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给大家分享“志愿服务的有偿性”这个话题。什么是志愿服务?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知志愿服务的非利益性。志愿服务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这表明志愿者行为是无偿的。但是在志愿服务中支付交通、伙食等补助费,有的还发放谢礼金,但是不论怎样,这些志愿者都不是以获取利益和金钱为目的的,劳动与报酬也不是一种等价的交换关系。不以金钱和营利为目的,也不等于说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另外,任何行为都有其具体的、多样的目的和动机,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志愿者行为也不例外。参与志愿工作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乐人”,同时也“乐己”,这就是所谓的参与动机。动机隐含在人类行为之中,是激发人具体行动的内在动力。人们对某一行为或任务的选择与喜好,都是根据动机体现出来的。志愿者的服务行为也是由参与动机引发的。
克拉里 结合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建立了志愿者功能量表,确定了志愿行为的六种功能。分别是:(1)价值功能(个体为了表达或支撑某一重要价值观,如人道主义和帮助不幸者);(2)理解功能(了解世界、增加知识、锻炼技能);(3)增强功能(寻求心理上的成长与发展,如增强自尊、提高个人价值感);(4)职业功能(获得和现在或今后的职业相关的经验);(5)社会功能(巩固、加强某种社会关系);(6)保护功能(减少消极情绪,如内疚)。我们针对心丝带志愿者协会的827名心理志愿者进行调查发现,心理志愿者的参与动机中,得分最高的为“价值功能”,其次是“理解功能”,得分最低的为“社会功能”。
关于志愿者参与效果的研究发现,志愿者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心灵的回归,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时,自己越来越产生善良的愿望,越来越趋向纯洁和美好。陈爱萍对社区志愿者的研究发现,从事志愿活动时得到最多的是“助人为乐的快乐”,其次是“自身价值的实现”,再次是“友谊”。
志愿者活动是一种以社会公益为价值取向、为家庭以外的他人和社会进行的奉献行为,因此它极大地体现了志愿者的人生价值和社会存在价值。所以定义中的“非利益性”并不完全等同于“无偿性”,志愿服务都是有一定的动机趋势的,满足其动机需要不算是一种精神有偿吗?只要有“利己”的成分,就存在“有偿”的可能。
现阶段,世界各国的志愿者活动,有偿志愿者越来越多。其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志愿组织在雇用服务人员时,招聘有偿志愿者比在劳动市场招聘雇员更能降低成本费用;二是支付一定的补助和费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志愿者的经济压力,特别是对那些经济比较困难的人群来说,一定的补助可以维持他们参与志愿服务的动力;三是受到志愿服务的人群用谢礼来感谢志愿者的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感恩品质的体现;四是随着志愿组织的发展壮大,志愿组织与政府合作的趋向也日益明显,招募有偿志愿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与失业风险。
就我国目前而言,人们对有偿志愿者的认识还十分模糊。正如常书记所言:“发了餐补给志愿者,竟遭受到了威胁,结果以后再也不敢给志愿者发补助了。”这个认知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这种现象背后反映了社区居民对志愿服务不了解,我们在基层文明实践中对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不够。不获取经济利益的回报,并不是说不可以吃个盒饭,不可以获得补贴。
当然我国社会的普遍认知和学术定论并不承认志愿行为的有偿性,这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比如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在《2007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中指出“为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这个方案强调西部计划是志愿行为,是无偿的,但另一方面,在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志愿者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这个生活补贴甚至超过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除新疆少数地区)。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其背后都是有一定的动机和需求支持的。志愿者为什么要自愿服务,背后肯定也是有动机驱使的。我们要根据志愿者的参与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满足,不能让我们的志愿者出了力还受气,有自己的需要也不敢被满足。让每一个有爱心的人过上幸福的生活,获得自己需要的满足,这本身就是志愿精神的体现。
否则真正有能力、有实力的人就不会做志愿者,志愿者队伍也很难完成更新换代。志愿服务的内容不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是运用知识与科技帮人们走出困境,这都需要知识水平比较高且有贡献能力的人才。如果我们的志愿服务不能满足志愿者的需求,那还有谁来做志愿服务呢?真正有能力的人不会来做志愿者,而现有的志愿者又坚持不长久,甚至还有人会受到别人的误解与中伤。
所以,当务之急就要对全社区的志愿者进行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和公益的定位培训。让那些志愿者不要有压力,不要带着被道德绑架的思维来从事志愿服务。