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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

2.3.1 工程项目融资主体与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经济实体。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原国家计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 号)。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融资主体应是项目法人。按是否依托于项目组建新的项目法人实体划分,项目的融资主体分为既有法人融资主体和新设法人融资主体两类。

(1)既有法人融资方式

既有法人融资是指以既有法人作为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设的融资活动。其特点有 3 个方面:

①拟建项目不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由既有法人统一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②拟建项目一般是在既有法人资产和信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形成增量资产;

③一般从既有法人的财务整体状况考察融资后的偿债能力。

采取既有法人融资方式,项目的融资方案需要与公司的总体财务安排相协调,将项目的融资方案作为公司财务的一部分进行考虑。所以,既有法人融资又称为公司融资或公司信用融资。

在这种方式下,由发起人公司——既有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负责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不组建新的独立法人,负债由既有法人承担。

既有法人融资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既有法人内部融资、新增资本金和新增债务资金。新增债务资金依靠既有法人整体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并以既有法人整体的资产和信用承担债务担保。既有法人项目总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见图 2.2。

①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货币资金,包括既有法人现有的货币资金和未来经营活动中可能获得的盈余现金。现有的货币资金是指现有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这些资金扣除必要的日常经营所需的货币资金后,可用于拟建项目。未来经营活动中可能获得的盈余现金,是指在拟建项目的建设期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净现金节余,这些资金可抽出一部分用于项目建设。

图2.2 既有法人项目总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

②资产变现的资金包括转让长期投资、提高流动资产使用效率、出售固定资产而获得的资金。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一般都可以通过转让而变现。存货和应收账款对流动资金需要量影响较大,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减少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占用而取得现金,也可以出让有价证券而取得现金。企业的固定资产中,有些由于产品方案改变而被闲置,有些由于技术更新而被替换,都可以出售变现。

③资产经营权变现的资金,是指既有法人可以将其所属资产经营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取得现金用于项目建设。

④非现金资产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当这些资产适用于拟建项目时,经资产评估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

(2)新设法人融资方式

新设法人融资是指组建新的项目法人并进行项目建设的融资活动。其特点有 3 个方面:

①项目投资由新设法人筹集的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构成;

②由新设法人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③从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情况考察偿债能力。

新设法人融资是由项目发起人(企业或政府)发起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依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以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可包括项目公司股东投资的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承担的债务资金。 +84LGvNooEwaFhQrO1fockir/SlL+WEQ4t8NGtYeTUQ2zKWVVi2s8m/g5FDwY+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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