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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事实

我刚到法院,就看到法院的大门最显眼的地方有习近平说的一句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句话中“感受到”这三个字很重要。比如一些案件审判结果,按照法律来讲,是公平的审判,按照社会道德来看,也是公平的,但是当事人却感觉到不公平。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应该围绕心理层面的公平性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如果要把这个工作做好,做出效果,我们就必须要了解一个概念“心理事实”。

我们知道,有时候物理刺激的心理感觉和物理刺激是一样,以人耳感觉声音为例,我们的耳朵对声音的感觉是有范围的,感觉到的声音和实际声音也是不一样的。心理感觉量和物理刺激量的关系是心理物理学研究的范围。同理,我们内心体验到的事实有时候与外部事实也是存在偏差的,心理事实就是一个人内心体验到的事实,它是在外部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正如学者所言,“并没有独立于主体之外、超越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现实或客观存在,因为概念不是本来就在存在构造之内的再制品,而是所有的认识都是透过主体对客体认识的结果”。

认知活动是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之一。按照个体对自身认知活动是否觉知,认知加工可以分为有意识认知与无意识认知。有意识的认知即个体能够觉知、能够控制的加工方式;而无意识认知则不受个体控制。心理学意义的认识虽然不是物理意义产生的事实存在,但是它具有“实在性”。比如我们都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在具体的行动中,我们都是依据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分析面前某一事物或者某一现象的意义,判断对其采取何种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效果,评价该效果与自己的利害关系,然后根据利害关系调整自己的行动计划。“分析”“判断”“评价”“调整”这些都是主观的认知加工活动,都不是感官的具象,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它存在的事实。

比如我之前在广州电视台做节目的时候,遇到了这样一个事件:婆婆和媳妇两人争论不休,婆婆说媳妇打了她,媳妇说没有。她们在论述这个事实的过程中都是信誓旦旦、言辞凿凿的。现场的律师、婚姻调解员、家庭专家都没有办法判断出她们谁说的是真的,谁说是假的。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从一个心理学者的角度看,这其实是一个心理事实的问题。

让我们来还原当时的场景:在她们婆媳发生冲突了以后,她们的身体离得越来越近,媳妇内心里边有一种担心,担心婆婆会讹自己,会碰瓷儿,所以她主动地往后退,同时用手把婆婆往后面推了一下,以免惹上自己。婆婆则指责媳妇打了自己。她的这种指责有两种动力驱动:一是她在耍赖,她知道媳妇没打,但是她就说媳妇打了,这是讹上了媳妇;二是她主观感觉媳妇打她,但是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我们讲的心理事实就是第二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讲,她们肯定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不对。但是从心理事实来说,她们讲的都对,因为她们都体验到了,她们的体验都是真实的,我们不能否认她们的体验。

其实我们大部分的行为,都是靠心理事实来主导的,就像别人并没有欠你钱,但是你就记住了他欠了你钱,于是你就有了向他讨债的行为。就像有人感觉被不公平对待,但事实是法官处理得很公平,他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就引发了上诉的行为。 C/NAjMASkx7RDhg3HC6hjhXNj/+11oA8k6tbhDC8W6k7Uu3AJj6/eIHf5Rq6NG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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