以人力和耕畜为主,这就造成较小的耕作-住宅半径,村庄也有利于农家之间经济活动的合作和各种关系与交往的长期平衡。
村庄在乡土中国承担着重要的功能。萧公权曾将其活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宗教活动,如修建庙宇,举办各类仪式、庆典等,以满足村庄的部分宗教需求;(2)经济活动,如修建桥梁、道路、渡船、茶亭等基础设施,与水利、灌溉和防洪相关的各类事务,村民共同守望庄稼,以防盗窃或牲畜毁坏的活动,以及防止税吏敲诈勒索而在村内设置的自我保护类措施等;(3)与维护地方秩序和道德相关的活动,包括调解和仲裁地方争端,由士绅与平民共同制定并执行“乡规”等;(4)地方防卫活动(萧公权,2014)。
村庄制度事实上奠定了乡土社会的一整套规则、价值乃至公私秩序的基础。
首先,村庄在地理空间与社会文化上的双重性,使其在清晰和稳定的地理或地域内形成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的封闭性和独立性,且作为独立的文化单元和社会单元而存在。富于“地域性”使村庄演化出一系列独特的个性,如“生于斯、长于斯”;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制度和投射于地缘关系联结的身份社会成为其基底;陌生人难以进入;等等。同时,村庄内部又带有某种程度的“共同体”色彩,形成一套内部共享的交往规则、价值体系和文化传统等,嵌入于费孝通所谓的“熟人社会”。
其次,差序格局下的合作困境。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种“差序格局”,己/我/我们的边界极富弹性。关系的起点是几乎拥有无限边界弹性的“私”,“家本位”使其推演延伸。村庄制度则在某种意义上承担着超越差序格局、解决公私关系与合作的功能。
费孝通、萧公权等关注了村庄合作的困境。他们注意到,村庄要达成各类活动,必须以建立“领导层”和“支配”为前提——不同类型的“村庄领袖”是形成合作规则的枢纽。对于村庄事务,他们享有实际的话事权。在“家本位”支配的乡土社会中,宗族、家族通常拥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萧公权认为,村庄与宗族并不相同:一般情况下,村庄超越宗族的利益与控制——由几个重要宗族的族长之间协作、咨商以实现对村庄规则与秩序的控制和维护。村庄由作为“非正式的村庄领袖”的乡绅阶层与经由官方程序任命的各类“正式的村庄领袖”共同领导(萧公权,2014)。
最后,礼治秩序与乡村治理。乡村里的“尊尊”与“亲亲”对应于“双轨政治”中的皇权与绅权。当皇权下伸基层之时,双轨政治中的绅权会在村庄寻求直接的代理人以代表村庄社区的利益,与皇权下伸的代理人接洽。在微观层面的村庄治理中,村庄的两类领袖间存在精妙的关系,正式领袖“在自己村庄和地方政府之间扮演行政上的桥梁”,或充当“政府在基层行政组织的代理人”角色;非正式乡村领袖虽然处在幕后,但其地位非常重要,“一般说来,非正式领袖比起地位或多或少要依靠政府支持的正式领袖,得到乡邻更多的信任,也受到地方官更礼貌的对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村庄自己的领袖,对公共事务的影响,比经过正式程序产生的头人要来得大”(萧公权,2014)。
在乡土中国,以农立国的理念所导致的结构松动受阻、人地关系紧张所形成和强化的家本位小农经济、以地为生的地权结构和以村而治的乡村治理,共同造就了一种“人不离土”的经济形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特定文化与价值观念。“名誉、抱负、热忱、社会上的赞扬,全都和土地联系了起来,村民根据个人是否在土地上辛勤劳动来判断他的好坏。这种激励劳动的因素比害怕挨饿还要深”(费孝通,2011)。传统小农对于家族声望和个人声誉总是“极端珍视”,历代积累的家族声望也会有利于小农在乡土社会的交易和在其中更好地生存(王曙光,2017)。
土地的功能在乡土社会非常复杂,它不仅意味着安全感与特殊情感的寄托,不能够轻易断卖土地也是共识;“土地不仅在一般意义上对人们有特殊的价值,并且在一家所继承的财产中有其特殊价值”(费孝通,2009)。土地的各种非经济价值带来土地交易的复杂化,除了真正压力很大的情况,农民不轻易转让土地,惯例上的土地交易总是以本乡族、本宗族内的成员优先。由于土地利润往往低于借贷,传统农村土地买卖的市场不大。乡土社会强调“落脚于土”与“叶落归根”。个人生命之树枝叶繁茂与否,有赖于根。对个体来说,这根便是他从小获得生长和教养的社会。对落脚于土的重视又强化了“安土重迁”的观念,使乡村的人往往不轻易离开乡土或“故土”,即便离开了,也通常努力希求归来。这种因不流动而生发的精神气质,被费孝通形象地称为“土气”。“人不离土”的观念进一步生发为“由土中来、归于土中去”“落叶归根”的信仰与价值观念。正如费孝通所言,“人和土地在乡土社会中有着强烈的情感联系,即一种桑梓情谊”;“正是这种人地关系的力量支撑着这历久未衰的中国文化”(费孝通,2011)。如果将费孝通的观点再向外推一层,或许也正是这种强调循环往复、落叶归根的观念,某种程度上形塑了传统地方社会的政治秩序与治理形态,因为后者正是以那些由“庙堂”而归隐“故乡”的士绅阶层为核心和枢纽的。在历史的长河中,乡土中国的人与土之间紧密相连又无法从土中挣脱的特征,不仅体现在经济上,也植根于政治、社会与文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