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斯定理,当产权界定清晰时,人们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从而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如果将温室气体排放界定为一种具有明确归属的权利,则可以通过在自由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将社会的碳排放成本降为最低。在这样的制度理论基础上,国内外建立了一系列生产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
制度经济学是研究制度产生、演变及其与经济活动关系的经济学分支学科,例如人们选择制度的行为、制度及其变迁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以及制度及其变迁如何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 人类的碳减排机制干预,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理论推论。
老制度经济学把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了法律、产权、组织等制度因素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在碳减排领域,若从老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政府可以出台带有强制性的碳减排机制,对违反碳减排机制的主体进行惩罚或制裁。例如在生产端,对于能源、电力、钢铁等高碳排放行业,政府出台不得兴建海外煤电项目的强制令等;在生活部门,2019年上海市人大制定出台地方法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
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则从微观个体入手,分别从边际理论和产权理论的角度进行新的演变。碳税和碳交易作为解决气候问题的两种制度设计,是将碳排放的外部效应内部化的两种碳定价机制设计,其理论渊源分别来自剑桥学派的庇古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科斯。温室气体的排放主体对外部带来危害却没有支付任何补偿,使得本应由私人承担的成本转嫁到外部,变成全社会的成本,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负外部性问题。虽然庇古和科斯对于负外部性问题的思考都是从社会净成本的角度出发的,但对于如何实现社会净成本的内部化,两人各有自己的看法。庇古认为,政府应该对边际私人成本(内部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施征税,相应地,碳税就是针对碳排放活动所造成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结果征税。而科斯认为,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谁,市场自发形成的均衡结果都是最有效率的,均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因此根据科斯定理,通过将温室气体排放这种负外部性行为确立为一种产权,赋予其稀缺性与价值,并允许市场主体进行自由交易,让市场自发调节碳价,最终可达到全社会碳减排成本的帕累托最优。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当前国际社会已建立起30余项碳税及碳交易的制度体系,综合减排效果、交易成本以及公共收入使用三方面的因素,碳税和碳定价两种机制各有优劣。
继科斯定理提出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在“限额与交易”理论的基础上,率先提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即由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及稀缺性理论设定污染物排放的上限,并以配额的形式分配或出售给排放者作为特定排放物的排放权,排放者通过相互交易达成个体与总量的排放控制目标。1972年,美国数学家蒙哥马利用理论模型解释了通过市场方式解决各种污染负外部性成本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用产权理论解决污染问题的影响力。
2021年,比尔·盖茨在《气候经济与人类未来》中提出了绿色溢价的指标,为衡量碳定价机制提出了新的分析思路和视角。绿色溢价被定义为使用净零排放清洁能源的生产成本与传统化石能源技术的生产成本之差。正值意味着清洁能源成本高于化石能源成本,用清洁能源取代化石能源不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而负值意味着清洁能源成本低于化石能源成本,经济主体有动力向清洁能源转换,逐步取代化石能源,从而降低碳排放。绿色溢价反映的是一种由近及远的问题解决思路,强调通过促进当前净零技术的发展来解决碳排放问题。从产业层面思考,要实现碳中和,关键在于降低绿色溢价。
在全球碳中和目标的进程中,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通过明确39个工业化国家在第一承诺期的强制减排责任和指标,第一次对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进行了法律约束,使其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并首次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应用于解决全球变暖问题,提出允许采取的三种碳减排方式:IET、CDM和JI,继而催生出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其中,IET是总量控制下的碳配额交易体系,基于CDM和JI发展出的碳减排项目可核证为碳减排量,用于抵消部分配额,二者相结合形成强制碳交易市场。
在碳交易机制中(见图1—2),国家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在一定的标准体系下,向企业发放一定数量的碳配额,碳超排企业可以通过向碳少排企业购买富余的碳配额或碳减排量来抵消其超排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而达成碳排放总量履约的目标。
在碳市场覆盖范围上,出于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的考虑,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优先纳入碳排放量、排放强度和减排潜力较大,同时可核算的行业和企业,因此电力、钢铁、石化等排放密集型工业行业一般为优先纳入的对象。此外,由于碳配额分配方式决定了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因此碳配额分配是碳交易机制设计中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一个环节。从全球来看,相对成熟的碳市场配额基本都是从初期的免费发放过渡到拍卖发放的。同时,各个市场均有明确的法规对未履约行为进行处罚,主要处罚方式为高于市场价格的罚款或行政处罚。
图1—2 碳交易机制示意图
截至2022年1月,全球已建立34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1个超国家层级、8个国家层级、19个省州层级及6个城市层级,其中包括中国的全国碳市场和7个试点碳市场、欧盟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瑞士碳市场、韩国碳市场、加拿大魁北克碳市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碳市场和覆盖美国东部11个州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日本东京和埼玉县碳市场等。根据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2022年度全球碳市场进展报告》,这些碳交易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已合计覆盖全球1/3的人口、55%的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及17%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见表1—2)。
目前,全球运行中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向企业发放碳配额,覆盖包括能源、钢铁、航空、建材、林业及废物处置等在内的高碳排放行业。其中,我国湖北省、重庆市等部分试点碳市场机制,不是按照行业选择控排企业,而是设定最低碳排放量或化石能源消耗量,所有达到此标准的企业都将纳入控排范围。此外,日本东京的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不以工业生产主体为碳配额发放对象,而是从消费端出发,以消耗电力、热力及燃料的办公及商业建筑主体为碳配额发放对象。
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碳市场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表现出较强的金融属性,例如在欧洲,碳现货交易占比仅约10%,其他均为碳期货等衍生品交易。碳资产在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有利于市场更好地实现价格发现功能、流动性管理功能以及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等功能,这也使与之配套的碳账户服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表1—2 全球已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① 美国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缅因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罗得岛州、佛蒙特州、弗吉尼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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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
碳交易机制实践以来,我国启动了国内碳市场试点工作,陆续开设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等7个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区域市场。2013年,7个地方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有效地促进了试点省市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也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摸索了制度,进行了人才锻炼和经验积累。此后,福建省作为我国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启动了国内碳市场,四川省则申请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碳市场配额现货累计成交量近5.26亿吨,成交额约128.4亿吨。
在累积试点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政策层面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对碳减排的引导作用。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积极组织筹建全国碳市场,在顶层设计、制度管理以及操作规范等方面出台各项政策和技术标准,推动发电行业碳市场的建设(见图1—3)。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年2月生效。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交易,首日交易配额约420万吨,交易额约2.1亿元。未来,国务院将正式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全国碳市场的法律地位,规范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与运行。目前,全国碳市场控排企业仅纳入火电行业,未来将纳入更多控排行业。
图1—3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管理体系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碳市场排放配额发放和清缴管理,并确立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牵头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牵头建设碳排放权注册登记和结算系统。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个文件规定,参与碳交易的企业须开立三个账户,分别为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开立的登记账户、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以及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登记账户主要用于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交易账户用于碳配额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结算账户用于管理交易结算资金(见表1—3)。
表1—3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的账户架构
资料来源:《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