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理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是 抽象 。这是从一个对象中抽离或者剥离出某种性质或属性,并将其作为思想对象的过程。比如,如果我看到一头“狮子”,我会觉得它“威风凛凛”,“威风凛凛”就是它的性质;但我也可以脱离本体“狮子”去抽象地思考和考量“威风凛凛”这个性质,这时“威风凛凛”对我来说就具有实在的心理意义,这个心理意义独立于它的本体“狮子”。从“狮子的威风凛凛”到“威风凛凛”,我实现了对性质“威风凛凛”的抽象,这个思维的过程就是抽象的过程,思维获得的想法就是抽象的想法。有些学者认为,抽象的想法是真实存在的,“不是基于想象虚构出来的”。布鲁克斯拿玫瑰花做比。他说“玫瑰虽已凋零,其娇艳与香气,萦绕回荡”,正是这个道理。其他学者则认为,抽象是一种思维关注于某事某物的行为,是一种关注事物的某一特定性质而忽略其他性质的行为。当然,首先我们必须有关于具备某个特征的事物的想法,否则这个抽象的想法也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威廉·汉密尔顿(William Hamilton)爵士说:“我们可以把注意力铆定在某个事物的某个模态上,比如气味、颜色、形状、大小等,然后将这个模态与其他模态剥离开来(姑且称之为‘模态抽象’)。”至此,我们讨论的抽象都是针对个体的性质抽象,因此是特殊抽象。我们还可以做普遍抽象,即基于概括的抽象。抽象与概括的关系是充分但不必要的。抽象是概括的基础,概括需要依赖于做这个概括所假定的抽象。但抽象不必然与概括相关,抽象的过程不一定非要做概括。
第二步是 概括 。概括是形成“概念”或者“普遍想法”的过程。在充分理解各种对象之间的共同特征之后,将这些特征综合起来形成一个包含所有共同特征的想法或观念的过程被称为概括。“普遍想法”或“概念”不同于特殊想法,因为一个概念具有它所包含的各种特殊想法的特征,所以这个“概念”既适用于它所包含的任何特殊想法,也适用于由特殊想法组成的那个类。比如,有人产生了关于一匹马的特殊想法,那么这个特殊想法仅适用于这匹马,不适于“马”这个类;他也可以对于“马”这个类产生一个关于马的普遍想法,一个在类或者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这种普遍想法不仅可以用来指任何一匹具体的马,还可以指马这个生物学类别。对概括的表达,我们称之为“概念”。
第三步是 判断 。判断是一个做比较的过程,通过对比两个对象,获得二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比如,可以对比“马”和“动物”这两个概念,从二者的相同点做出判断;也可以比较“马”和“牛”,基于它们之间的不同做出判断。对判断的表达,我们称之为“命题”。
● 马是动物。
● 马不是牛。
第四步才是真正的 推理 。这个过程也是一个做比较的过程,我们会将两个对象与第三个对象进行比较,通过它们之间的关系做进一步判断。因此,可以如下所示,从a和b两个命题推理获得第三个判断命题c,形成一个完整的推理:
● a.所有哺乳动物都是动物。
● b.马是哺乳动物。
● c.因此,马是动物。
上述推理过程得到的结果是“马是动物”。因此,推理最根本的原则蕴含在两个思维对象与第三个对象的对比之中。这个推理过程中展示的三段论形式是推理最自然的表达形式。
后面我们会看到,以上四个推理步骤都会用到“分析”和“综合”这两个过程。“分析”是将一个思想对象分解成各组成部分、各种性质和关系的过程。“综合”恰恰相反,是将一个思想对象的各种性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和各组成部分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的过程。这两个过程贯穿推理的全过程。比如,抽象主要属于分析;概括主要属于综合;判断可以属于分析,也可以属于综合,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从特殊到一般做“归纳”的时候,推理属于综合,从一般到特殊做“演绎”的时候则属于做分析。
因此,推理包括两大类:一个是从特殊真理获得普遍真理的 归纳推理 ,一个是从普遍真理获得特殊真理的 演绎推理 。
归纳推理是从诸多特殊真理中发现某个普遍真理的过程。比如,看到人一个一个死去,我们发现了“凡人皆会死”的普遍真理;又如,因为在所有的观察中,冰在达到某个温度时都会融化,我们做归纳推理,就获得了“冰在达到某一温度时会融化”的普遍真理。归纳推理是从已知推得未知的过程,它试图从若干特殊事实中发现普遍规律,本质上是一个做综合的过程。
演绎推理则是从普遍真理获得特殊真理的过程。从“凡是人皆会死”“约翰·史密斯是人”,我们可以推出“约翰·史密斯会死”;从“凡是冰,都会在达到某一温度时融化”,而“这块冰是冰”,我们可以推出“这块冰在达到那个特定温度时也会融化”。因此,演绎推理在本质上是一个分析性质的推理过程。
关于归纳推理,穆勒
认为,“先人的归纳方法是将已知的、在所有情况下都为真的命题当作普遍真理。培根指出过这种方法的缺陷,物理学发现也给出了相当多确切的反例,抨击程度更甚……因此(我认为)‘归纳’应该是这样一种操作,通过它我们从一个或多个已知为真的个案推理出其在所有同类情况下都为真。更直观地说,归纳是这样一个推理过程,即在一个类中,已知对某些个体为真的,对此类中所有个体都为真;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为真的,在相同情况下始终为真。”
至于“演绎推理”,有学者认为它“是一个从公认前提或既定前提必然推出某个结论的推理过程”“公认前提或既定前提有很多个来源”。布鲁克斯指出:“有的来自主观直觉,如数学逻辑公理,有的通过归纳法获得……有的则只是一种假设,如物理科学中的发现。许多物理学假设和物理学理论都被当成一种普遍真理用作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比如万有引力定律、光的理论等。勒维耶(Le Verrier)就根据万有引力定律预测出宇宙中某个位置有一颗新行星,而他的推理结果比人们用肉眼发现这颗行星要早很多年。”
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唇齿相依。哈勒克
说:“人必须通过自己或别人的经验找到所要论证或所要得出的那个结论的大前提。通过使用归纳法,我们逐一审视对我们来说足够多的个案,然后得出结论,余下那些没有审视的案例也应遵循相同的规律……因此,通过归纳推理,人们获得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比如,在观察了足够多的奶牛之后我们得出结论‘所有奶牛都反刍’,并将其作为日后推理的前提。如果20年后我们再见到一头母牛,我们也可以期待它会反刍……因此,在使用
归纳法
于部分现象并获得一个大前提之后,我们继续推理。这时的推理则在使用演绎法,从这个大前提出发推出其他属于这个大类的新样本也具有同样的性质。”
在后面关于“演绎推理”的讨论中,我们再详细介绍“演绎推理”具体包含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