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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经济体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内容与方式

虽然各经济体农村、农业政策的转向多从价格支持(如国内价格支持、关税、出口补贴、配额等)开始,但最终的发展又不仅限于此。结合前文选定的代表性经济体,下面对各经济体农村、农业政策转向后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内容与方式进行梳理。

(一)城乡统筹过程中的经济政策

根据钱纳里等人提出的多国增长模型,本章回归核算的各经济体农村、农业政策转折点总体上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向工业化中级阶段迈进的时期。参照一般经验,各经济体的工业化、城镇化此时往往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农产品的需求日趋增大,保障农产品的供给依然是各经济体农村、农业发展中的首要问题。但也正如前文指出的,早发与后进工业化经济体在农村、农业政策转向的时间上有明显差异。因此,由于转折所处背景的不同,各经济体政策会有所不同。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但其现代农村、农业政策的转向因各种原因远远滞后于其工业化进程。19世纪中期后,英国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因此它不得不通过殖民地与国内农产品贸易的一体化政策来确保粮食供给。伴随国际局势变化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都出现过粮食危机。因此,英国不得不在通过扩大耕地面积、廉价提供农业机械等一系列措施提高粮食自给率的同时,借助食品配给,缓解供需矛盾。1947年英国颁布《农业法》,依然要努力提高粮食自给率。为此,在确立政府保护农产品类别的基础上,英国采取了直接提供生产资料,通过补贴或贷款支持等鼓励农场主采取新型生产技术,对保护产品实施最低价格支持等一系列政策。经此努力,到1954年,英国粮食自给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在产品过剩初现端倪的情况下,英国政府开始着力提高农业长效生产能力和改进农业收入。它采取的政策包括:(1)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农业科研、教育与技术推广工作;(2)加强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直接生产的补贴,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与生物化学等现代生产技术的使用;(3)在实施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的同时,对市场销售的损失也给予相应的补贴,确保农业收入稳定。到了20世纪70年代,开始大力推动结构调整,在土地上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在生产上通过相关法令(如1960年《园艺法》),推动农业由传统粮食作物种植转向蔬菜等园艺作物生产。1973年后,英国融入欧洲共同农业政策。

美国在19世纪中后期就已出现农产品过剩问题。因此,在努力保障农业长期生产能力的同时,农村、农业政策也较早地转向对农业收入的关注。首先,继早期一系列努力后,在19世纪晚期开始通过社区学院和农学院为农业劳动力提供不同层次的技术培训,1914年和1917年又分别颁布《史密斯-利弗合作推广法》与《史密斯-休斯法》,把县级政府和中学教育纳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动形成了有美国特色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技术推广体系,为农业机械、化学和生物学技术乃至后来计算机技术在美国农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为顺应农业机械化推进、现代化投入增加及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从1916年《农业信贷法》开始,美国着手进行全国性农业信贷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农业生产中的融资问题。最后,鉴于早期粗放式土地开垦及农业生产对环境的破坏,及后来化学制品投入对土壤结构的损坏,自1933年起,美国相继颁布了《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1936年)、《农业调整法》(1938年)、《土地银行法》(1956年)、《耕地保护计划》(1962年)等一系列法令和计划,努力恢复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徐更生,2007)。

在维持长效农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美国通过一系列经济政策来确保农业向非农业收入的趋同。其举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存量”政策;一类是“流量”政策。流量政策旨在推动农业劳动生产力向非农部门转移。统计显示,1890年时美国农业劳动力占全部劳动的比例约为43%,彼时中西部农业州与东北部及大西洋中部沿海工业地区的发展差距非常明显,到1920年时上述比例已降至约22%,到1950年时约为12%,此时上述传统农业州与非农业州之间的收入已走向趋同。Caselli等(2001)指出,农业劳动力转移通过三个渠道推动区域收入收敛:一是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与非农行业间的收入趋同;二是不同地区间相同行业内的收入收敛;三是就业占比变化带来的作用。存量政策针对农业自身,包括价格和收入支持、生产结构和贸易政策调整等。在价格和收入支持方面,为削弱产出及价格波动对农业收入的影响,自《农业调整法》起,美国就通过对农产品储存与生产信贷支持及对销售环节的干预,为农产品提供价格支持,通过作物保险及灾害援助计划降低农业收入风险。在生产结构上,美国把播种面积削减与价格和收入支持相结合,引导农场主合理安排生产结构。在贸易政策上,美国借助各种贸易壁垒、对外援助计划和信贷手段,推动剩余农产品出口。

在19世纪末的关税保护下,法国粮食进口量逐步减少,农业生产稳定发展。但一战的到来同样也使法国面临着严峻的粮食危机,粮食进口激增,战后法国重拾农业关税保护并开始土地整顿,国内农产品价格呈恢复性上涨,粮食生产由不足转向丰收。二战及战后初期一段时间,法国再次处于粮食危机中。为解决危机,法国在扩大粮食进口的同时,借助于债券发行和马歇尔计划的支持,再次加强对农业生产和市场价格的补贴,并继续奉行土地整顿政策,结果是到1949年农业产量就恢复到战前水平,1950年时8%的农业生产单位就已约提供了45%的农业产出(秦川和许平,2005)。此后,法国政府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强农业收入作为政策的核心,在1960年颁布的《农业指导法》和1962年颁布的《农业指导法补充》中,明确规定农业部门要获得与其他部门同等的社会地位。因此,法国在进一步加大农业补贴、投入和鼓励出口的同时,进一步鼓励农业者离农,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与法国相似,德国也饱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一战期间,德国陷入了严重的粮食危机,后来甚至间接推动了纳粹党的上台。在惨痛的记忆下,同时也为保证军需,在希特勒统治期间,德国在农业部和全国粮食总会的控制和调节下,通过对农业较为有利的价格和对化肥及农业机械投入的支持等措施,鼓励农业增产。在二战后的一段时间内,增产仍是德国农业政策的中心任务,如1955年颁布的《农业法》(联邦德国)就把确保粮食供给及农民获得与其他职业者相仿的社会地位作为德国农业政策的核心。为此,德国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并一改传统的小土地所有制,鼓励规模化经营。到1967年,囿于欧洲及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德国被迫加入欧洲共同农业政策阵营。

1964年后韩国逐步放松对粮食价格的管制,从1968年起依次对稻米、大麦、小麦、大豆和玉米实施高价格收购、低价售出的双重价格制度,由政府补贴差价。在生产上,以1967年《农业基本法》的颁布为契机,韩国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以投资为例,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韩国对农业的投资和贷款占经济总投资和贷款的20.4%,总量上是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的4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8倍多。通过这些扶持政策,韩国农户大幅度提高了化肥、农药和机械的投入与使用,并建成了蚕丝、畜牧、水果、蔬菜、海产品等多个专业农业基地。自1970年,韩国开始关注农村、农业综合开发及收入增长,实施新村运动,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生产投入的同时,也致力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到20世纪末,为鼓励农业规模化经营,国家又开始修改对家庭保有土地面积上限的限制。但作为人地比例严重失衡的后发工业化国家,仅靠存量政策尚不足以确保农业与非农业收入的均等化。为此,韩国还通过工业布局的分散化等措施,鼓励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兼业,以推动收入均等。

与韩国类似,在1964年工业比重超过农业后,中国台湾开始调整其农业政策,在1968年检讨其农业发展政策后,进一步大规模工业反哺农业。首先放弃传统的谷物换肥料计划并降低化肥价格,然后大幅度降低或取消各种农业税费,着力农业科研、教育与技术推广,大力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通过粮食平准基金干预农产品价格,并鼓励出口。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台湾大米出现过剩,因此在生产结构上,当地采用了“稻田转产”政策,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玉米等杂粮、畜牧、渔业、养殖和园艺作物得到发展。近20年它又大力发展精致农业,农业的休闲、观光功能得到充分开发。在土地结构上,鉴于粮食短缺有所缓解,小农经营开始妨碍农民收入快速增长,中国台湾开始第二次土地改革,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努力促进小农向大农转变。另外,与韩国的情况类似,中国台湾人多地少,在短期内很难仅通过农业自身的发展来实现农业与非农业收入的均等化,为此中国台湾也借助于流量政策,如加速乡村工业化,通过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兼业推动收入均等。

日本是亚洲另一个典型的农村、农业政策及时调整的国家。在一战前后,日本就已经面临粮食短缺和物价上涨问题,甚至还曾因此发生过由城市底层工人及农民参与的席卷全国的米暴运动。但由于大地主阶层的实力较为强大,因此虽然面临工商业界的反对,日本政府也未能改变对农业的保护,只能转而从中国台湾、韩国等地进口大米来确保国内供应。在二战期间,为应对日益增长的粮食需求,日本对农业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如进行租佃调停、推行农村经济再生、清理负债和实施土木工程援助等,但由于战争对农业投入的过度挤压,农业衰败最终未能避免。战后,日本首先通过彻底的土地改革,建立了自耕农体制。鉴于粮食危机笼罩全国,日本在1952年颁布《土地法》后,开始执行粮食综合增产与保障自给政策,一方面努力通过土地改良与拓展,增加稻米和小麦播种及畜牧业发展,另一方面则通过税费减免和农产品价格支持,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后由于美国粮食援助的诱惑,日本粮食增产计划受到一定抑制(稻米可能是例外)。在进入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后,日本国内对优质稻米、畜产品、蔬菜和瓜果等的需求迅速膨胀,与此同时,由于农业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农业劳动力的高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文化层次也面临下滑,不利于保障农产品需求。为此,日本于1961年颁布《农业基本法》,把稻米、畜产品、蔬菜和瓜果等农产品置于“选择性扩大”战略保护之下,通过国内价格支持与边境贸易保护等给予大力支持。

除借助价格政策外,日本还把保障主要农产品自给目标的实现寄托在农业长效生产能力的提高上。为此,日本也走上了努力通过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力之路。首先,同韩国一样,日本取消了20世纪50年代末土地改革时对土地持有面积上限及雇佣劳动力规模的限制,然后又通过农业法人制度推进合作经营,并通过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进土地流转。在此基础上,日本进一步通过公共财政补贴,推进农地整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进先进机械设备,以增强农业长效生产能力。在《农业基本法》的构想中,日本土地结构调整还承载着一个重要目标,即通过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培育自立经营的农户,使之获得等同或超过生活环境类似相邻乡镇中城市家庭的人均收入。图3-3中的数据显示,大约从1955年日本农户家庭人均收入就开始止跌为升,到1970年左右已基本与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持平,预示着城乡收入均等化目标已初步实现。

图3-3 日本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乡发展

资料来源:Hayami(2007)。

悖论在于,当采用农业劳均生产总值与工业劳均生产总值之比来度量农业相对于工业的劳动生产率时,我们看到,从明治维新时期到21世纪初,日本农业劳动相对生产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与之相对应,日本城乡居民收入比在1955年前大体与相对生产率变动趋势相同,这符合直觉,但在1960年后两者呈反向变化,即在农业相对产出下降的情况下,农户相对人均收入大幅增长,这与土地调整的逻辑明显不符。因为如果是土地结构调整(也包括价格支持)在起作用,那么其作用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农业相对收入的提高上。因此,日本城乡收入趋同应该还有土地结构调整与价格支持以外的机制原因。晖峻众三(2011)对此提出了一个解释,他指出,到1967年为止,以米价为代表的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促进了农业收入的增加,加上工资上涨和兼业深化带来的兼业收入增加,共同促进了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但1967年后农业收入陷入增长困境,因此,此后城乡收入均等化主要还是劳动力转移及兼业收入增加的结果。据此,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韩国、中国台湾,还是日本,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兼业在缩小城乡差距的过程中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城乡统筹过程中的社会政策

工业化进程中的积累要求对各国有限资源的配置形成了很大压力。根据自由主义的传统,由于福利支出主要是消费性质的,因此投入的优先级不应高于资本形成。另外,不论当前如何,在工业化早期,的确少有企业或国家主动在支出较大的社会政策项目上有所作为。即使在近期,李明(2012)在一份跨国研究中也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业赶超步伐越大,无论是从立法(社会规制)还是从实际财政支出(政策实施)来看,其社会政策都较为滞后。不过,伴随工业化的推进,当各国基于各种原因在社会政策上有所动作时,我们能够发现,它们在城乡及不同政策项目上的作为有所区别。

教育是重要的社会政策项目之一,根据内生增长框架,现有文献也普遍认为其具有生产功能。但我们知道,作为第一个工业化国家,英国长期对教育奉行不干预政策,直到工业革命几近完成的1870年才颁布了第一部义务教育法。当然,经济史研究也发现,教育对以棉纺织业为主导的早期英国工业革命的贡献微乎其微(Mitch,1998)。英国政府对教育的这一姿态在农村教育中也有体现,如有研究就曾发现,伴随教区等传统社会机构的衰落及人口的流动,从识字率来看,英国农村教育水平甚至一度下滑。与英国不同,后发工业化经济体对教育都极为重视。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在很早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在技术教育上,这些经济体也都是典范。例如美国有利用公地发展教育的传统,1862年颁布的《莫里尔赠地法》就规定,凡接受法律各州,都可据其在国会中议员的比例获取联邦赠地,出手后用来创办或至少维持一所农业和机械技术学院。 在农业部的领导下,法国不仅建立了密集的公立农业教育网,还对私立教育给予补贴。德国则是世界上最早推行强制全民义务教育的国家。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也积极支持农村技术教育发展。正是由于这些政策,上述经济体才建立了严密的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体系,这对其实现和维持农业长效生产能力,进一步来说,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教育或技术培训的作用相比,社会保险通过转移支付稳定城乡居民收入的功能更为直接。在表3-3中,我们还列出了本章所选代表性经济体农村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的时间。总体上来说,由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有一个过程,医疗问题却时时存在,因此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会早于养老保险制度。当然,由于各经济体政策环境的差异,情况也有所不同。

表3-3 代表性经济体农村的社会政策发展

注:(1)“义务教育”一列括号中是义务教育年限,“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列括号中是各经济体城镇养老及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的时间。(2)义务教育是美国各州保留权利,1919年亚拉巴马州最后一个颁布义务教育法。(3)根据1911年《帝国保险法》和《雇员保险法》,普通民众(含农民)被纳入德国医疗保障制度中。

英国于1911年颁布《国民健康保险法》,但主要覆盖领工资者,其1948年颁布的《国家卫生服务法》规定,无论支付能力大小,所有劳动和非劳动者都可享受免费医疗,1964年则推广到全体国民。由于此时英国的城市化水平已非常高,因此也就没有针对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美国是典型的补缺型福利国家,全面实施商业医疗保险制度,虽然政府为农村医疗条件改善也做了很多工作,但仍只负责老人与贫困者的医疗保险。为削弱左翼政党的影响,德国早在1883年就颁布了《医疗保险法》,从蓝领工人、运输工人、金融办公室员工,一直到1911年扩大至包括农业工人在内的普通居民,1972年涵盖全体农民。 法国则有悠久的农业互助社会保障传统,涉及医疗、养老等多个方面,自1945年开始由社保互助机构统一管理。亚洲经济体的社会保险体制与德国较为类似。日本于1919年首颁《国民健康保险法》,但把农民排除在外,1927年强制要求将规模在10人以上的工厂、矿山、交通等领域的单位职工纳入保险。1938年,为给战争募集资金而鼓励农民入保,但农民积极性不高,终在1958年出台以农民医保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法》。韩国于1963年通过第一部《医疗保险法》,因是自愿入保,发展缓慢。1977年韩国要求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强制入保,后逐步放至300人、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1988年推广至农民,1989年就全覆盖。中国台湾在1995年前设劳工、公务员等多种职业综合保险,以《劳工保险条例》(1958年)为基础,把劳工养老、医疗、工伤等多个险种涵盖在内,1985年试点试办农民健康保险,1989年正式施行。

与医疗保险类似,在报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确立时间的同时,表3-3还在括号中报告了对应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确立的时间。从中可以发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普遍晚于城镇。通过对14个经济体的梳理,华迎放(2008)发现,它们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确立时间的差别平均为54.7年,略高于我们表3-3中的时间间隔。但无论是西方经济体还是亚洲经济体,都存在一个共同的趋向,即普遍把各自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与经济政策目标挂钩。如英国1967年的《农业法》、法国1962年的《农业指导法补充》,乃至日本和中国台湾的年金制度,都鼓励领取年金的老农退出土地经营,加速土地规模化,以提高农业长效生产能力,培育自立农户。

由上面所列代表性经济体城乡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确立的情况还可以看出,在工业化进程中,各经济体社会政策的发展存在这样一个规律,即大致在解决政府、军队、教师等公共部门雇员的需求之后,再及私营部门雇员,最后再及城镇自雇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当然,各经济体农村社会政策并不限于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如美国于1938年、法国于20世纪早期及战后,都曾建立和完善其农业灾害保险制度。伴随人口流动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众多经济体也都开始尝试把农村老年护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如日本自1963年颁布《老年人福利法》起,开始探索老年护理问题,最终在1997年出台了《护理保险法》。另外,也有一些经济体实施了更系统的农村开发计划,如美国始于大萧条时期的农村电气化及韩国始于1970年前后的新村运动。凡此种种,大体上也呈现出一个规律,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社会政策项目、覆盖面还是支付水平,城乡都在一体化。

(三)城乡统筹过程中的政治发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对西欧各国的分析中发现,伴随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在生产要素及产业等向城市集中的过程中,也存在政治向城市集中的规律。从历史经验来看,各经济体早期的政治集中主要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完成的,表现为普选权由传统的地主、贵族向城市工商业者的次第转移,直至后者在代议和政府机构中普遍占据优势。此后,在实现转移过程中或完成转移之后,伴随对财产、纳税额、教育水平等要求的逐步放松,普通工人、农民及有色人种的政治权利才次第实现。参照利普顿“城市倾向政策”的概念框架,政治权利变革的这种“差序格局” 与各经济体的资本积累有着密切的联系。表3-4显示了代表性经济体农村的政治权利发展。

表3-4 代表性经济体农村的政治权利发展

注:(1)本资料为笔者根据多份材料整理得出。(2)鉴于各经济体政治体制差异,表中#、*分别表示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3)括号内所标“男子”和“所有”分别指男子选举权和全体居民选举权,美国自1921年起女子初获选举权。

可以从经济史中去理解各经济体政治权利变革的差序格局与它们工业化的关系。

在英国,虽然很多文献给予1688年光荣革命很高的评价(如诺斯),但实际上在1832年议会改革前,大土地所有者及贵族在议会和政府中的代表性都远高于工商业者。1832年的第一次改革赋予工商业者及农村富裕农民选举权;1867年的第二次改革使小资产者和技术工人获得选举权;1884年和1885年的第三次改革使部分农业工人获得选举权。在1832年改革前,存在众多不利于资本积累的法令,如著名的《谷物法》。早在1815年2月24日发表的《论低价谷物对资本利润的影响》的小册子中,李嘉图就指出,进口有助于降低工资,提高利润,促进资本积累,因此对这一法令给予激烈的批评(黄少安和郭艳茹,2006)。果然,该法令由于导致生活成本上涨,不仅面临着城镇工商业者及工人的反对,在农村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动荡。因此,伴随政治力量的悄然变化及各方面条件的具备,《谷物法》不可避免被废除。

但在工商业者获得政治权利后,贫困农民及农业工人的困境至少在短期内并未得到改观,资本积累的逻辑依然如故。1834年新《济贫法》的颁布及对农民结社权的抑制集中体现出这一点。英国旧《济贫法》规定,乡村教区负责贫困人口的救济,但长期以来,维系济贫开支的济贫税在经济不景气时往往都会成为工商业者(也包括地主)的负担,同时由于自18世纪晚期以来斯宾汉姆济贫方式使受救济者有了相对良好的保障,不仅削弱了劳动者的工作意愿,而且由于生存成本下降,人口也得以膨胀,社会压力增大,因此改革的呼声不断。但在1832年改革前,议会一直未能就此有实际的行动,新《济贫法》在初次议会改革后的两年就顺利出台,其背后的原因不难理解。与农民相关的另一项政治权利是结社权。由于阶级结构不同,各国农村结社的方式有所不同。在英国,农业工人的结社活动发展缓慢,在工商业者及大地主的联合下,1799—1800年颁布的《反结社法》规定,农业及其他行业工人都不具有通过结社而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由于存在其他各种限制,因此即便在1824年《反结社法》被废除后这一情况仍未有太大改观,以至于经济史学家考特(1992)曾评论说,有人认为在1884年部分劳动者获得选举权后,农村生活的积极性已经转到劳动者一边,这些看法只不过是猜测。

作为英国前殖民地,美国的政治发展从客观上来讲已相对较快。美国宪法把对选举权的规定留给了各州,各州起初对选举权有种族和财产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在1789年举行第一次选举时,只有5%的白人男性参加了投票,但到1828年总统选举时,拥有选举权的居民已超过白人男性的50%,居世界前列,到20世纪初更基本实现了白人男性普选权,并完成了扩大选举适用范围、缩短选举产生职位任职时间等多个制度创新(马俊,2010)。但即便如此,在19世纪晚期的农场主看来,这仍不足以抵制联邦政府与工商业界联合对农业的剥夺,因此才在19世纪80—90年代产生了轰轰烈烈的以农场主为主体的平民党人运动,发展到1892年甚至成立了人民党,它提出党纲并参与总统竞选。平民党人对高昂的铁路运费、不断恶化的工农产品贸易条件、农业贷款的不便及选举中的黑幕提出了强烈的控诉。虽然运动最终失败了,但正如休斯和凯恩(2011)指出的,到罗斯福新政末期,他们的主要需求都得到了满足,美国人应该感谢他们,正是因为他们,才有了无记名投票、参议员直选、对铁路的规制和农业信贷体系等。

与英国不同,美国宪法很早就宣布公民有自由结社的权利,因此早在1867年美国就有了第一个全国性农业组织——“格兰奇”(平民党人运动主力之一)及后来的多个农业组织。但由于限制了商业贸易,在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通过后,包括农业劳动者和劳工在内的人员的结社权利意外地被禁止了。但到后来,为促进农业发展,1914年的修正案对基于合法目的而采取互助措施的农业和园艺组织给予了豁免,1922年和1926年通过的法令又依次对农产品加工、处理和销售生产联合体给予豁免。

虽然德、法两国的工业化稍晚,但其农业合作却并不落后。德国农业合作的先驱是赖夫艾森,他于1862年创办具有无限责任的村庄信贷合作银行,逐村推广,后来于1876年成立赖夫艾森合作银行,支持各村合作社发展。合作银行成立之初的主要目的是消除乡村高利贷者,后拓展到肥料、耕牛饲料、耕牛、农业机械等的生产、购买与销售。截至1914年,德国各类合作社社员人数至少在600万人以上。对于这些合作社的作用,有观察者曾指出,至少在应对19世纪80年代农业危机时,其对小农场主起的作用比所有的农业和关税法律加在一起都要多。不过,德国合作运动主要存在于土地保有阶级中。雇工个人和集体的行动仍受到很大约束。他们虽然名义上获得解放,但实际上仍面临各种束缚,如只有申请获得批准才能解放,大部分地区直到1850年时还受地主庄园行政权的管辖,根据1810年颁布的雇工条例,雇工不能提前中止合同,无权罢工,等等。在这些约束下,以往的农奴或佃农在解放运动中丧失了土地,或涌入城市,或变为雇工继续服务于庄园。因此,虽然德国在统一后就实施了选举,但直到一战前选举与被选举权都主要为容克地主和工商业者所操纵。

法国农业合作的传统非常悠久,以至于杨格在1794年的旅行日记中就曾写道,欧洲各处都有农业社团的活动,巴黎的社团则主要忙于应对跳蚤和蝴蝶。法国农业协会多种多样,最古老的称为辛迪加,这些社团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在大革命前就开始推广英国耕作方法,在19世纪80年代葡蚜袭击葡萄园时,还曾在政府的组织下结成葡萄防护辛迪加协同抗击葡蚜。在1884年法国议会商讨保护职工结社权利立法时,因一位参议员的偶然提议,农业与工商业一道被纳入保护范围。法国农业协会的发展非常迅速,工作范围涉及信贷、保险、肥料等生产投入及衣物等生活用品购买、产品购销、农业展览、社会共济等多个方面。由于一直没有一个经常的农业工人阶级,法国农业合作覆盖的人群相对来说较为广泛。但在选举权上,虽然法国在1848年制宪的会议上即宣布男子享有普选权,但由于中间政权多次更迭,该规定时而取消、时而恢复,直到二战后才算最终稳定下来。

亚洲各经济体的政治发展极具区域特色,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看到政治权利变革的差序格局与工业化的关系。明治维新后,日本提出了殖产兴业计划,为配合这一计划,政府官员在多次赴国外考察学习及争论后,最终仿德国确立君主立宪制,虽设立了议会,但行政机构占主导地位。由于第一部选举法对年龄、财产和性别的限制,在1890年第一届众议院选举时,全国只有约45万居民(约占全部人口的1.1%)享有选举权,在全部300名众议员中,也没有小农、佃农的代表。在1925年选举法改革废除财产限制后,地主的影响力下降,官僚及工商业者地位上升,小农、佃农的地位仍无改变(杨孝臣,1989)。由于权力趋向集中,因此直到19世纪40年代末,日本农业税费率都高于非农业(Hayami,1988)。由于缺乏地位,虽经历多次租佃纠纷与农民运动,小农与佃农都无力摆脱沉重的负担。不过反过来,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却大力推动农业结社,如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于1890年颁布《水利协会条例》;为给日俄战争筹集资金,于1899年颁布《农会法》及其实施办法;为让小农享有商品流通和信用合作上的便利,于1900年颁布《农业协会法》;等等。但由于政府有特定的目标,因此日本农会在很长时间内都不是自治性组织。如有关法令就规定,由府县知事或县书记官、镇长与村长任各府县农会、镇农会和村农会的会长,大地主任各级农会的副会长或评议员。针对一些农事改良,政府还不惜以警察为后盾,由农会强制推行。

日本农会在战后才获得自主地位。与日本类似,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会在早期也承担着当局的政策目标,即通过农业组织化来加快农业增产,然后实施农业支持工业计划,推动工业快速发展。为此,中国台湾和韩国都筹建了农协,其中中国台湾于1953年根据《安德生报告》改组依1949年有关农协方面规定成立的农会,韩国于1957年颁布《农协法》。在具体的工作中,从积极的方面看,两者的农会一般都承担生产投入和生活用品采购、产品加工与销售、技术推广、信用合作与社会共济等多项工作,推动农村发展和农业增产。从消极的方面看,两者的农会又都承担着剥夺农业的任务,如中国台湾就曾通过农会执行稻米换化肥计划。为此,在组织结构上,无论是韩国的农会还是中国台湾的农会,都与日本战前的情况类似,受到严格控制。如中国台湾的农会的干事长实际上由主管机构指派。在大规模民主化运动前,韩国农会的负责人也被自上而下任命,其中央组织的负责人甚至要由农林部提名,总统任命。韩国实行总统制,但直到1987年,民众才有权利直接选举。

参照以上梳理可以看到,在工业化推进过程中,各经济体普遍存在一个政治权利由农村大地主、贵族到城市工商业者,最后再到普通工人和农民的发展过程。普通工人和农民的政治权利之所以早期发展滞后,与工业化中的资本积累有密切的联系,但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阶段后,又普遍会存在城乡与各阶层一体化的趋向。 NrQht6ku44n1T/0fnvSYzOwc5LIZIwTeH39S8r68JnPiQawV3HpsV9ElxnaRip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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