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法院做培训,就是从心理学怎样与法律,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这个角度来谈的。我提出“心治”理念,用心治配合法治,让人们感到公平。“心治”包括预防、社会心态的培育、个体对群体的积极情绪的培育。
为什么培育积极情绪这么重要?因为培育积极情绪可以提升人的积极心态,有了积极心态就有了社会治理的隐性基础,人们的认知就不会出现偏差。那么,心理事实就更容易和外部的事实统一,人们更容易感到公平,也就不容易被别人煽动。
所以我们要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无论我们是从培育积极心态开始,还是培育积极情绪开始,抑或是转变认知偏差开始,都是要从心理事实开始。不管哪一种路径,哪一种方向,它的调解都有固定的顺序与模式。
在大众的心理、心态的教育方面,第一步,要提升全民的积极心态,擦亮全民的积极品质这块金字招牌。这是我们对社会大众进行社会心理教育。第二步,在文化建设上进行心态的引领,对已经发生了或者是即将发生的事件,要敢于调节,不要产生认知偏差。如果已经产生认知偏差,那么就会产生不良的心理事实,这就需要运用一些技术来调节认知。
比如上文案例中的婆婆和媳妇。婆婆产生了认知偏差,如果与婆婆谈话,就要用不一样的方法,既不从法理的层面,也不从道德的层面,而是从心理事实的层面谈,先认同她的心理体验。如果我们对媳妇做调解,不要让媳妇对婆婆道歉,也不要媳妇进行解释,只是让媳妇坚信没有打婆婆这个事实。可是婆婆在事件中体验到了不好的感觉,我们就需要把她的不良体验化解掉,她就不会产生不良认知。但是如果婆婆的体验已经形成了心理事实,已经是认知的一部分了,那我们应该进行下一个阶段,就是危机干预阶段,要对认知和体验下手。
如果调解员的力量已经无法改变当事人的心理事实,那就需要法律和媒体出手了。一方面对其行为进行法律的普及,从法律层面来管控他;另一方面严格攻心,让媒体和舆论破解、冲击当事人的心理事实。
我们做自杀干预的时候也要破解自杀者的心理事实。因为他感觉一切都完了,只有自杀才能解决问题,才能解除痛苦。他钻了牛角尖,窄化了自己的思维,他沉浸在自己的心理事实中走不出来。我们要用还原历史的方式,让他把目光延展到未来,不再局限于当前的困境时,他的心理事实就会有所调整,进而认识方式也会改变,可能就会打消自杀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